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蓝丰生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江苏蓝丰生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现就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的有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向全资子公司资产划转的独立意见
经认真核查,公司本次硫酸和表面活性剂等业务相关资产的划转,有利于完善公司组织结构和管理体系,提高公司经营管理效率,进一步优化资源和资产结构,推动公司业务转型升级,促进新材料业务发展。本次划转不涉及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情况。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向全资子公司江苏蓝丰新材料有限公司划转硫酸和表面活性剂等业务相关资产的事宜。
(以下无正文)
江苏蓝丰生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姚刚、袁坚、李少华
2021 年 10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