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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峰新材: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事项的独立意见

公告日期:2021-12-11

齐峰新材: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事项的独立意见 PDF查看PDF原文

                齐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作为齐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承诺独立履行职责,未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在认真审阅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有关文件及进行充分的尽职调查后,对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议,独立董事认为:上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从事证券、期货业务相关执业资格,其审计团队敬业谨慎,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能够为公司提供真实公允的审计服务,具备足够的独立性、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满足公司 2021 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工作的要求。公司已就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相关事项提前与原审计机构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进行了沟通,其已对该事项进行确认且无异议。本次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董事会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变更 2021 年度审计机构为上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签字:

宫本高:            王新:            夏洋:

                                      二○二一年十二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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