鼎龙文化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鼎龙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3 年 12 月 22 日召开的第
六届董事会第三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公
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
办法》《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
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等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的最新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拟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进行修
订,本次修订涉及的相关条款如下:
序号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
购本公司的股份: 公司的股份:
... ...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
所必需。 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 前款第(六)项所指情形,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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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一)公司股票收盘价格低于最近一期每股净资产;
(二)连续二十个交易日内公司股票收盘价格跌幅
累计达到百分之二十;
(三)公司股票收盘价格低于最近一年股票最高收
盘价格的百分之五十;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 第二十四条 公司回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采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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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和中国 以下方式之一进行:
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 (二)要约方式;
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
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
份的,应当通过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
项规定的方式进行。
公司采用要约方式回购股份的,参照《上市公
司收购管理办法》关于要约收购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 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
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因本章程第二十三 份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
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 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因本章程第二
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
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的规定,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
决议。
的规定,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
...
议。公司股东大会对董事会作出授权的,应当在决
议中明确授权实施股份回购的具体情形和授权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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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内容。
公司触及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条件
的,董事会应当及时了解是否存在对股价可能产生
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和其他因素,通过多种渠道主
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
取股东关于公司是否应实施股份回购的意见和诉
求。
公司因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
(三)项、第(五)项规定的情形回购股份的,回
购期限自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最终回购股
份方案之日起不超过十二个月。公司因章程第二十
三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的情形回购股份的,回
购期限自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最终回购股
份方案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
...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
法行使下列职权: 行使下列职权:
... ...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 ...
股东大会的法定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 股东大会的法定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
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股东大会授 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股东大会授权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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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董事会或者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其他职权 事会或者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其他职权的,应
的,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 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 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
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 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和公
事规则等规定的授权原则,并明确授权的具体内 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规定的授权原则,并
容。 明确授权的具体内容。
第四十一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 第四十一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东大会审议通过。
(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
总额,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
5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供的任何担保;
( 二)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 (二)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的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以
... 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二)项担保事项时,应经 (三)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
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 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过。 ...
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三)项担保事项时,应经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