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字火腿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金字火腿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公司内部制度的规定和要求,我们作为金字火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实事求是、认真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审慎、客观的立场,审阅了拟提交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现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一、对终止前次 2021 年度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公司终止前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方案,是各方综合考虑交易程序及上市
公司后续运营管理等因素,协商一致决定的,不会对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产生实质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
二、对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涉及关联交易暨与发行对象签署《附生效
条件的股份认购协议》的事前认可意见
1、在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实施时,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任贵龙,系公司实际控制人,系上市公司的关联方,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任贵龙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行为构成关联交易。
2、公司与任贵龙拟签署的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之《附生效条件的股份认购
协议》(以下简称“附生效条件的股份认购协议”)的内容和签订的程序均符合
国家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本次关联交易双方发生交易的理由合理、充分,关联交易定价原则和方法恰当、合理,遵循了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其他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涉及上述关联交易事项符合公司长远发展规划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认可该项关联交易,并同意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相关议案提交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进行审议。
上述相关议案,关联董事需回避表决。
独立董事:傅坚政、刘伟、卢颐丰
2021 年 10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