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503 证券简称:搜于特 公告编号:2022-113
转债代码:128100 转债简称:搜特转债
搜于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仲裁事项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仲裁)阶段:一审判决
2、上市公司/子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3、涉案/执行金额:约 142,044 万元
4、对公司的影响: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东莞市分行(以下简称“农发行东莞分行”)诉搜于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搜于特集团”、“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判决目前尚未生效,公司已按相关合同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计提利息,本次案件受理费等 714.9 万元判决由公司承担。如判决生效后,公司未能如期履行判决,农发行东莞分行可能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对公司资产进行处置。
公司于 2022 年 4 月 7 日披露了农发行东莞分行诉搜于特集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
案 [ 案 号 (2022) 粤 19 民 初 17 号 ] , 具 体 内 容 详 见 刊 登 于 巨 潮 资 讯 网
(http://www.cninfo.com.cn)和《证券时报》等媒体上的《2022-025:关于累计新增诉讼、仲裁情况的公告》。
一、公司上述重大诉讼、仲裁案件进展情况
公司于 2022 年 11 月 25 日收到广 东 省 东 莞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对上述案件
的民事判决书[(2022) 粤 19 民初 17 号],判决主要内容如下:
1、限搜于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归还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东莞市分行 44191000-2019 年(东本)字 0006 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所欠的借款本金 399984013.94 元及利息(以 399984013.94 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同业
拆借中心最新公布的一年期 LPR 基础上加 113.75 个基点,自 2021 年 8 月 21 日起计至
2021 年 11 月 25 日)、罚息(以逾期本金 99984013.94 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同业拆借
中心最新公布的一年期 LPR 基础上加 113.75 个基点再上浮 50%,自 2021 年 4 月 24 日
起计至 2021 年 11 月 25 日;以未清偿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最新
公布的一年期 LPR 基础上加 113.75 个基点再上浮 50%,自 2021 年 11 月 26 日起计至实
际清偿之日止)、复利(以未清偿利息为基数,按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最新公布的一
年期 LPR 基础上加 113.75 个基点再上浮 50%,自 2021 年 11 月 26 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
日止)。
2、限搜于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归还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东莞市分行 44191000-2019 年(东本)字 0059 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所欠原告的借款本金 400000000 元及利息(以 2.4 亿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
心最新公布的一年期 LPR 基础上加 113.75 个基点,自 2021 年 8 月 21 日起计至 2021 年
11 月 25 日;以 1.6 亿元为基数,按年利率 4.41%,自 2021 年 6 月 21 日起计至 2021 年
11 月 25 日)、罚息(以逾期本金 1 亿元为基数,按年利率 4.41%再上浮 50%,自 2021
年 6 月 19 日起计至 2021 年 11 月 25 日;以未清偿借款本金 2.4 亿元为基数,按全国银
行同业拆借中心最新公布的一年期 LPR 基础上加 113.75 个基点再上浮 50%,自 2021 年
11 月 26 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未清偿借款本金 1.6 亿元为基数,按年利率 4.41%
再上浮 50%,自 2021 年 11 月 26 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复利(以借款本金 2.4
亿元对应未清偿利息为基数,按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最新公布的一年期 LPR 基础上
加 113.75 个基点再上浮 50%,自 2021 年 11 月 26 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借款本
金 1.6 亿元未清偿利息为基数,按年利率 4.41%再上浮 50%,自 2021 年 11 月 26 日起计
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3、限搜于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归还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东莞市分行 44191000-2020 年(东本)字 0006 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及
44191000-2021 年(展)字 0008 号《借款展期协议》项下所欠的借款本金 300000000 元
及利息(以 300000000 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最新公布的一年期 LPR 基
础上加 35 个基点,自 2021 年 8 月 21 日起计至 2021 年 11 月 25 日)、罚息(以逾期本
金 1 亿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最新公布的一年期 LPR 基础上加 35 个基点
再上浮 50%,自 2021 年 8 月 27 日起计至 2021 年 11 月 25 日;以未清偿借款本金为基
数,按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最新公布的一年期 LPR 基础上加 35 个基点再上浮 50%,
自 2021 年 11 月 26 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复利(以未清偿利息为基数,按全国
银行同业拆借中心最新公布的一年期 LPR 基础上加 35 个基点再上浮 50%,自 2021 年
11 月 26 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4、限搜于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归还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东莞市分行 44191000-2020 年(东本)字 0206 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所欠原告的借款本金 297400000 元及利息(以 297400000 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同业拆
借中心最新公布的一年期 LPR,自 2021 年 8 月 21 日起计至 2021 年 11 月 25 日)、罚
息(以未清偿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最新公布的一年期 LPR 上浮
50%,自 2021 年 11 月 26 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复利(以未清偿利息为基数,
按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最新公布的一年期 LPR 上浮 50%,自 2021 年 11 月 26 日起计
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5、马鸿、黄晓旋对搜于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述 1、2、3、4 判项所确定的搜于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6、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东莞市分行有权在最高额债权 1403431260 元范围内以搜于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名下位于东莞市道滘镇新鸿昌路 1 号的九宗房产折价或以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7、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东莞市分行有权在最高额债权 352111100 元范围内对搜于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名下的六宗房产折价或以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8、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东莞市分行有权在最高额债权 125342980 元范围内对搜于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名下的十七宗房产折价或以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9、驳回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东莞市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 7144031.71 元,保全费 5000 元,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东莞市分行已预交,
由搜于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马鸿、黄晓旋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二、上述重大诉讼、仲裁案件对公司的影响
农发行东莞分行诉搜于特集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判决目前尚未生效,公司已按相关合同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计提利息,本次案件受理费等 714.9 万元判决由公司承担。如判决生效后,公司未能如期履行判决,农发行东莞分行可能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对公司资产进行处置。
三、备查文件
农发行东莞分行诉搜于特集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判决书[(2022) 粤 19 民初 17
号]。
特此公告。
搜于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11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