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505 证券简称:鹏都农牧 公告编号:2022-015
鹏都农牧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股东协议转让公司部分股票的补充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鹏都农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鹏都农牧”或“公司”)于2022年3月2日披露了《关于公司股东协议转让公司部分股票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2-014)。公司控股股东上海鹏欣(集团)有限公司一致行动人拉萨经济技术开发区厚康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厚康实业”或“甲方”)与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万宏源”或“乙方”)及国开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开证券”或“丙方”)签订《股份转让协议》,厚康实业拟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将其持有的公司204,872,428股无限售流通股转让给申万宏源,转让价格为2.43元/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21%。
目前正在办理股份过户相关手续,现对《关于公司股东协议转让公司部分股票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2-014)中“三、股份转让协议的主要内容”相关内容补充说明如下:
1、甲方同意根据本协议约定的条款和条件,向乙方转让其所持有的标的股份,乙方同意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条款和条件,以支付现金的方式受让标的股份,丙方同意标的股份转让。
2、自标的股份转让完成日起,与标的股份相关的全部权利义务一并转移给受让方,相关权利包括但不限于:表决权、分红权、知情权,具体以鹏都农牧公司章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准;相关义务包括但不限于限制转让义务等。
3、甲乙双方确认,转让价格为本转让协议签署日前一交易日标的股份收盘价格的 70%,即标的股份转让价格为 2.43 元/股,转让价款共计 497,840,000.04元。
4、乙方应于标的股份转让完成日后 10 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支付转让价款。
经甲乙丙三方一致同意,乙方将标的股份转让价款直接划付至甲方指定的银行账户,用于归还甲方在丙方的股票质押借款本金。
甲方指定的银行账户信息如下:
收款方名称:华宝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国开证券-浦发托管专户
银行名称:浦发银行上海分行营业部
银行账号:97020153830000175
甲方确认乙方将标的股份转让价款划付至上述指定账户之日起,视为乙方完成转让价款的支付。丙方确认乙方将标的股份转让价款划付至上述制定账户之日起,视为甲方完成相应金额股票质押借款本金的偿还。
5、本协议生效后,甲、乙双方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关于标的股份转让的确认申请。本次协议转让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确认文件后 3 个工作日内,甲乙双方应共同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如下手续:
(1)由甲方、乙方负责提供所有办理标的股份转让过户手续时须交付的文件并办理标的股份转让过户的手续;
(2)按规定各自支付完毕所有手续费、印花税等相关费用;
(3)办理完毕上述所有手续后,乙方收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开出的证实乙方已合法拥有股份的《证券过户登记确认书》,视为标的股份过户完成。
丙方作为标的股份的质权人,应当在标的股份过户手续办理过程中提供必要和及时的配合。
6、甲方的承诺及保证
(1)甲方所述各项声明、承诺及保证在本协议签署日和截至转让完成日均属真实、准确、完整,且不具有误导性。
(2)甲方拥有完全权利能力及行为能力订立本协议,并按本协议行使权利及履行义务。
(3)甲方同意及批准本协议及本协议项下股份转让;本协议项下股份转让于转让完成日前取得中国法律规定的所有有关主管部门批准。
(4)本协议项下所转让标的股份是甲方合法取得的;没有任何第三人对所转让标的股份主张权利;也未有任何司法机关或行政机关对甲方持有的标的股份作出过冻结或禁止转让的裁定或者决定。
7、乙方的承诺及保证
(1)乙方所述各项声明、承诺及保证在本协议签署日和截至转让完成日均属真实、准确、完整,且不具有误导性。
(2)乙方拥有完全权利能力及行为能力订立本协议,并按本协议行使权利及履行义务。
(3)乙方已经获得签署本协议以及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义务所必需的批准及授权。
(4)乙方承诺标的股份过户登记在其名下后遵守上市公司章程,全面履行法律法规和章程约定的各项义务。
8、丙方的承诺及保证
(1)丙方所述各项声明、承诺及保证在本协议签署日和截至转让完成日均属真实、准确、完整,且不具有误导性。
(2)丙方拥有完全权利能力及行为能力订立本协议,并按本协议行使权利及履行义务。
(3)丙方同意本协议项下股份转让。
除上述补充内容之外,原公告其他内容不变。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有关公司的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为准。
特此公告。
鹏都农牧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3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