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503 证券简称:搜于特 公告编号:2022-116
转债代码:128100 转债简称:搜特转债
搜于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仲裁事项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仲裁)阶段:终局裁决/终审判决
2、上市公司/子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申请人/上诉人(一审被告)
3、涉案/执行金额:约 7,978 万元
4、对公司的影响:如搜于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搜于特集团”、“公司”、“被申请人”)未能如期履行裁决书[(2021)穗仲案字第 8728 号]和民事判决书[(2022)粤 19 民终 8889 号]的裁决/判决,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道滘支行(以下简称“东莞银行道滘支行”、“申请人”)和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以下简称“光大银行东莞分行”)可能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对公司资产进行处置。
东莞银行道滘支行诉搜于特集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和光大银行东莞分行诉搜于特集团信用证融资纠纷一案涉及的融资事项,公司已按相关合同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计提利息,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预计产生利息及罚息约 875.34 万元。公司根据判决书内容将案件涉及的财产保全费、律师费、案件受理费等共计约 44.23 万元计入本期损益。
公司于 2021 年 7 月 3 日披露了东莞银行道滘支行诉搜于特集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一案[案号(2021)穗仲案字第 8728 号],具体内容详见刊登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和《证券时报》等媒体上的《2021-056:关于累计诉讼、仲裁情况的公告》。
公司于 2022 年 6 月 17 日披露了光大银行东莞分行诉搜于特集团信用证融资纠纷一
案[案号(2021)粤 1971 民初 22095 号]的一审判决结果,具体内容详见刊登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和《证券时报》等媒体上的《2022-056:关于诉讼、仲裁事项的进展公告》。
一、公司上述重大诉讼、仲裁案件进展情况
1、2022 年 12 月 9 日,公司收到广州仲裁委员会东莞分会对东莞银行道滘支行诉搜
于特集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仲裁裁决书[(2021)穗仲案字第 8728 号],主要裁决内容如下:
(1)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偿还贷款本金 4549 万元,并支付利息、罚息、复利[截至
2021 年 5 月 9 日,利息为 136368.91 元、罚息 0 元、复利 0 元;自 2021 年 5 月 10 日至
清偿之日,利息以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 5.68%计算,罚息以逾期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 8.52%计算,复利以未按时支付的利息和罚息为基数、按年利率 8.52%计算];
(2)被申请人向申请人补偿律师费 113725 元及财产保全费 5000 元;
(3)本案受理费 123144 元(申请人已预缴 123425 元,退回 281 元),处理费 17773
元(申请人已预缴 18514 元,退回 741 元)。本案仲裁费共 140917 元,由被申请人承
担(该费用已由申请人预缴,东莞分会不予退回,由被申请人迳付申请人);
(4)马鸿对前述第(1)至第(3)项裁决被申请人应付申请人的债务在债权本金 8亿元及相应利息、罚息、复利、仲裁费、律师费、财产保全费的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5)对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不予支持。
以上裁决被申请人、马鸿应付申请人的款项,应自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全部支付,逾期支付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处理。
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2、收到光大银行东莞分行诉搜于特集团信用证融资纠纷一案一审判决后,公司不
服,向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22 年 12 月 8 日,公司收到了广东省东
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件的民事判决书[(2022)粤 19 民终 8889 号],主要判决内容如下:
(1)维持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2021)粤 1971 民初 22005 号民事判决第二
项;
(2)变更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2021)粤 1971 民初 22005 号民事判决第一
项为:搜于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偿还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保理融资款本金 24910000 元及罚息(罚息以 24910000 元为本金,
自 2021 年 5 月 25 日起按年利率 6.08 的标准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3)撤销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2021)粤 1971 民初 22005 号民事判决第三
项;
(4)驳回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其他诉讼请求;
(5)驳回搜于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其他上诉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二、上述重大诉讼、仲裁案件对公司的影响
如搜于特集团未能如期履行裁决书[(2021)穗仲案字第 8728 号]和民事判决书[(2022)粤 19 民终 8889 号]的裁决/判决,东莞银行道滘支行和光大银行东莞分行可能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对公司资产进行处置。
东莞银行道滘支行诉搜于特集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和光大银行东莞分行诉搜于特集团信用证融资纠纷一案涉及的融资事项,公司已按相关合同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计提利息,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预计产生利息及罚息约 875.34 万元。公司根据判决书内容将案件涉及的财产保全费、律师费、案件受理费等共计约 44.23 万元计入本期损益。
三、备查文件
1、东莞银行道滘支行诉搜于特集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裁决书[(2021)穗仲案字第 8728 号];
2、光大银行东莞分行诉搜于特集团信用证融资纠纷一案判决书[(2022)粤 19 民终 8889 号]。
特此公告。
搜于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12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