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513 证券简称:蓝丰生化 公告编号:2021-087
江苏蓝丰生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公司章程》修订概况
江苏蓝丰生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1 年 10 月 28 日
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该
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及《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拟对《公司章程》部分条
款进行修订,并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管理层具体办理《公司章程》备案等
相关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二、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对公司章程相关条款
进行修订,现将《公司章程》修订的主要内容具体公告如下:
序号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1 公司系江苏苏化集团新沂农化有限公司整体 公司系江苏苏化集团新沂农化有限公司整
变更设立,并在江苏省徐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 体变更设立,并在江苏省徐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登 记 , 取 得 营 业 执 照 , 注 册 登 记 号 为 : 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320300000017224。 91320300137099187N。
2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 董事长或总经理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
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 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 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 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
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 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
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 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
议决议。 董事会会议决议。
3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收购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
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 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
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 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
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 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 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
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 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
股份总额的 10%,并应当在 3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并应当在 3 年内转让或
者注销。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有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所持有的本公司 持有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所持有的本公
股票在买入之日起 6 个月以内卖出,或者在卖出之 司股票或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之日
日起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获得收益归公司所有, 起 6 个月以内卖出,或者在卖出之日起 6 个月内
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 又买入,由此获得收益归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
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卖 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
出该股票不受 6 个月时间限制。 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以及有国务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 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4 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
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 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
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 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
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
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
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
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十一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 第四十一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
会审议通过。 大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
总额,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保总额,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5 (二)公 司 的 对外担保总 额 ,达 到 或 超 过最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
保; 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
的担保; 供的担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产 10%的担保; 资产 10%的担保;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
的担保。 供的担保。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关联方提供担保的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
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
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
以上通过。
公司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
担保时,必须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且反担保的
提供方应当具有实际履行能力。
本章程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为他人提供
的担保,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公
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是指包括
公司对控股子公司在内的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与
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之和。
第四十四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 第四十四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
住所地或通知中确定的地点。 司住所地或通知中确定的地点。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召开。公司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
还将提供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或其他方式为股东 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为股东参加股
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 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
6 东大会的,视为出席。发 出 股东大会通知后,无 会的,视为出席。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
正当理由,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不得变 当理由,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不得变
更。确需变更的,召集人应当在现场会议召开 更 。确 需 变更 的 ,召集人应当在现场会议召开
日前至少 2 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日前至少 2 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股东通过网络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其股东身
份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