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503 证券简称:搜于特 公告编号:2022-102
转债代码:128100 转债简称:搜特转债
搜于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仲裁事项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仲裁)阶段:终局仲裁/申请撤销仲裁裁决被驳回
2、公司/子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申请人/申请人
3、涉案的金额:合计约 31,638.96 万元
4、对公司的影响:
(1)如东莞市搜于特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供应链公司”)及搜于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搜于特集团”、“公司”、)未能如期履行裁决,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以下简称“兴业银行东莞分行”)可能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对公司及公司子公司资产进行处置。
上述重大仲裁、诉讼案件涉及的金融借款合同事项,公司已根据借款合同计提利息及罚息,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预计产生利息及罚息约 494.06 万元。公司根据裁决书内容将案件涉及的仲裁费、财产保全费、案件受理费等共计约 22.22 万元计入本期损益。
(2)鉴于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被驳回,人民法院可能会继续强制执行,对公司及子公司资产进行处置。
公司于 2022 年 4 月 7 日披露了兴业银行东莞分行诉搜于特集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三个案件[案号(2021)穗仲案字第 19494 号]、[案号(2021)穗仲案字第 19495 号]、[案号(2021)穗仲案字第 19496 号]以及兴业银行东莞分行诉供应链公司、搜于特集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个案件[案号(2021)穗仲案字第 19499 号]。具体内容详见刊登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和《证券时报》等媒体上的《2022-025:关于累计新增诉讼、仲裁情况的公告》。
公司于 2022 年 9 月 29 日披露了公司就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以下简称
“中信银行东莞分行”)诉搜于特集团、供应链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两个案件[案号(2021)穗仲案字第 4933 号]、[案号(2021)穗仲案字第 4934 号]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以下简称“中国银行东莞分行”)诉搜于特集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三个案件[案号(2021)穗仲案字第 13961 号]、[案号(2021)穗仲案字第 13962 号]、[案号(2021)穗仲案字第 13963 号]的仲裁结果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具体内容详见刊登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和《证券时报》等媒体上的《2022-092:关于诉讼、仲裁事项的进展公告》。
一、公司上述重大诉讼、仲裁案件进展情况
(一)2022 年 10 月 27 日,公司收到了广州仲裁委员会对兴业银行东莞分行诉搜于
特集团以及兴业银行东莞分行诉供应链公司、搜于特集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四个案件的裁决书:
1、兴业银行东莞分行诉搜于特集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裁决书[(2021)穗仲案字第 19494 号],主要裁决内容如下:
(1)搜于特集团向兴业银行东莞分行偿还贷款本金 1500 万元及利息、罚息、复利
(暂计至 2021 年 12 月 6 日,利息为 289583.33 元,罚息为 0 元,复利为 3316.41 元,
后续利息、罚息、复利按《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合同编号:兴银粤借字(东莞)第2021030800DA 号]的约定计算至全部债务清偿之日止);
(2)搜于特集团向兴业银行东莞分行补偿本案财产保全费 5000 元;
(3)本案受理费 46732 元,处理费 6730 元(兴业银行东莞分行已预缴 7010 元,
退回 280 元),仲裁费共 53462 元,由搜于特集团承担(该费用已由兴业银行东莞分行预缴,东莞分会不作退回,由搜于特集团迳付兴业银行东莞分行)。
以上裁决确定由搜于特集团向兴业银行东莞分行支付的款项,应自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全部支付,逾期支付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处理。
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2、兴业银行东莞分行诉搜于特集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裁决书[(2021)穗仲案字第 19495 号],主要裁决内容如下:
(1)搜于特集团向兴业银行东莞分行偿还贷款本金 1400 万元及利息、罚息、复利
(暂计至 2021 年 12 月 6 日,利息为 270277.78 元、罚息为 0 元、复利为 3095.31 元,
后续利息、罚息、复利按《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合同编号:兴银粤借字(东莞)第20210323005D 号]的约定计算至全部债务清偿之日止);
(2)搜于特集团向兴业银行东莞分行补偿本案财产保全费 5000 元;
(3)本案受理费 44183 元,处理费 6362 元(兴业银行东莞分行已预缴 6627 元,
退回 265 元),仲裁费共 50545 元,由搜于特集团承担(该费用已由兴业银行东莞分行预缴,东莞分会不作退回,由搜于特集团迳付兴业银行东莞分行)。
以上裁决确定由搜于特集团向兴业银行东莞分行支付的款项,应自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全部支付,逾期支付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处理。
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3、兴业银行东莞分行诉搜于特集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裁决书[(2021)穗仲案字第 19496 号],主要裁决内容如下:
(1)搜于特集团向兴业银行东莞分行偿还贷款本金 1500 万元及利息、罚息、复利
(暂计至 2021 年 12 月 6 日,利息为 289583.33 元,罚息为 0 元,复利为 3316.41 元,
后续利息、罚息、复利按《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合同编号:兴银粵借字(东莞)第2021030900PP 号]的约定计算至全部债务清偿之日止);
(2)搜于特集团向兴业银行东莞分行补偿本案财产保全费 5000 元;
(3)本案受理费 46732 元,处理费 6730 元(兴业银行东莞分行已预缴 7010 元,
退回 280 元),仲裁费共 53462 元,由搜于特集团承担(该费用已由兴业银行东莞分行预缴,东莞分会不作退回,由搜于特集团迳付兴业银行东莞分行)。
以上裁决确定由搜于特集团向兴业银行东莞分行支付的款项,应自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全部支付,逾期支付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处理。
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4、兴业银行东莞分行诉供应链公司、搜于特集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裁决书[(2021)穗仲案字第 19499 号],主要裁决内容如下:
(1)供应链公司向兴业银行东莞分行偿还贷款本金 11963949.27 万元及利息、罚息、
复利(暂计至 2021 年 12 月 6 日,利息为 245000 元、罚息为 32402.36 元、复利为 3111.11
元,后续利息、罚息、复利按《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合同编号:兴银粤借字(东莞)第 20201122002H 号]的约定计算至全部债务清偿之日止);
(2)搜于特集团在最高本金限额 3 亿元的范围内对上述第(1)项裁决确认供应链
公司应付兴业银行东莞分行的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供应链公司、搜于特集团向兴业银行东莞分行补偿财产保全费 5000 元;
(4)本案受理费 39111 元,处理费 5632 元(兴业银行东莞分行已预缴 5867 元,
退回 235 元)。仲裁费共 44743 元,由供应链公司、搜于特集团承担(该费用已由兴业
银行东莞分行预缴,东莞分会不作退回,由供应链公司、搜于特集团迳付兴业银行东莞分行)。
以上裁决确定由供应链公司、搜于特集团向兴业银行东莞分行支付的款项,应自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全部支付,逾期支付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处理。
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2022 年 10 月 27 日,公司收到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上述五个申请撤
销仲裁裁决案件的民事裁定书[(2022)粤 01 民特 1329 号]、[(2022)粤 01 民特 1330
号]、[(2022)粤 01 民特 1331 号]、[(2022)粤 01 民特 1332 号]、[(2022)粤 01
民特 1333 号],裁决内容均如下:
驳回搜于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
二、公司其他已披露的小额诉讼、仲裁案件进展情况
公司于 2021 年 12 月 30 日发布了《2021-111:关于累计新增诉讼、仲裁情况的公告》,
披露了佛山市南海区西樵兴达印刷厂诉搜于特集团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1)粤0605 民初 30299 号],目前公司已收到广州仲裁委员会对该案件的执行通知书,具体情况如下:
编号 案号 原告 被告 案由 涉案金额 案件进展情况
(元)
佛山市 一审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
(2021)粤 南海区 66,873.60 元及相应利息。二
1 0605 民初 西樵兴 搜于特 定作合同 66,873.6 审维持原判,原告已申请执
30299 号 达印刷 集团 纠纷 行,公司已收到广东省佛山市
厂 南海区人民法院下发的执行
通知书。
三、诉讼、仲裁案件对公司的影响
1、上述兴业银行东莞分行诉搜于特集团以及兴业银行东莞分行诉供应链公司、搜于特集团四个仲裁案件的裁决均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已发生法律效力。如供应链公司和搜于特集团未能如期履行裁决,兴业银行东莞分行可能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对公司及公司子公司资产进行处置。
上述重大仲裁、诉讼案件涉及的金融借款合同事项,公司已根据借款合同计提利息及罚息,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预计产生利息及罚息约 494.06 万元。公司根据裁决书内容将案件涉及的仲裁费、财产保全费、案件受理费等共计约 22.22 万元计入本期损益。
2、鉴于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被驳回,人民法院可能会继续强制执行,对公司及子公司资产进行处置。
四、备查文件
1、兴业银行东莞分行诉搜于特集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裁决书[(2021)穗仲案字第 19494 号];
2、兴业银行东莞分行诉搜于特集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裁决书[(2021)穗仲案字第 19495 号];
3、兴业银行东莞分行诉搜于特集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裁决书[(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