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503 证券简称:搜于特 公告编号:2022-115
转债代码:128100 转债简称:搜特转债
搜于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仲裁事项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仲裁)阶段:终局裁决
2、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申请人
3、涉案/执行金额:约 9,947 万元
4、对公司的影响:如东莞市搜于特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供应链公司”、“第一被申请人”)和搜于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搜于特集团”、“公司”、“第二被申请人”)未能如期履行裁决书[(2021)穗仲案字第 14482、14483、14484、14485 号]的裁决,申请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以下简称“兴业银行东莞分行”、“申请人”)可能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对公司及公司子公司资产进行处置。
兴业银行东莞分行诉供应链公司、搜于特集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四个案件涉及的金融借款合同事项,公司已根据借款合同计提利息及罚息,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预计产生利息及罚息约 925.61 万元。公司根据裁决书内容将案件涉及的案件受理费等共计约31.88 万元计入本期损益。
公司于 2021 年 9 月 28 日披露了兴业银行东莞分行诉供应链公司、搜于特集团金融
借款合同纠纷四个案件[案号(2021)穗仲案字第 14482 号]、[案号(2021)穗仲案字
第 14483 号]、[案号(2021)穗仲案字第 14484 号]、[案号(2021)穗仲案字第 14485
号],具体内容详见刊登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和《证券时报》等媒体上的《2021-088:关于累计新增诉讼、仲裁情况的公告》。
一、公司上述重大诉讼、仲裁案件进展情况
近日,公司收到广州仲裁委员会东莞分会对兴业银行东莞分行诉供应链公司、搜于特集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四个案件的裁决书。
1、兴业银行东莞分行诉供应链公司、搜于特集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裁决书
[(2021)穗仲案字第 14482 号],主要裁决内容如下:
(1)第一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偿还贷款本金 2000 万元及利息、罚息、复利(暂计至
2021 年 9 月 8 日,利息为 80555.56 元,罚息为 87500 元,复利为 352.43 元,后续利息、
罚息、复利按《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合同编号:兴银粤借字(东莞)第 20200819001T号】的约定计算至全部债务清偿之日止);
(2)第二被申请人对上述第(1)项裁决确认第一被申请人应付申请人的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中担保的贷款本金以最高本金 3 亿元为限);
(3)第一、第二被申请人向申请人补偿财产保全费 5000 元;
以上裁决确定由第一、第二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的款项,应自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全部支付,逾期支付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处理。
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2、兴业银行东莞分行诉供应链公司、搜于特集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裁决书[(2021)穗仲案字第 14483 号],主要裁决内容如下:
(1)第一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偿还贷款本金 3390 万元及利息、罚息、复利(暂计至
2021 年 9 月 8 日,利息为 226000 元,罚息为 14125 元,复利为 611.1 元,后续利息、
罚息、复利按《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合同编号:兴银粤借字(东莞)第 20200907002H号】的约定计算至全部债务清偿之日止);
(2)第二被申请人对上述第(1)项裁决确认第一被申请人应付申请人的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中担保的贷款本金以最高本金 3 亿元为限);
(3)第一、第二被申请人向申请人补偿财产保全费 5000 元;
以上裁决确定由第一、第二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的款项,应自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全部支付,逾期支付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处理。
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3、兴业银行东莞分行诉供应链公司、搜于特集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裁决书[(2021)穗仲案字第 14484 号],主要裁决内容如下:
(1)第一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偿还贷款本金 2000 万元及利息、罚息、复利(暂计至
2021 年 9 月 8 日,利息为 58333.33 元,罚息为 120833.33 元,复利为 352.43 元,后续
利息、罚息、复利按《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合同编号:兴银粤借字(东莞)第 202008110016号】的约定计算至全部债务清偿之日止);
(2)第二被申请人对上述第(1)项裁决确认第一被申请人应付申请人的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中担保的贷款本金以最高本金 3 亿元为限);
(3)第一、第二被申请人向申请人补偿财产保全费 5000 元;
以上裁决确定由第一、第二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的款项,应自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全部支付,逾期支付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处理。
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4、兴业银行东莞分行诉供应链公司、搜于特集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裁决书[(2021)穗仲案字第 14485 号],主要裁决内容如下:
(1)第一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偿还贷款本金 1600 万元及利息、罚息、复利(暂计至
2021 年 9 月 8 日,利息为 8 万元,罚息为 46666.67 元,复利为 305.59 元,后续利息、
罚息、复利按《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合同编号:兴银粤借字(东莞)第 20200826006D号】的约定计算至全部债务清偿之日止);
(2)第二被申请人对上述第(1)项裁决确认第一被申请人应付申请人的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中担保的贷款本金以最高本金 3 亿元为限);
(3)第一、第二被申请人向申请人补偿财产保全费 5000 元;
以上裁决确定由第一、第二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的款项,应自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全部支付,逾期支付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处理。
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上述重大诉讼、仲裁案件对公司的影响
如供应链公司和搜于特集团未能如期履行裁决书[(2021)穗仲案字第 14482、14483、14484、14485 号]的裁决,申请人兴业银行东莞分行可能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对公司及公司子公司资产进行处置。
兴业银行东莞分行诉供应链公司、搜于特集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四个案件涉及的金融借款合同事项,公司已根据借款合同计提利息及罚息,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预计产生利息及罚息约 925.61 万元。公司根据裁决书/判决书内容将案件涉及的案件受理费等共计约 31.88 万元计入本期损益。
三、公司其他已披露的小额诉讼、仲裁案件进展情况
公司于 2022 年 4 月 7 日披露了佛山市南海区西樵兴达印刷厂诉搜于特医疗用品有
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案号(2021)粤 0605 民初 30296 号]和王楷诉东莞市搜于特品牌
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案号 (2022)粤民初 1736 号]。具体内容详见刊登于巨潮资
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和《证券时报》等媒体上的《2022-025:关于累计新
增诉讼、仲裁情况的公告》。
现将上述小额诉讼、仲裁案件进展情况披露如下:
编 案号 原告 被告 案由 涉案金额 案件进展情况
号 (元)
(2021)粤 佛山市南海 搜于特医疗 一审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
1 0605 民初 区西樵兴达 用品有限公 定作合 约 49 万元 488664.36 元及相应的利息,被
30296 号 印刷厂 司 同纠纷 告不服,提起上诉,二审维持
原判。
(2022)粤 东莞市搜于 一审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
2 民初 1736 王楷 特品牌管理 合同纠 约 34 万元 324444 元及相应的利息,被告
号 有限公司 纷 不服,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
判。
四、备查文件
兴业银行东莞分行诉供应链公司、搜于特集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裁决书
[(2021)穗仲案字第 14482、14483、14484、14485 号]。
特此公告。
搜于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12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