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505 证券简称:鹏都农牧 公告编号:2024-008
鹏都农牧股份有限公司
回购报告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本次回购股份的基本情况
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鹏都农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计划以自有资金通过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部分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本次用于回购的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 5,000 万元(含)且不超过人民币 10,000 万元(含),资金来源全部为公司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预计回购股份不超过 4,694.84 万股(按回购最高价格 2.13 元/股为参考),占公司总股本的 0.74%。具体回购资金总额、回购股份数量以回购完成时实际回购股份使用的资金总额、回购股份数量为准。回购股份的实施期限自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 3 个月内。本次回购的股份后续将在披露回购结果暨股份变动公告 12 个月后采用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出售,并在 3 年内全部转让。公司如未能在股份回购实施完成之后 36 个月内转让完毕,尚未转让的已回购股份将予以注销。
2.回购股份事项履行相关审议程序
2024 年 2 月 6 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回购属于董事会审批权限,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3.相关人员是否存在减持计划
截至公告披露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持股 5%以上的其他股东在未来三个月、未来六个月暂无明确的减持计划,如后续新增减持计划,公司将按照相关规则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4.开立回购专用账户情况
公司已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了回购专用证券账户。
5.风险提示:
(1)本次回购存在回购期限内公司股票价格持续超出回购价格上限,导致回购方案无法实施或只能部分实施的风险;
(2)本次回购存在因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或公司董事会决定终止本回购方案等将导致本计划受到影响的事项发生而无法按计划实施的风险;
(3)公司将在回购期限内根据市场情况择机实施股份回购并根据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回购方案的主要内容
(一)回购股份的目的
受宏观经济环境及资本市场波动等诸多因素影响,公司股价目前已低于最近一年股票最高收盘价格的百分之五十,当前股价未能有效反映公司实际投资价值。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前景的信心和对公司价值的判断,为保障公司全体股东特别是公众股东利益,增强投资者信心,经综合考虑公司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发展前景,公司计划以自有资金通过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部分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用于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
(二)回购股份符合相关条件
公司回购股份符合《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2023 年修订)》规定的相关条件:
1.公司股票上市已满六个月;
2.公司最近一年无重大违法行为;
3.回购股份后,公司具备债务履行能力和持续经营能力;
4.回购股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符合上市条件;
5.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公司最近一年(2023 年 2 月 6 日-2024 年 2 月 5 日)股票最高收盘价格为
3.07 元/股,截至 2024 年 2 月 5 日,公司股票收盘价格为 1.11 元/股。公司股票
收盘价格低于最近一年股票最高收盘价格的 50%,符合《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 (2023 年修订)》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的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回购公 司股份的条件。
(三)拟回购股份的方式、价格区间
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进行回购公司部分 已发行的社会公众股份。
为保护投资者利益,结合近期公司股价,本次回购股份价格不超过人民币 2.13 元/股(含),未超过公司董事会通过回购股份决议前三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 交易均价 150%。具体回购价格由董事会授权公司管理层在回购实施期间结合公 司股票价格、财务状况和经营状况确定。
若公司在回购期内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或现金红利、股票拆细、 缩股、配股或发行股本权证等事宜,自股价除权除息之日起,相应调整回购价格 上限。
(四)拟回购股份的种类、用途、数量、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及拟用于回购 的资金总额
用途 拟回购股份数量 拟回购资金总额 占公司总股本的比
(万股) (万元) 例
用于维护公司价 出售 2,347.42-4,694.84 5,000-10,000 0.37%-0.74%
值及股东权益
本次拟回购股份的种类为本公司已发行的 A 股股份,公司用于回购的资金
总额不低于人民币 5,000 万元(含)且不超过人民币 10,000 万元(含),预计回购股份不超过 4,694.84 万股(按回购最高价格 2.13 元/股为参考),占公司总股本的 0.74%。本次回购的股份后续将在披露回购结果暨股份变动公告 12 个月后采用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出售,并在 3 年内全部转让。公司如未能在股份回购实施完成之后 36 个月内转让完毕,尚未转让的已回购股份将予以注销。具体回购资金总额、回购股份数量以回购完成时实际回购股份使用的资金总额、回购股份数量为准。
如公司在回购期内实施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缩股、配股、现金分红等除权除息事宜,自股价除权除息之日起,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相应调整回购股份数量。
(五)回购股份资金来源
资金来源全部为公司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
(六)回购股份的实施期限
回购股份实施期限为自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本次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 3 个月内。回购方案实施期间,公司股票因筹划重大事项连续停牌十个交易日以上的,回购期限可予以顺延,但顺延后期限仍不得超过 3 个月,若出现该情形,公司将及时披露是否顺延实施。
1.如果触及以下条件,则回购期限提前届满
(1)如在回购期限内,回购资金使用金额提前达到最高限额,则回购方案实施完毕,即回购期限自该日起提前届满;
(2)如在回购期限内,回购资金使用金额达到下限,则回购方案可自公司管理层决定终止回购方案之日起提前届满;
(3)如公司董事会决定终止本回购方案,则回购期限自董事会决议终止本回购方案之日起提前届满。
2.公司不得在下列期间内回购公司股票
(1)自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
生之日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2)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七)预计回购后公司股权结构的变动情况
以当前公司总股本 6,374,261,088 股为基础,按照本次回购资金总额不低于
人民币 5,000 万元(含)且不超过人民 10,000 万元(含),回购价格上限人民币
2.13 元/股进行测算,若回购股份全部实现出售,则公司总股本及股权结构不发
生变化;若回购股份未能实现出售,导致全部被注销,则回购前后公司股本结构
变化情况如下:
单位:股
本次变动前 本次变动后
(按预计回购数量下限) (按预计回购数量上限)
股份数量 占总股 股份数量 占总股 股份数量 占总股
本比例 本比例 本比例
有限售条件 0 0% 0 0% 0 0%
流通股
无限售条件 6,374,261,088 100% 6,350,786,910 100% 6,327,312,732 100%
流通股
总股本 6,374,261,088 100% 6,350,786,910 100% 6,327,312,732 100%
注:预计本次回购的股份数量均向下取整数;上述变动情况暂未考虑其他因素影响,
具体回购股份数量及公司股本结构实际变动情况以后续实施情况为准。
(八)管理层关于本次回购股份对公司经营、财务、研发、债务履行能力、
未来发展影响和维持上市地位等情况的分析
若本次回购金额上限 10,000 万元全部使用完毕,以公司 2023 年 9 月 30 日
财务数据测算,回购股份金额占公司总资产、占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所有者权
益、流动资产的比例分别为 0.57%、2.02%、0.91%。根据公司经营、财务及未来
发展情况,公司认为以人民币 10,000 万元上限金额回购股份,不会对公司的经
营、财务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影响,不会改变公司的上市公司地位。
如前所述,若按照回购数量约 4,694.84 万股测算,回购后不会导致公司控制
权发生变化,也不会改变公司的上市公司地位,股权分布情况仍然符合上市条件。
公司全体董事承诺,本次回购股份不会损害上市公司的债务履行能力和持续经营能力。
(九)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在董事会作出回购股份决议前六个月内是否存在买卖本公司股份的行为,是否存在单独或者与他人联合进行内幕交易和市场操纵,回购期间是否存在增减持计划的说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 5%以上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未来三个月、未来六个月是否存在增减持计划的说明
1.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本次董事会作出回购股份决议前六个月内不存在买卖本公司股份的行为。公司控股股东鹏欣集团一致行动人鹏欣农投
于 2023 年 8 月 17 日将公司 127,485,222 股无限售流通股转让给前海大唐英加
(深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代表“前海大唐英加(深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大唐英加白马八十四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2.00%。具体内
容详见公司于 2023 年 8 月 23 日披露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
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关于控股股东的一致行动人协议转让部分股份完成过户登记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70)。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不存在单独或者与他人联合进行内幕交易及操纵市场的行为。
2.目前公司未收到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在回购期间的增减持计划。后续,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在回购期间提出增减持计划,其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股份增减持行为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