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宝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关于对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指引第 4 号—员工持股计划》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江苏宝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对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项核实后,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公司不存在《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主体资格。
2、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在公告前,已通过召开职工代表大会充分征求意见,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制定及其内容符合《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3、拟参与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人员均符合《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符合本次员工持股计划规定的参加对象范围,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公司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有利于建立、健全激励约束机制,充分调动公司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公司持续、健康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亦不存在以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与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形。
综上,监事会认为: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实施符合公司长远发展的需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公司监事会关于对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签字页)
监事签名:
金世春 张瑮敏 杨雯
江苏宝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1年10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