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蓝丰生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江苏蓝丰生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江苏蓝丰生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及现行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相关规定,作为江苏蓝丰生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本着勤勉尽责的态度,对公司本次增加向控股股东借款额度的相关议案进行了事先审查和仔细研究,并听取了公司关于本次借款的相关说明后,基于独立、客观、公正的判断立场,现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我们认为,本次公司向控股股东海南锦穗国际控股有限公司借款构成关联交易,该笔关联交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有助于支持公司的经营和业务发展,符合公司整体利益,不会对公司的经营活动造成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将《关于公司增加向控股股东借款额度暨关联交易的议案》提交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关联董事须回避表决。
江苏蓝丰生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姚刚、袁坚、李少华
2021 年 12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