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英飞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及深圳英飞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条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经认真审阅相关材料,并对有关情况进行详细了解和分析,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秉承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我们就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意见如下:
一、关于变更 2021 年度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性、诚信状况、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等事项,我们认为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的审计资格,具备丰富的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能有效保障公司审计工作质量。公司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理由恰当,审议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我们同意公司本次变更 2021 年度审计机构事项,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刘国宏、温江涛、张力
2021 年 10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