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蓝丰生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江苏蓝丰生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规
范运作水平,增强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提高公司年度报告(以下简称“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强化信息披露责任意识,加大对年报信息披露责任人的问责力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年报信息披露的重大差错,是指由于年度财务报告存在
重大会计差错、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证券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差错的情形。具体包括以下情形:
(1)年度财务报告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存在重大会计差错;
(2)会计报表附注中财务信息的披露违反了《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解释规定、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5 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等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的相关要求,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
(3)其他年报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格式不符合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 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其他内部控制制度的规定,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
(4)业绩预告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存在重大差异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
(5)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相关定期报告的实际数据和指标存在重大差异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
(6)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存在重大差错的情形。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责任追究,是指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有关人员不履行或
不正确履行职责或由于其他个人原因发生失职、渎职、失误等行为,造成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其他不良影响的,公司应当追究其行政责任、经济责任。
第四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子公司负责人、控股股东及
实际控制人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工作有关的其他人员在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规章制度,未勤勉尽责或者不履行职责,导致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五条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客观公证、实事求是的原则;
(2)有责必问、有错必究的原则;
(3)权利与责任相对等、过错与责任相对应原则;
(4)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财务报告重大会计差错的认定及处理程序
第六条 重大会计差错是指足以影响财务报表使用者对企业财务状况、经营
成果和现金流量做出正确判断的会计差错。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的具体认定标准包括但不限于:
(1)涉及资产、负债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资产总额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2)涉及净资产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总额 5%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3)涉及收入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收入总额 5%以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4)涉及利润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 5%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5)会计差错金额直接影响盈亏性质;
(6)经注册会计师审计,对以前年度财务报告进行了更正;
(7)监管部门责令公司对以前年度财务报告存在的差错进行改正;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七条 公司对以前年度已经公布的年度财务报告进行更正,需聘请具有执
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更正后的年度财务报告进行审计。
第八条 对前期已公开披露的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存在差错进行更正的信息
披露,应遵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9 号——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 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当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更正事项时,公司审计部应收集、汇
总相关资料,调查责任原因,进行责任认定,并拟定处罚意见和整改措施。审计部形成书面材料详细说明会计差错的内容、会计差错的性质及产生原因、会计差错更正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及更正后的财务指标、会计师事务所重新审计的情况、重大会计差错责任认定的初步意见,提交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并抄报监事会。公司董事会对审计委员会的提议做出专门决议。
第三章 其他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认定及处理程序
第十条 会计报表附注中财务信息的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的认定标
准:
(1)与最近一期年度报告相比,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和核算方法发生了变化,或与实际执行存在差异,且未予说明;
(2)未对重大会计差错的内容、更正金额、原因及其影响进行说明;
(3)与最近一期年度报告相比,合并范围发生了变化,未予说明;
(4)合并及合并报表披露与《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解释规定、中国证监会财务报告的披露要求存在重大差异,且未予说明;
(5)各财务报表项目注释披露总额与该报表项目存在重大差异,未予说明;
(6)关联方披露存在遗漏、或者披露的关联方交易金额与实际交易总额存在重大差异,且未予说明;
(7)遗漏重大诉讼项目、承诺事项或者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
第十一条 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的认定标准:
(1)每股收益计算存在重大差错的;
(2)净资产收益率计算存在重大差错的;
(3)年报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格式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
(4)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存在重大差错的情形。
第十二条 业绩预告存在重大差异的认定标准:
(1)业绩预告预计的业绩变动方向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不一致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包括以下情形:原先预计亏损,实际盈利;原先预计扭亏为盈,实际继续亏损;原先预计净利润同比上升,实际净利润同比下降;原先预计净利润同比下降,实际净利润同比上升。
(2)业绩预告预计的业绩变动方向虽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一致,但变动幅度或盈亏金额超出原先预计的范围达20%以上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
第十三条 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的认定标准:
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相关定期报告的实际数据和指标的差异幅度达到 20%以上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认定为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
第十四条 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遗漏或与事实不符情况的,应及时进行补
充和更正公告。
第十五条 对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业绩预告或业绩
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的,由公司审计部负责收集、汇总相关资料,调查责任原因,并形成书面材料,详细说明相关差错的性质及产生原因、责任认定的初步意见、拟定的处罚意见和整改措施等,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第四章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1)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企业会计准则》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造成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其他不良影响的;
(2)违反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上市公司年报内容与格式准则、临时报告内容与格式指引、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等规范性文件,造成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其他不良影响的;
(3)违反《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制度》及公司其他内部控制相关制度,造成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其他不良影
响的;
(4)不按照公司年报信息披露工作的规程办事,造成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其他不良影响的;
(5)在年报信息披露工作过程中不及时沟通、汇报,造成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其他不良影响的;
(6)由于其他个人原因,造成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其他不良影响的。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对责任人从重或者加重处罚:
(1)违法违规的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的,且事故原因确系个人主观因素所致的;
(2)打击、报复、陷害举报人或调查人的;
(3)阻挠、干扰责任追究调查的;
(4)拒不按照公司董事会的要求纠正错误的;
(5)拒不执行公司董事会按规定程序作出的处理决定的;
(6)董事会认为有其他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罚的情形的。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对责任人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罚:
(1)责任人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的;
(2)责任人主动纠正错误,并且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损失的;
(3)确因意外、不可抗力等非主观因素造成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
(4)董事会认为有其他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罚的情形的。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在对责任人作出处理决定前,应当听取责任人的意见,
保障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公司董事与责任人之间有关联关系的,在董事会对相关处理意见进行表决时,有关联关系的董事应当回避表决,同时,有关联关系的董事也不得接受其他董事的委托代为表决。
第五章 追究责任的形式及种类
第二十条 追究责任的形式包括:
(1)行政责任追究形式: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讨、通报批评、警告、
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调离工作岗位、停职、降职、降级、撤职、解除劳动合同(辞退、开除)等。
(2)经济责任追究形式:降薪、一次性经济处罚(罚款)、责令赔偿给公司造成的部分或全部经济损失。
责任人的违法违规行为情节严重,涉嫌构成犯罪的,公司还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在作出处理决定时,可视情节决定采取上述一种或
同时采取数种形式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决定对责任人进行一次性经济处罚的,具体处罚金
额由董事会视情节确定。
第二十三条 被追究责任者对董事会的处理决定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董事
会作出决定后 30 日内提出书面申诉意见并上报公司董事会复议一次。申诉、复议期间不影响处理决定的执行。经调查确属处理错误、失当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纠正。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等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施行,修改时亦同。
蓝丰生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