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众成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浙江众成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浙江众成
股票代码:002522
信息披露义务人:陈大魁
住所及通讯地址:浙江省嘉善县惠民街道泰山路1号
权益变动性质:减少(协议转让)
签署日期:2021 年 10 月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 本报告书系信息披露义务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编写。
二、 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
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在浙江众成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上述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没有通过其他任何方式增加或者减少其在浙江众成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 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信息披
露义务人没有委托或者授权其它任何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五、 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目录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2
第一节 释义 ......4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5
第三节 权益变动的目的 ......6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7
第五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份情况 ......18
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19
第七节 备查文件 ......20
第一节 释义
本报告书中,除非文中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涵义:
浙江众成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
本报告书、报告书 指
报告书
公司、浙江众成、上市公
指 浙江众成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司
信息披露义务人、乙方、
指 陈大魁先生
转让方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 陈大魁及其配偶何雪平、陈大魁之子陈健、陈
指
致行动人 大魁之女陈晨、陈大魁之妹陈群英
常德城发、甲方 指 常德市城市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陈大魁向常德市城市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协议转
本次权益变动、本次股权
指 让226,444,847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
转让、本次交易
25.00%)。
中国证监会、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交所、交易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常德市城市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与陈大魁关于
《股份转让协议》 指 浙江众成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转让协
议》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收购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
《15号准则》 指
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
元、万元 指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 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基本情况:
(一) 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自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
陈大魁:男,中国国籍,无境外居留权,通讯地址:浙江省嘉善县惠民街道泰山路 1 号,现任浙江众成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员工。
陈健:男,中国国籍,无境外居留权,通讯地址:浙江省嘉善县惠民街道泰山路 1 号,现任浙江众成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
陈晨:女,中国国籍,无境外居留权,通讯地址:浙江省嘉善县惠民街道泰山路 1 号,现任浙江众成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员工。
何雪平:女,中国国籍,无境外居留权,通讯地址:浙江省嘉善县惠民街道泰山路 1 号,现任浙江众成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员工。
陈群英:女,中国国籍,无境外居留权,通讯地址:浙江省嘉善县罗星街道冬青里**幢,现任浙江众成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员工。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法人:
无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没有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 5%的情况。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一致行动人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陈大魁先生是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陈健先生(任上市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陈健先生,与陈大魁先生为父子关系)持有公司6,339.0329 万股,陈晨女士(与陈大魁先生为父女关系)持有公司 1,222.1674万股,何雪平女士(与陈大魁先生为夫妻关系)持有公司 400.00 万股,陈群英女士(与陈大魁先生为兄妹关系)持有公司 22.11 万股,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上述人员互为一致行动人。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之间未签订任何一致行动协议或者意向。
第三节 权益变动的目的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权益变动的目的:
本次权益变动主要由于转让方为优化上市公司股权结构,依托国有资本所带来的资源优势,充分发挥国有和民营融合发展的机制优势,推动上市公司业务发展,加强对上市公司及子公司的支持力度,进一步强化上市公司主营业务的竞争优势,把上市公司进一步做大做强。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 12 个月内的持股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陈大魁在未来 12 个月内目前无增加或减少公司股
份的安排。
未来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按照相关法律的规定,及时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 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上市公司权益情况及变动情况:
1、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公司股份的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本公司股份29,845.6400万股,占权益变动前总股本的32.9502%。通过本次权益变动,信息披露义务人减持公司股份22,644.4847万股,占总股本的25.00%。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公司股份7,201.1553万股,持股比例减少至7.9502%。
2、本次权益变动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情况如下:
本次权益变动前 本次权益变动后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万股) 持股比例(%) 持股数量(万股) 持股比例(%)
陈大魁 29,845.6400 32.9502 7,201.1553 7.9502
二、 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一致行动人持有上市公司权益情况及变动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一致行动人合计本次权益变动前后持股情况如下:
本次权益变动前 本次权益变动后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万股) 持股比例(%) 持股数量(万股) 持股比例(%)
陈大魁的一致行
7,983.3103 8.8137 7,983.3103 8.8137
动人合计
三、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股份的权利受限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所持有的股份受限情况如下:
占公司总股本比
股东名称 持股总数(万股) 受限股数(万股) 受限原因
例(%)
陈大魁 29,845.6400 4,961.00 质押 5.4771
除此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所持公司股份不存在其他权利受限的情形。
四、 股份转让框架协议主要内容:
2021 年 10 月 18 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与常德城发签署了《常德市城市发展
集团有限公司与陈大魁关于浙江众成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转让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其主要内容如下:
(一)协议转让的当事人
甲方(受让方):常德市城市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乙方(转让方):陈大魁
(二)转让标的
陈大魁先生拟通过协议转让的方式将其持有的上市公司226,444,847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25.00%)转让给常德城发。
(三)标的股份转让价款及支付方式
1、本次股份转让价格及定价方式:以本协议签署日前目标公司股票二级市场价格为定价基准,同时综合考虑上市公司发展前景、取得上市公司控制权等情形,经协商确定本次股份转让价格为9元/股,股份转让总价为人民币贰拾亿叁仟捌佰万叁仟陆佰贰拾叁元整(¥2,038,003,623)。
2、本协议项下股份转让款由甲方分三期支付,具体支付进度和支付方式如下:
(1)第一期股份转让价款:于本协议签署且公告之日,甲方向乙方指定账户支付本次股份转让总价的30%,即人民币陆亿壹仟壹佰肆拾万壹仟零捌拾陆元玖角整(¥611,401,086.9);
(2)第二期股份转让价款:于标的股份交割日(交割日以本协议第四条第3点约定为准)起2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指定账户支付本次股份转让总价的60%,
即 人 民 币 壹 拾 贰 亿 贰 仟 贰 佰 捌 拾 万 零 贰 仟 壹 佰 柒 拾 叁 元 捌 角 整
(¥1,222,802,173.8);
(3)第三期股份转让价款:于目标公司董事会及监事会按照本协议第八条的约定改选完成(以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为准)后2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指定账户支付本次股份转让总价的剩余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