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520 证券简称:日发精机 编号:2021-053
浙江日发精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浙江日发精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非公 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14 号)核准,浙江日发精密机械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107,518,456 股,发行价格
为人民币 6.50 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698,869,964.00 元,扣除发行费
用人民币 10,094,424.18 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688,775,539.82 元。
上述募集资金到账情况已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出具了 《验资报告》(天健验〔2021〕454 号)。
二、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签订和专户开立情况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 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 年修订)》等法律法规 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公司开设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对募
集资金进行专户存储和管理。公司于 2021 年 8 月 23 日与保荐机构国泰君安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昌支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 议》。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 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39)。
鉴于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最终实施主体为公司全资子公司日发捷航投 资有限公司控制的位于新西兰的全资子公司 Airwork Holdings Limited,为规 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运用,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 年修订)》等相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全资子公司日发捷航投资有限公司及相关各方近日分别
签订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截至 2021 年 9 月 29 日,本次募集资金专用
账户的开户和存储情况如下:
甲方一 甲方二 乙方 丙方 银行账号 专户余额 募集资
(万元) 金用途
浙江日发 日发捷航 中国银行 国泰君安 大型固
精密机械 投资有限 股份有限 证券股份 387080047600 定翼飞
股份有限 公司新昌 0 机升级
公司 公司 支行 有限公司 项目
日发捷航 日发捷航 中国银行 国泰君安 大型固
投资有限 装备制造 股份有限 证券股份 436482056698 0 定翼飞
公司 有限公司 公司上海 有限公司 机升级
市分行 项目
Rifa 中国银行 大型固
日发捷航 Jair 股份有限 国泰君安 定翼飞
装备制造 Holding 公司上海 证券股份 FTN784970023424 0 机升级
有限公司 Company 市分行 有限公司 项目
Limited
Rifa Jair Rifa 中国银行 国泰君安 大型固
Holding Jair 股份有限 证券股份 FTN782370024323 0 定翼飞
Company Company 公司上海 有限公司 机升级
Limited Limited 市分行 项目
Rifa Jair Airwork 中国银行 国泰君安 大型固
Company Holdings (新西兰) 证券股份 100002300113406 0 定翼飞
Limited Limited 有限公司 有限公司 机升级
项目
三、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1、甲方二为甲方一 100%控制的全资子公司,甲方一负责确保甲方二遵守募
集资金相关法律法规及其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2、甲方二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截至2021年/月/日,专户余额为0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二大型固定翼飞机升级
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各方不得以专户资金以任何形
式向任何第三方设定担保、抵押、质押等权利负担,不得对专户资金设定其他使
用限制,但乙方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国家司法、行政等有权机关、监管机构
的要求,对专户采取冻结、扣划等其他限制性措施的情形除外,乙方在依据前述
约定对专户采取限制性措施后,有权机关未要求保密的,应及时书面通知丙方。
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净额以层层增资的方式转入甲方一募集资金专户后,以增资的方式转入甲方二募集资金专户。
募集资金专户中的闲置资金可以以活期、协定存款方式存放募集资金,期限不超过 12 个月,乙方按照执行的同期存款利率对募集资金专户内资金计付存款利息,乙方计付的利息资金直接存入相应募集资金专户,存款利息自存入募集资金专户之时即属应受监管的资金。
3、甲方一、甲方二、乙方三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4、丙方作为日发精机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 年修订)》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一、甲方二和乙方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监管要求的前提下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5、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倪晓伟、忻健伟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6、乙方按月(每月 10 日前)向甲方二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7、甲方二 1 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达到
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乙方应当及时以邮件或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8、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四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9、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二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二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10、丙方发现甲方一、甲方二、乙方违反募集资金管理制度或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1、本协议自甲方一、甲方二、乙方、丙方四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四、备查文件
《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浙江日发精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