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客服

002513 深市 蓝丰生化


首页 公告 蓝丰生化:董事会议事规则

蓝丰生化:董事会议事规则

公告日期:2021-10-29

蓝丰生化:董事会议事规则 PDF查看PDF原文

        江苏蓝丰生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法人治理结构,确保董事会合法、科学、规范、高效地行使
决策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江苏蓝丰生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订本议事规则。

                    第二章 董事会的组成及职权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是公司经营决策机构,对股东大会负责,行使法律、法
规、规章、《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赋予的职权。

    第三条 董事会成员共同行使董事会法定职权,不得授权他人行使,并不得
以《公司章程》、股东大会决议等方式加以变更或者剥夺。《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其他职权,对于涉及重大业务和事项的,应当进行集体决策审批,不得授权单个或者部分董事单独决策。董事会享有并承担法律、法规、规章、《公司章程》规定的权利和义务,独立履行对公司、股东、社会公众、监管部门的承诺。

    第四条 董事会由 7 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 3 人。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
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五条 董事会下设证券法务部,处理董事会日常事务。董事会秘书兼任证
券法务部负责人,保管董事会印章,董事会秘书协助董事长处理董事会日常工作,履行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公司章程》等文件所规定的职责。

    第六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公司重大事项应当由董事会集体决策,董事会不得将法定由董事会行使的职权授予董事长、经理等行使。

  公司董事会下设立战略委员会、审计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名委员会四个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
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七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
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一)下列交易事项,由董事会负责审批,并应当及时披露: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但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的,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但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 万元的,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的,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的,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的,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本条中的交易事项是指:购买或出售资产;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风险投资等);提供财务资助;提供担保;租入或租出资产;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赠与或受赠资产;债权或债务重组;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签订许可协议;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上述购买、出售的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

  (二)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关联交易决策权限如下:

  1、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 万以上的关联交易,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关联交易,由董事会审议,并应当及时披露;

  2、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公司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金额在3,0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关联交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公司对外担保遵守以下规定:

  1、公司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除按本章程规定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之外的对外担保事项,董事会有权审批。

  2、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并经全体独立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3、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对外担保,应当及时披露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截止信息披露日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总额。

                第三章 董事会会议的召开和议案

    第八条 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董事会每年至少在上下两个
半年度各召开一次定期会议。

    第九条 在发出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前,证券法务部应当充分征求各
董事的意见,初步形成会议提案后交董事长拟定。董事长在拟定提案前,可以视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会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一)代表 1/10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时;

  (二)1/3 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三)监事会提议时;

  (四)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按照前条规定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通过证券法务部
或者直接向董事长提交经提议人签字(盖章)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提议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提议人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提案内容应当属于《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与提案有关的材料应当一并提交。

    第十二条 证券法务部在收到上述书面提议和有关材料后,应当于当日转交
董事长。董事长认为提案内容不明确、具体或者有关材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提议人修改或者补充。

  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 10 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第十三条 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证券法务部应当分别提前 10
日和 3 日将盖有董事会印章的会议通知以书面(包括专人送达、邮件、电子邮件、微信等)方式提交全体董事和监事。


  因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十四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召开方式;

  (三)事由及议题;

  (四)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议;

  (五)董事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六)董事应当亲自出席或者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会议的要求;

  (七)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二)项内容,以及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董事会会议议案应随会议通知同时向董事及相关与会人员发送。

  会议通知以专人送出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或盖章),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邮件送出的,自交付邮局之日起第 5 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电子邮件送出的,自电子邮件发出之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微信方式送出的,自微信发出之日为送达日期。

  非专人送达的,还应当通过电话进行确认并作相应记录。

    第十五条 董事会定期会议的书面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
间、地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在原定会议召开日之前3 日发出书面变更通知,说明情况和新提案的有关内容及相关材料。不足 3 日的,会议日期应当相应顺延或者取得全体与会董事的认可后按期召开。

  董事会临时会议的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间、地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事先取得全体与会董事的认可并做好相应记录。


    第十六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

    第十七条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通过书
面方式(包括以专人、邮寄、微信及电子邮件等方式送达会议资料)、电话会议方式(或借助类似通讯设备)举行而代替召开现场会议。

    第十八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的,应当审
慎选择并以书面形式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独立董事应当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姓名、代理事项、权限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涉及表决事项的,委托人应在委托书中明确对每一事项发表同意、反对或弃权的意见。董事不得做出或者接受无表决意向的委托、全权委托或者授权范围不明确的委托。
  一名董事不得在一次董事会会议上接受超过两名以上董事的委托代为出席会议。

  被委托人出席会议时,应出具委托书,在会议签到簿上说明受托出席的情况。代理人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

  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十九条 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列席董事会会议,监事可以根据需要列席董
事会会议。董事会可以根据会议审议事项的需要,邀请
[点击查看PDF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