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众成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2022 年 4 月)
鉴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于 2022 年 1 月发
布了《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2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了《深圳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 年修订)》,浙江众成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于 2022 年 4 月 18 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并通过
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根据相关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之规定,同时结
合公司实际情况及治理结构与经营管理的实际需要,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进行修
改和完善,主要条款修订(对仅因序号调整引起的相关条款的修正等情况不在下
表列示)具体如下:
序号 原公司章程条款 修订后公司章程条款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
和其他有关规定变更的股份有限公 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 司(以下简称“公司”)。
公司系由浙江众成包装材料有 公司系由浙江众成包装材料有
1 限公司整体变更成立;在浙江省市场
限公司整体变更,在浙江省工商行政
管理局注册登记的股份有限公司。 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并取得营业执
照 , 统 一 社 会 信 用 代 码 为
91330000732023371N。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
2 以人民币标明面值,每股面值一元。
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十九条 公司发起人为嘉善 第十九条 公司发起人为嘉善
众嘉投资有限公司、利保丰益(北京) 众嘉投资有限公司、利保丰益(北京)
3 资本运营中心(有限合伙)2 个企业 资本运营中心(有限合伙)2 个企业
和陈大魁、陈健、刘伟钧、吴军、马 和陈大魁、陈健、刘伟钧、吴军、马
黎声、黄旭生、潘德祥、赵忠策和陈 黎声、黄旭生、潘德祥、赵忠策和陈
子根 9 名自然人。全体发起人以其在 子根 9 名自然人。全体发起人以其在
浙江众成包装材料有限公司的权益 浙江众成包装材料有限公司的权益
所对应的净资产按相应比例进行折 所对应的净资产按相应比例进行折
股作为对股份公司的出资,于 2008 股作为对股份公司的出资,于 2008
年 11 月 13 日止全额认购完成: 年 11 月 13 日止全额认购完成:
下面附表 下面附表删除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下列情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下列情
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 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 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
的股份: 的股份:
…… ……
4 (二)连续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 (二)连续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
票收盘价跌幅累计达到 30%。 票收盘价跌幅累计达到 30%;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收购 (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
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件。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收购
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
司股份的,应当依照《证券法》的规 司股份的,应当依照《证券法》以及
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履行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 息披露义务。
5 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规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
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 规、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 他方式进行。
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
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
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
二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规 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
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
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 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
四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
6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经 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
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 司股份的,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
议决议,无需召开股东大会。 的董事会会议决议,无需召开股东大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规 会。
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
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
第三十九条 持有公司 5%以 第三十九条 持有公司 5%以
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 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
股份进行质押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 股份进行质押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
当日,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当日,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任何股东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
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公司已发行
7 的股份达到 5%时,应当在该事实发
生之日起 3 日内编制权益变动报告
书,向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提交书面报告,书面通知公司,并予
公告。在上述期限内,不得再行买卖
本公司股票,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
形除外。
任何股东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
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公司已发行
的股份达到 5%后,其所持公司已发
行的股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 5%,应当
依照前款规定进行报告和公告。在该
事实发生之日起至公告后 3 日内,不
得再行买卖公司的股票,但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情形除外。
任何股东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
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公司已发行
的股份达到 5%后,其所持公司已发
行的股份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 1%,
应当在该事实发生的次日通知公司,
并予公告。
持股达到规定比例的股东、实际
控制人以及收购人、交易对方等信息
披露义务人应当依照相关规定进行
信息披露,并配合公司的信息披露工
作,及时告知公司控制权变更、权益
变动、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关联关系
及其变化等重大事项,答复公司的问
询,保证所提供的信息真实、准确、
完整。
违反本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
买入公司股份的,在买入后的 36 个
月内,对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
不得行使表决权。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
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 ……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规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二条规
8 定的担保事项; 定的担保事项;
…… ……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
…… 工持股计划;
……
第四十二条 公司下列对外 第四十二条 公司提供对外
担保行为,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 担保的,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 议的2/3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作出决
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议。
(二)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应当在
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 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 议:
9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
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二)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 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30%; (三)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对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 外提供的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期经审计总资产 30%以后提供的任何
50%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四)被担保对象最近一期财务
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报表数据显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应当经 (五)最近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
出席董事会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 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意。股东大会审议第(四)项担保事 总资产的 30%;
项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 (七)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
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 他情形。
该股东、及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
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