福建海源复合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等相关规定,作为福建海源复合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现就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议案发表如下意见:
一、关于拟变更公司名称、注册地址及修订公司章程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拟变更公司名称、注册地址及修订公司章程的事项是符合公司未来规划和战略发展需要,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利用变更名称影响公司股价、误导投资者的情形,也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此次拟变更公司名称、注册地址及修订公司章程事宜,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为《福建海源复合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无正文)
出席会议的独立董事签名:
叶志镇 郭华平 刘卫东
2021 年 10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