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521 证券简称:齐峰新材 公告编号:2017-023
齐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终止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的公告
齐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7年6月14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
过了《关于终止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的议案》。公司决定终止非
公开发行股票事项(以下简称“非公开发行”),现将有关事项公告
如下:
一、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的概述
2016年9月19日, 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第三届
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 2016年10月10日召开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
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等相关议
案。
2016年10月24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
证监会”)下发的《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163082
号),中国证监会根据有关规定对该行政许可申请予以受理。
2016年12月2日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反馈意见通
知书》(163082号)。公司于2016年12月20日披露了非公开发行股票
申请文件反馈意见问题的回复; 2017年4月5日披露了非公开发行股票
申请文件反馈意见问题的回复(修订稿)。
2017年4月6日, 中国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对公司非公开发行股
票申请进行了审核,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申请获得审核通过。
2017年5月11日,公司2016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实施完毕,公司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价格及发行数量调整为:发行价格8.82元/
股,发行股票的数量调整为不超过56,689,342股。
以上内容详见公司刊载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
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相关公告。
二、公司终止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原因及决策程序
鉴于近期再融资政策法规、资本市场环境、融资时机等因素发生
了诸多变化,及部分认购人出现了不符合监管政策规定的相关情形,
公司综合考虑内外部各种因素,为维护广大投资者的利益,决定终止
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
公司于2017年6月14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终止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的议案》,决定终止非公开发行
股票事项。 该事项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董事李学峰先生、李安东先生
回避了表决。 同日,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终止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的议案》。 根据公司2016年第一次临时
股东大会的授权,该议案无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终止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发表了独立意
见,具体内容详见同日刊载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上的相关公告。
三、终止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目前生产经营正常,终止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不会对公
司的生产经营情况与持续稳定发展造成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
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备查文件
1、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
3、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终止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齐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7年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