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520 证券简称:日发精机 编号:2024-064
浙江日发精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重大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浙江日发精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8 年 12 月完成
了发行股份购买日发捷航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捷航投资”或“标的资产”)100%股权的事项,交易对方之一浙江日发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日发集团”)就重组置入的标的资产做出了业绩承诺。捷航投资下属 Airwork HoldingsLimited(以下简称“Airwork 公司”)未能完成 2022 年度业绩承诺,经公司多次催促及协商,日发集团仍未履行业绩补偿义务,公司依法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
民法院递交了民事起诉状,通过法律途径维护公司利益,并于 2023 年 12 月 11
日开庭审理。详见公司分别于 2023 年 6 月 9 日、2023 年 7 月 7 日、2023 年 12
月 1 日在《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关于重大诉讼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51)、《关于重大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3-061、2023-086)。
二、本次诉讼的进展情况
公司近日收到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案号(2023)浙 01 民初 1061 号】,判决结果如下:
1、被告浙江日发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浙江日发精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交付其持有的原告股份 5,000 万股,原告以 1 元回购并依法注销。如被告不能按时足额向原告交付回购的股份,则应将交付不足部分的股份数折算为现金另行支付给原告浙江日发精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现金补偿金额=不能交付的股份数量*6.18 元/股)。
2、驳回原告浙江日发精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浙江日发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 5,272,890 元,由原告浙江日发精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负担3,715,544 元,由被告浙江日发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1,557,346 元。原告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全资子公司存在小额诉讼事项,涉诉金额为人民币388 万元,全资子公司浙江日发航空数字装备有限责任公司为被告。公司(包括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后期利润等的影响
因上述诉讼案件一审判决尚未生效,公司目前无法判断该诉讼案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公司将密切关注本次诉讼事项进展情况,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发布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浙江日发精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