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514 证券简称:宝馨科技 公告编号:2021-122
江苏宝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东部分股份质押展期及补充质押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江苏宝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或“宝馨科技”)
控股股东江苏捷登智能制造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捷登”)及其一致行
动人陈东先生、汪敏女士累计质押股份数量(含本次)占其所持公司股份数量比
例超过80%,请投资者注意相关风险。
公司于近日接到股东汪敏女士的通知,获悉其将所持有本公司的部分股份办
理了补充质押以及展期手续,具体事项如下:
一、股东股份质押及进展情况
1、股东股份质押基本情况
是
是否为控 占其 是否为 否
股东 股股东或 本次质押 所持 占公司 限售股 为 质押 质押 质押
名称 第一大股 数量 股份 总股本 (如是, 补 起始日 到期日 质权人 用途
东及其一 (万股) 比例 比例 注明限 充
致行动人 售类型) 质
押
办理解除 首创证
汪敏 是 否 是 质押登记 券股份 补充
145 15.39% 0.26% 2021-10-20 有限公 质押
手续之日 司
合计 - 145 15.39% 0.26% - - - - -
2、股东股份质押的进展情况
因汪敏女士为陈东先生对其前期质押股份办理了补充质押,陈东先生质押给
首创证券的股份办理了延期购回手续,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是
是否为控 本次延期 占其 是否为 否
股东 股股东或 购回 所持 占公司 限售股 为 质押 原质押 延期后质 质押
名称 第一大股 质押 股份 总股本 (如是, 补 起始日 到期日 押到期日 质权人 用途
东及其一 数量 比例 比例 注明限 充
致行动人 (万股) 售类型) 质
押
办理解除 首创证
陈东 是 否 是 质押登记 券股份 融资
2,871.3286 33.34% 5.18% 2020-03-27 2022-08-31 有限公
手续之日 司
合计 - 2,871.3286 33.34% 5.18% - - - - - -
3、股东股份累计质押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上述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所持质押股份情况如下:
本次质押前 本次质押后 已质押股份情况 未质押股份情况
股东 持股数量 持股 质押股份 质押股份 占其所持 占公司总 已质押股份 占已质 未质押股 占未质
名称 (万股) 比例 数量 数量 股份比例 股本比例 限售和冻结 押股份 份限售和 押股份
(万股) (万股) 数量(万股) 比例 冻结数量 比例
(万股)
汪敏 942.2526 1.70% 797.2526 942.2526 100.00% 1.70% 0 0% 0 0%
陈东 8,612.8368 15.55% 8,570.3286 8,570.3286 99.51% 15.47% 0 0% 0 0%
江苏
捷登 2,770.1714 5.00% 2,000.0000 2,000.0000 72.20% 3.61% 0 0% 0 0%
合计 12,325.2608 22.25% 11,367.5812 11,512.5812 93.41% 20.78% 0 0% 0 0%
注:
1、公司股东陈东先生、汪敏女士于 2020 年 11 月 26 日与江苏捷登签署了《关于苏州宝馨科技实业股
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表决权委托协议》,陈东先生、汪敏女士合计将其持有的公司股份 101,085,894 股(占
公司总股本 18.24%)表决权委托江苏捷登行使,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0 年 11 月 27 日在《证券时报》
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签署股份转让协议、表
决权委托协议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拟发生变更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0-070)及相关公告。
2、江苏捷登所持有公司的 2,770.1714 万股为 2020 年 12 月协议受让陈东先生的股份,针对本次收购,
江苏捷登出具了《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函》 “一、本公司通过本次交易而认购的宝馨科技股份,自收购完
成后 18 个月内不得转让。二、若上述锁定期与监管机构的最新监管意见不相符,将根据监管机构的最新监
管意见进行相应调整,前述锁定期届满后按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该笔股份已
于 2020 年 12 月 22 日完成过户登记手续。
3、2020 年 12 月协议转让股份时,陈东先生、汪敏女士、江苏捷登签署了《关于表决权委托及一致行
动人的承诺》:“1、委托方承诺表决权委托的委托期限自《股份转让协议》项下的标的股份交割完成之日
起不低于 18 个月;2、表决权委托有效期内,委托方与受托方均不得行使《表决权委托协议》关于“双方
协商一致约定解除委托”的权利。3、受托方在《表决权委托协议》约定的授权范围内谨慎勤勉地依法行使
委托权利;对委托方在《表决权委托协议》约定的授权范围内谨慎勤勉地依法行使委托权利所产生的法律
后果,委托方均予以认可并承担相应责任。若受托方违反《表决权委托协议》约定行使权利导致产生不利
于委托方的法律后果,则应由受托方承担责任,如果委托方已经承担责任的,受托方应对委托方进行赔偿或补偿。4、委托方将其所持有的剩余全部股份的表决权委托给江苏捷登行使,委托方与江苏捷登构成《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三条规定为一致行动人的情形,一致行动的时间期限和解除条件与表决权委托的约定一致,即委托方承诺与受托人的一致行动人关系期限不低于 18 个月。”
4、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股份质押情况
(1)本次质押系汪敏女士为陈东先生对其前期质押股份的补充质押,不涉及新增融资安排;本次股份质押融资不涉及用于满足上市公司生产经营相关需求。
(2)江苏捷登及其一致行动人陈东先生、汪敏女士质押股份中的 2,809 万股已到期,占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2.79%,占公司总股本的 5.07%,对应融资余额 9,400 万元;质押股份中的 797.2526 万股将于未来半年内到期,占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6.47%,占公司总股本的 1.44%,对应融资余额 3,189.0104万元;质押股份中的 7,906.3286 万股将于未来一年内到期(不包含未来半年内到期的部分),占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64.15%,占公司总股本的 14.27%,对应融资余额 28,821.061961 万元。江苏捷登股份质押的用途主要为陈东先生的部分债务提供质押担保,陈东先生、汪敏女士股份质押融资的款项主要用于支付2014 年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受让广讯有限公司部分股份的款项和支付因股份质押而产生的利息,质押到期前,其将采取包括但不限于重新质押、以其自有或自筹资金偿还等方式归还质押借款,具有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