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蓝丰生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江苏蓝丰生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内
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以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业务规则及《江苏蓝丰生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是公司内幕信息管理机构,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
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负责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入档和报送事宜。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公司监事会应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三条 公司证券部在董事会秘书领导下具体负责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报
备等日常工作,并统一负责对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等机构及新闻媒体、投资者的接待、咨询(质询)、服务工作。
第四条 未经董事会批准或授权,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
道、传送有关涉及公司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分(子)公司都应
配合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知情人范围
第六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根据《证券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涉及公
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第七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1) 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2) 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
总额 30%,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 30%;
(3) 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
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4) 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5) 公司发生重大亏损、重大损失、大额赔偿责任;
(6) 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7) 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总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经
理无法履行职责;
(8)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
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9) 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关决议;
(10) 公司尚未公开的并购、重组、定向增发、重大合同签署等活动;
(11) 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
(12) 公司发生的重大诉讼和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
宣告无效;
(13) 公司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14) 重大的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
(15) 公司尚未披露的季度、中期及年度财务报告;
(16) 公司发生重大经营性或者非经营性亏损;
(17) 公司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拍卖;
(18) 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
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19) 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
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
(20) 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证券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内幕信息知情人
以及相关人员,包括但不限于:
(一) 发行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 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 发行人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 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
息的人员;
(五) 上市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 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
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 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八) 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上市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
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九) 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可以获取
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第九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填写内幕信息知
情人档案(见附件一),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公司应当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后,及时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时报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第十条 公司如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回购股
份等重大事项的,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见附件二),记录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内容,并督促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
第十一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
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易发生的重大事件的内幕信息内容及知情人的变更情况。公司证券部指定专人负责并有权要求内幕知情人提供或补充其他相关信息。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自登记建立之日起,至少保存十年,以备上级有关部门查询。
第十二条 公司在编制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及相关重大事项披
露文件前,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包括财务人员、审计人员、 统计人员、处理信息披露事务工作的相关人员,及依法对报送信息的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及经办人员等,对提前知悉公司内幕信息的知情人,也应当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在知情人档案中填写依法报送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和人员,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内容等。
第十三条 公司披露涉及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回
购股份等重大事项的公告,还应当同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备《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见附件二)。
第四章 内幕信息的保密及责任追究
第十四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其知晓的内幕信息负有保密责任,在内幕
信息依法披露前,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本人、亲属或他人谋利。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应采取必
要的措施,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在公司内部非业务部门或个人之间以任何形式进行传播。
第十六条 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
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十七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将知晓的内幕信息对外泄露,或利用内幕信息进
行内幕交易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由公司董事会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及经济处罚。
第十八条 对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
交易的行为,公司应及时进行自查和做出处罚决定,并将自查和处罚结果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备案。
第十九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规则擅自泄露信息或由于失职导致违规,
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时,公司将视情节轻重,对责任人进行相应处罚,并保留向其索赔的权利。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的处分不影响公司对其处分。
第二十条 为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人
员,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潜在股东、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若擅自披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一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在社会上造成严重后果、给公司
造成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相关规定相悖,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本制度。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根据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修订后,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江苏蓝丰生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一日
附件一:
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档案格式(注: 1)
证券代码: 证券简称: 内幕信息事项(注: 2)
内幕信息
序 身份证号 所在单位 职务 知悉内幕 知悉内幕 知悉内幕 内幕信息 内幕信息 内幕信息
知情人员 登记时间 登记人
号 码 /部门 /岗位 信息时间 信息地点 信息方式 内容 所处阶段 公开时间
姓名
注 3 注 4 注 5 注 6
公司简称: 公司代码:
法定代表人签名: 公司盖章:
注:1.内幕信息事项应当采取一事一记的方式,即每份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档案仅涉及一个内幕信息事项,不同内幕信息事项涉及的知情人档案应当分别记录。
2.填报获取内幕信息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
3. 填报各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所获知的内幕信息的内容,可根据需要添加附页进行详细说明。
4.填报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5.如为上市公司登记,填写上市公司登记人名字;如为上市公司汇总,保留所汇总表格中原登记人的姓名。
6. 涉及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的,应当分为以下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