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搜于特:关于诉讼、仲裁事项的进展公告

公告日期:2022-09-15

搜于特:关于诉讼、仲裁事项的进展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002503                  证券简称:搜于特                公告编号:2022-089
转债代码:128100                  转债简称:搜特转债

                  搜于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仲裁事项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仲裁)阶段:一审判决/被申请执行

  2、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被申请人

  3、涉案标的金额:合计约 41,153.24 万元

  4、对公司的影响:

  (1)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分行(以下简称“建设银行东莞分行”)诉搜于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搜于特集团”、“公司”)、东莞市搜于特供应链管理限公司(以下简称“供应链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判决目前尚未生效,公司已按相关合同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计提利息,本次判决结果不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重大影响。如判决生效后,公司及供应链公司未能如期履行判决,建设银行东莞分行可能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对公司及公司子公司资产进行处置。
  (2)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以下简称“兴业银行东莞分行”或“申请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以下简称“中信银行东莞分行”)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以下简称“中国银行东莞分行”)申请的强制执行涉及的金融借款,公司已根据借款合同计提利息及罚息,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预计产生利息及罚息约 2,327.42 万元。公司根据执行通知书内容将案件涉及的执行费等共计约 159.31 万计入本期损益。

  (3)兴业银行东莞分行申请的强制执行,公司已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撤销仲裁裁决申请的结果及执行结果尚存在不确定性,如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被驳回,人民法院可能对公司及公司子公司资产进行处置。

  (4)中信银行东莞分行和中国银行东莞分行申请的强制执行,如公司未能如期履行执行义务,人民法院可能对公司及公司子公司资产进行处置。


  公司于 2021 年 11 月 5 日披露了建设银行东莞分行诉搜于特集团、供应链公司金融
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1) 粤 1971 民初 32873 号],具体内容详见刊登于巨潮资讯
网(http://www.cninfo.com.cn)和《证券时报》等媒体上的《2021-097:关于累计新增诉讼、仲裁情况的公告》。

  公司于 2022 年 6 月 11 日披露了兴业银行东莞分行诉搜于特集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三个案件[案号(2021)穗仲案字第 19500 号]、[案号(2021)穗仲案字第 19501 号]及[案号(2021)穗仲案字第 19502 号]的仲裁结果。具体内容详见刊登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和《证券时报》等媒体上的《2022-055:关于诉讼、仲裁事项的进展公告》。

  公司于 2022 年 7 月 13 日披露了中信银行东莞分行诉搜于特集团、供应链公司金融
借款合同纠纷两个案件[案号(2021)穗仲案字第 4933 号]、[案号(2021)穗仲案字第4934 号]和中国银行东莞分行诉搜于特集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两个案件[案号(2021)穗仲案字第 13961 号]、[案号(2021)穗仲案字第 13962 号]的仲裁结果,具体内容详见刊登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和《证券时报》等媒体上的《2022-066:关于诉讼、仲裁事项的进展公告》。

    一、公司上述重大诉讼、仲裁案件进展情况

  (一)2022 年 9 月 13 日,公司收到了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对建设银行东莞
分行诉搜于特集团、供应链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判决书和广东省中级人民法院对上述 7 个仲裁案件的执行通知书,主要内容如下:

  1、建设银行东莞分行诉搜于特集团、供应链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2021)粤 1971 民初 32873 号],主要判决内容如下:

  (1)被告搜于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分行偿还五笔流动资金贷款本金及利息、罚息、复利(本金为53900000元的贷款,截止2021年9月3日,未付本金51205000元、利息80153.79
元,后续利息按年利率 4.3%,从 2021 年 9 月 4 日计至 2022 年 3 月 30 日,罚息对未付
本金按年利率 6.45%计算,复利对未付利息按年利率 6.45%计算,计至清偿之日止;本
金为 22776000 元的贷款,截止 2021 年 9 月 3 日,未付本金 22776000 元、利息 37011
元,后续利息按年利率 4.5%,从 2021 年 9 月 4 日计至 2022 年 4 月 22 日,罚息对未付
本金按年利率 6.75%计算,复利对未付利息按年利率 6.75%计算,计至清偿之日止;本
金为 22782000 元的贷款,截止 2021 年 9 月 3 日,未付本金 22782000 元、利息 37020.75
元,后续利息按年利率 4.5%,从 2021 年 9 月 4 日计至 2022 年 4 月 24 日,罚息对未付
本金按年利率 6.75%计算,复利对未付利息按年利率 6.75%计算,计至清偿之日止;本

金为 27322000 元、29900000 元的贷款,截止 2021 年 9 月 3 日,未付本金 57222000 元、
利息 92985.75 元,后续利息按年利率 4.5%,从 2021 年 9 月 4 日计至 2022 年 4 月 26 日,
罚息对未付本金按年利率 6.75%计算,复利对未付利息按年利率 6.75%计算,计至清偿之日止);

  (2)被告搜于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分行支付应收账款 7113274.84 元并支付逾期利息,截
止 2021 年 9 月 3 日,逾期利息 119869.24 元,后续逾期利息以 2120000 元为本金,从
2021 年 9 月 22 日起算,以 4993274.84 元为本金,从 2021 年 4 月 13 日起算,均按照年
利率 5.025%计至清偿之日;

  (3)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分行对被告搜于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保证金专户的享有优先受偿权(数额分别为 1100000 元、455520 元、455640 元、546440元、598000 元,保证金专户名称:搜于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保证金、保证金专户账号:44050277680800000004、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东莞道滘支行);

  (4)被告东莞市搜于特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马鸿对上述第(1)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5)驳回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2、兴业银行东莞分行诉搜于特集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案号(2021)穗仲案字
第 19500 号]的执行通知书[(2022)粤 19 执 1950 号],主要内容如下:

  (1)搜于特集团向申请人偿还贷款本金 1600 万元及利息、罚息、复利(暂计至 2021
年 12 月 6 日的利息 308888.89 元、罚息 0 元、复利 3537.5 元,后续利息、罚息、复利
按《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合同编号:兴银粤借字(东莞)第 20210323004R 号]的约定计算至清偿之日止);

  (2)搜于特集团补偿本案财产保全费 5000 元;

  (3)本案仲裁费 56673 元由搜于特集团承担;

  (4)搜于特集团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

  以上金钱债务暂合计 16945309.11 元。

  3、兴业银行东莞分行诉搜于特集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案号(2021)穗仲案字
第 19501 号]的执行通知书[(2022)粤 19 执 1953 号],主要内容如下:


  (1)搜于特集团偿还贷款本金 1200 万元及利息、罚息、复利(暂计至 2021 年 12
月 6 日的利息 231666.67 元、罚息 0 元、复利 2653.13 元,后续利息、罚息、复利按《流
动资金借款合同》[合同编号:兴银粤借字(东莞)第 20210330000K 号]的约定计算至清偿之日止);

  (2)搜于特集团补偿本案财产保全费 5000 元;

  (3)搜于特集团承担本案仲裁费 44949 元;

  (4)搜于特集团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

  以上金钱债务暂合计 12707039.63 元。

  4、兴业银行东莞分行诉搜于特集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案号(2021)穗仲案字
第 19502 号]的执行通知书[(2022)粤 19 执 1952 号],主要内容如下:

  (1)搜于特集团偿还贷款本金 1200 万元及利息、罚息、复利(暂计至 2021 年 12
月 6 日的利息 231666.67 元、罚息 0 元、复利 2653.13 元,后续利息、罚息、复利按《流
动资金借款合同》[合同编号:兴银粤借字(东莞)第 20210330000G 号]的约定计算至清偿之日止);

  (2)搜于特集团补偿本案财产保全费 5000 元;

  (3)本案仲裁费 44949 元由搜于特集团承担;

  (4)搜于特集团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

  以上金钱债务暂合计 12707039.63 元。

  5、中信银行东莞分行诉搜于特集团、供应链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案号
(2021)穗仲案字第 4933 号]的执行通知书[(2022)粤 19 执 1883 号],主要内容如下:
  (1)搜于特集团、供应链公司、马鸿偿还银行承兑汇票票款 77738999.94 元及支付罚息(罚息按日利率 0.05 的标准,自发生垫款之日起计至清偿之日止,暂计至 2022 年
5 月 15 日,罚息为 6414810.18 元);

  (2)搜于特集团、供应链公司、马鸿补偿律师费 30000 元、财产保全费 5000 元;
  (3)搜于特集团、供应链公司、马鸿承担本案仲裁费 290105 元;

  (4)搜于特集团、供应链公司、马鸿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

  以上金钱债务暂合计 84574182.14 元。

  6、中信银行东莞分行诉搜于特集团、供应链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案号
(2021)穗仲案字第 4934 号]的执行通知书[(2022)粤 19 执 1884 号],主要内容如下:
  (1)搜于特集团、供应链公司、马鸿偿还贷款本金 6175 万元及支付利息、罚息、
复利[截至 2022 年 5 月 21 日,利息 1551297.21 元、罚息 2326945.84 元、复利 111055.72
元;后续罚息、复利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及《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约定计
至全部贷款本息实际清偿之日止];

  (2)搜于特集团、供应链公司、马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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