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503 证券简称:搜于特 公告编号:2023-024
转债代码:128100 转债简称:搜特转债
搜于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仲裁事项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仲裁)阶段:一审判决
2、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3、涉案/执行标的金额:约 2,419.79 万元
4、对公司的影响:广东南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以下简称“南粤银行东莞分行”)诉东莞市搜于特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供应链公司”)、搜于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搜于特集团”、“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判决目前尚未生效,公司已按相关合同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计提利息,本次判决结果不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重大影响。如判决生效后,公司未能如期履行判决,南粤银行东莞分行可能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对公司及公司子公司资产进行处置。
公司于 2022 年 7 月 16 日披露了南粤银行东莞分行诉供应链公司、搜于特集团金融
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2)粤 1971 民初 20867 号],具体内容详见刊登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和《证券时报》等媒体上的《2022-068:关于累计新增诉讼、仲裁情况的公告》。
一、公司上述重大诉讼、仲裁案件进展情况
2023 年 3 月 31 日,公司收到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对上述案件的民事判决书
[(2022)粤 1971 民初 20867 号],主要判决内容如下:
1、被告东莞市搜于特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广东南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清偿垫款本金20797500及罚息(暂计至2022
年 3 月 31 日,罚息 3400391.25 元,后续罚息对垫款本金按每日万分之五计至实际清偿
之日止);
2、被告搜于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马鸿对被告东莞市搜于特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在最高额 100000000 元的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东莞市搜于特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追偿;
3、驳回原告广东南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上述诉讼、仲裁案件对公司的影响
南粤银行东莞分行诉供应链公司、搜于特集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判决目前尚未生效,公司已按相关合同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计提利息,本次判决结果不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重大影响。如判决生效后,公司未能如期履行判决,南粤银行东莞分行可能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对公司及公司子公司资产进行处置。
三、备查文件
南粤银行东莞分行诉供应链公司、搜于特集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2022)粤 1971 民初 20867 号]。
特此公告。
搜于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 年 4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