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528 证券简称:英飞拓 公告编号:2021-060
深圳英飞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 2021 年度审计机构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大华”)。
2.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立信”)。
3.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原因:
深圳英飞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英飞拓”或“公司”)原聘任的审计机构立信已连续多年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为更好地保证审计工作的客观性和独立性,综合考虑公司未来发展及审计工作的需要,公司拟改聘大华为公司2021 年度审计机构,聘期一年。公司已就变更会计师事务所事项与立信及大华进行了充分的沟通,各方均已确认就本次变更事宜协商一致。
4.本次变更审计机构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于 2021 年 10 月 28 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变更 2021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同意公司改聘大华为公司 2021 年度审计机构,聘期一年。本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基本情况
(一)机构信息
1.基本信息
(1)机构名称: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2)成立日期:2012 年 2 月 9 日成立(由大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转制
为特殊普通合伙企业)
(3)组织形式:特殊普通合伙
(4)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四环中路 16 号院 7 号楼 1101
(5)首席合伙人:梁春
(6)截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合伙人数量:232 人
(7)截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注册会计师人数为 1,679 人,其中签署过证券
服务业务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人数为 821 人;
(8)2020 年度业务总收入:252,055.32 万元;2020 年度审计业务收入:
225,357.80 万元;2020 年度证券业务收入:109,535.19 万元
(9)2020 年度上市公司审计客户家数:376
主要行业: 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房地产业、批发和
零售业、建筑业
2020 年度上市公司年报审计收费总额:41,725.72 万元
本公司同行业上市公司审计客户家数:50 家
2.投资者保护能力
职业风险基金 2020 年度年末数:405.91 万元
职业责任保险累计赔偿限额:70,000 万元
职业风险基金计提或职业保险购买符合相关规定。
近三年因在执业行为相关民事诉讼中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况:无
3.诚信记录
大华近三年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 0 次、行政处罚 2 次、监督管理措施
24 次、自律监管措施 1 次、纪律处分 2 次;48 名从业人员近三年因执业行为分
别受到刑事处罚 0 次、行政处罚 2 次、监督管理措施 21 次、纪律处分 3 次。
(二)项目信息
(1)项目合伙人:秦睿先生,2008 年 12 月成为注册会计师,2006 年 1 月
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2011 年 2 月开始在大华执业;近三年签署上市公司审计报告 3 家。
(2)签字注册会计师:丁颖先生,2019 年 7 月成为注册会计师,2016 年 8
月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2016 年 8 月开始在大华执业,将于 2021 年开始为本
公司提供审计服务;近三年未签署上市公司报告。
(3)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王曙晖先生,1996 年 5 月成为注册会计师,1994
年 3 月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2020 年 10 月开始在大华执业,2008 年 8 月开始
从事复核工作,近三年复核上市公司审计报告超过 50 家次。
2.诚信记录
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近三年未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受到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业主管部门等的行政处罚、监督管理措施,受到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的自律监管措施、纪律处分。
3.独立性
大华及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能够在执行本项目审计工作时保持独立性。
(三)审计收费
审计费用定价原则:按照大华所提供审计服务所需工作人日数和每个工作人日收费标准收取服务费用。工作人日数根据审计服务的性质、繁简程度等确定;每个工作人日收费标准根据执业人员专业技能水平等分别确定。
本期审计费用预计 170 万元(其中,内控审计费用 20 万元),比上年立信收
取的审计费用 220 万元减少 50 万元,该费用经公司邀请选聘程序确定。公司董事会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管理层根据公司审计的实际工作情况与大华协商确定具体审计费用并签署相关协议。
二、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况说明
(一)前任会计师事务所情况及上年度审计意见
公司原审计机构立信自 2007 年至 2020 年期间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立信
在合作期间能恪尽职守,严格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执业准则,勤勉、尽职,公允合理地发表了独立审计意见,表现了良好的职业操守和业务素质,从专业角度维护了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2020 年度审计意见类型为标准的无保留意见。公司不存在已委托立信开展部分审计工作后解聘的情况。
(二)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原因
公司原聘任的审计机构立信已连续多年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为更好地保证
审计工作的客观性和独立性,综合考虑公司未来发展及审计工作的需要,公司拟改聘大华为公司 2021 年度审计机构,聘期一年。
(三)上市公司与前后任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
公司已就变更会计师事务所事项与立信及大华进行了充分的沟通,各方均已确认就本次变更事宜协商一致。前后任会计师事务所将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153 号-前任注册会计师和后任会计师的沟通》和其他相关要求,做好沟通及配合工作。
三、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的程序
(一)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履职情况
公司董事会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与大华进行了沟通,对大华的专业资质、业务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诚信状况、独立性及其执业质量等进行审查后,认为大华具有相应的审计业务资质,审计执业质量能满足监管要求,符合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的条件。公司选聘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英飞拓: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的规定。同意聘任大华为公司 2021 年度审计机构,并同意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二)独立董事的事前认可意见
独立董事对《关于变更 2021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及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
的相关材料进行了认真细致的核查,认为大华具有相关审计业务资质,具备足够的独立性、专业胜任能力和投资者保护能力,能够满足公司 2021 年度审计要求。本次变更审计机构事项符合公司业务发展和未来审计需要,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三)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性、诚信状况、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等事项,独立董事认为大华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的审计资格,具备丰富的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能有效保障公司审计工作质量。公司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理由恰当,审议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独立董事同意公司本次变更 2021 年度审计机构事项,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四)董事会对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1 年 10 月 28 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全票审议通过
了《关于变更 2021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同意公司改聘大华为公司 2021 年度审计机构,聘期一年。
(五)生效日期
本次变更审计机构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五届董事会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4.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5.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关于其基本情况的说明。
特此公告。
深圳英飞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 年 10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