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529 证券简称:*ST 海源 公告编号:2021-023
福建海源复合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引进战略投资者并签署附条件生效的
战略合作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福建海源复合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1 年 3 月
23 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引进战略投资者并签署<附条件生效的战略合作协议>的议案》,同意公司与国家电投集团科学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电投研究院”)签署《附条件生效的战略合作协议》。具体情况披露如下:
一、战略投资者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 国家电投集团科学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昌平区未来科技城国家电投集团科学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院内A
座8层至11层
法定代表人 范霁红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 12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10000576861612E
成立日期 2011 年 6 月 28 日
经营期限 2011 年 6 月 28 日至 2061 年 6 月 27 日
工程和技术研究与试验发展;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计
算机技术培训;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演出除外);销售计算机软
经营范围 硬件;软件开发;贸易经纪与代理。(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
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
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
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二、战略合作协议主要内容
2021 年 3 月 23 日,公司与国电投研究院签订了《附条件生效的战略合作协
议》,主要内容如下:
(一)协议主体
甲方:公司
乙方:国电投研究院
(二)战略合作协议的主要内容
1、乙方的优势及其与甲方的协同效应
乙方科研领域涉及:核能、火电、太阳能及新能源领域的战略先导性技术、交叉前沿技术、共性关键技术研究,战略与技术经济研究,科技成果转化与推广等,在先进能源技术研发方面具备雄厚的实力、在公司战略决策、新兴科技成果转化方面具有丰富的经验,能够为甲方的技术创新与价值增长提供重要支撑。双方将充分发挥各自优势,充分深化国有资本与社会资本合作,在新能源和清洁能源领域共同发力,互通有无,融合发展,携手打造产业合作新模式,共同构建产业生态圈。
2、合作目的和内容
(1)合作方式
①公司治理层面。乙方在本次发行完成后将持有上市公司股份,依法行使表决权、提案权等相关股东权利,合理参与公司治理,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通过提名 1 名董事人选实际参与上市公司治理,协助上市公司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进行决策,在公司治理中发挥积极作用,保障上市公司利益最大化,维护全体股东权益。
②经营业务层面。在符合法律和监管规定的前提下,乙方协调自身及其所属集团在先进技术研发、公司战略决策、科技成果转化等领域的长期积累,为甲方提供先进技术研发、业务运营和战略决策等多方面的支持,助力甲方持续稳健开拓太阳能光伏业务,提升生产技术水平,整合行业优质资源,提高产品与服务质量,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
(2)合作领域
双方在能源和材料领域开展全面战略合作伙伴关系,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
面:
①先进清洁能源技术合作
太阳能光伏是本次募投项目的重要投资方向,而太阳能光伏产业具有较高的技术壁垒。乙方聚集了一批高层次科技人才,长期聚焦新能源、储能、新型材料、电站技术服务等业务板块,具有雄厚的先进能源技术研发实力。双方可通过包括但不限于合作研发、技术转让等方式,充分利用乙方的技术研发优势,大力发展太阳能光伏产业,乙方亦可实现新兴科技的成果转化和产业孵化。乙方承诺在同等条件下,技术资源优先向甲方提供。
②光伏市场合作
双方充分发挥各自在光伏领域市场开拓、下游应用、研发生产方面各自的优势开展有效合作,特别是乙方发挥自身优势及尽最大努力协调所属集团相关资源优势,协助甲方进行光伏产业链相关产品推广。
③业务运营和战略决策
作为国家电投科技创新体系的核心,乙方深刻把握能源行业发展趋势,长期支持国家电力投资集团公司的实体业务运营、日常管理和战略决策,具备公司业务运营和战略决策方面的丰富经验。依托乙方参与公司战略决策和业务经营,推进甲方的太阳能光伏产业的战略布局,帮助双方实现优势互补、互利共赢。
(3)合作目标
为增强甲方的资本实力,利用乙方技术积累为甲方引进和对接相关的战略资源,进一步促进甲、乙双方在太阳能光伏产业领域内的合作共赢,本着平等互利、共同发展的原则,双方结成战略合作伙伴关系,实现资源共享、互惠互利、共同发展。
(4)合作期限
各方一致同意,除非各方另行协商一致同意提前终止本协议,战略合作期限自甲方本次发行股份登记于乙方名下之日起 3 年。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延长合作期限,届时双方可另行签署合作协议。
3、乙方认购甲方非公开发行股票
乙方拟认购甲方股份的数量、根据双方签订的《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合同》约定为准。本次发行以甲方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公告之日为定价基准
日。本次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甲方股票均价的 80%。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若甲方发生派发现金股利、送红股或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每股发行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乙方接受该价格。
乙方承诺其于本次甲方非公开发行所认购的股份,自该等股份上市之日起18 个月内不得转让。如果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对于限售期有更加严格的规定的,按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的规定执行。
乙方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按照甲方的要求就其在本次非公开发行中认购的股份出具相关锁定承诺,并办理相关股份锁定事宜。
乙方所取得的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因公司分配股票股利、资本公积转增股份等形式衍生取得的股票亦应遵守上述股份锁定安排。
乙方认购的股票在上述锁定期限届满后,其转让和交易依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办理,乙方将遵守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等监管部门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审慎制定股份减持计划,通过合法合规的方式进行减持,并及时、准确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4、乙方参与甲方经营管理的安排
自甲方本次发行股份登记于乙方名下之日起,乙方依法享有甲方公司章程赋予的包括董事提名权在内的各项股东权利。
甲方本次发行股份登记于乙方名下之日后,乙方将按照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包括推荐 1 名董事等股东权利,合理参与甲方公司治理,甲方将予以积极配合。
5、生效条件
本协议在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后,与《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合同》同时生效。
若《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合同》因故解除或终止,本协议自《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合同》解除或终止之时失效。
6、违约责任
任何一方因故意或重大过失,未履行本协议项下的约定义务即构成违约。守约方有权以书面通知的形式要求违约方纠正其违约行为,违约方需采取充分、有
效、及时的措施消除违约后果。若违约方在收到守约方关于其违约行为的上述通知后 30 个工作日内未纠正其违约行为,守约方有权以书面通知的方式单方提前终止本协议,违约方应承担相应责任。
三、备查文件
1、《福建海源复合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国家电投集团科学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之附条件生效的战略合作协议》。
特此公告。
福建海源复合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 会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