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代码:002501 股票简称:*ST 利源 公告编号:2020-093
债券代码:112227 债券简称:H4 利源债
吉林利源精制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法院裁定受理公司重整
暨公司股票继续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继续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后的股票简称仍为*ST 利源,证券代码仍为 002501。
●股票价格的日涨跌幅限制仍为 5%。
1. 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法院”或“辽源中院”)裁定受理吉林利源精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利源精制”)重整,并指定利源精制清算组担任管理人。若公司顺利实施重整并执行完毕重整计划,将有利于改善公司资产负债结构,推动公司回归健康、可持续发展轨道。若重整失败,公司将存在被宣告破产的风险。如果公司被宣告破产,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 14.4.1 条第(二十三)项的规定,公司股票将面临被终止上市的风险。敬请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2. 公司 2018 年度的财务报告被中准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
简称“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公司股票于 2019 年 5
月 6 日起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2020 年 6 月 23 日,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 2019
年财务报告出具了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公司因审计意见类型触及退市风险警示的情形已经消除。公司 2018 年、2019年经审计的净利润连续两个会计年度为负,
公司 2019 年经审计的净资产为负,公司股票于 2020 年 6 月 24 日继续被实施退
市风险警示。
目前因申请人对公司重整申请被法院裁定受理,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 13.2.1 条第(十一)项的规定,公司股票将继续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
一、关于公司重整被法院受理的基本情况
1. 重整申请概述
公司于 2019 年 9 月 9 日收到辽源中院《通知书》。《通知书》提到,2019 年
9 月 6 日,辽源中院收到申请人刘明英、李春霖向辽源中院提交《破产重整申请
书》,申请对本公司进行破产重整。辽源中院决定自 2019 年 9 月 9 日启动对本公
司的预重整程序。
2. 法院裁定受理重整案件概述
公司于 2020 年 11 月 5 日收到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吉 04 破
申 6 号《民事裁定书》,受理债权人对公司的重整申请。
法院裁定时间:2020 年 11 月 5 日
民事裁定书主要内容如下:
申请人刘明英、李春霖以吉林利源精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利源精制”)
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为由,于 2019 年 9 月 6 日向本院
申请对利源精制破产重整。经本院通知,利源精制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
本院查明:申请人刘明英系利源精制债权人,债权金额为本金 955 万元(人
民币,下同)及相应利息;本院于 2019 年 2 月 26 日作出(2018)吉 04 民初 197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利源精制偿还刘明英借款本息。申请人李春霖系利源精制债权人,债权金额为本金 700 万元及相应利息;吉林省东辽县人民法院于 2018 年
11 月 29 日作出(2018)吉 0422 民初 1062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利源精制偿还李
春霖借款本息。前述民事判决生效后,利源精制未履行给付义务。
利源精制于 2001 年在辽源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股票于 2010 年 11
月 17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股票代码 002501。该公司主营业务为生产、销售铝合金精密加工件、铝型材深加工部件;轨道车体部件加工、轨道整车全产业
链制造。根据利源精制提供的经审计的 2019 年年度报告,截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利源精制账面资产总额为 33.08 亿元,账面负债总额为 86.23 亿元,账面净
资产为-53.15 亿元,已严重资不抵债;该公司 2018 年、2019 年连续两年亏损,2020 年半年度财务报告、第三季度财务报告均报告亏损。
本院认为:刘明英、李春霖系利源精制合法债权人,有权依法申请对利源精制进行重整;利源精制对刘明英、李春霖的申请无异议。利源精制作为企业法人,系法律规定的适格破产重整主体;该公司确已资不抵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但基于该公司资产状况、技术工艺、生产销售和市场前景等方面条件,该公司具有较高的重整价值,存在重整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利源精制住所地位于辽源市,本院对其重整案件具有管辖权。综上所述,利源精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规定的重整原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三条、第七条第二款、第七十条第一款、第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刘明英、李春霖对吉林利源精制股份有限公司的破产重整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二、法院指定管理人概况
1. 内容概述
辽源中院于 2020 年 11 月 5 日发出(2019)吉 04 破申 6-2 号《决定书》,指
定利源精制清算组担任利源精制管理人。主要内容如下:
2019 年 9 月 9 日,本院根据刘明英、李春霖的申请,作出(2019)吉 04 破
申 6 号通知书,决定启动吉林利源精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利源精制)预重
整程序。2020 年 10 月 28 日,本院作出(2019)吉 04 破申 6 号决定书,指定利
源精制清算组为临时管理人;2020 年 11 月 5 日,本院作出(2019)吉 04 破申 6
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利源精制破产重整。
鉴于临时管理人在利源精制预重整阶段已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开展相关工作,为确保重整事务的连贯性,推动重整程序有序、高效推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第十八条规定,指定利源精制清算组担任利源精制管理人。
管理人应当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管理人的各项职责,向人民法院报告工作,并接受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
员会的监督。
2. 公司重整期间管理模式
重整期间,公司采取管理人管理财产和营业模式。
3. 利源精制管理人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西宁大路 5729 号利源精制债权申报办公室
联系人:靳美林、李魏
联系电话:13126770711、15561842672
三、法院裁定受理重整申请的影响
1. 股票交易
公司 2018 年度的财务报告被中准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
“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公司股票于 2019 年 5 月 6
日起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2020 年 6 月 23 日,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 2019 年财
务报告出具了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公司因审计意见类型触及退市风险警示的情形已经消除。公司 2018 年、2019 年经审计的净利润连续两个会计年度为负,公
司 2019 年经审计的净资产为负,公司股票于 2020 年 6 月 24 日继续被实施退市
风险警示。
目前因申请人对公司重整申请被法院裁定受理,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 13.2.1 条第(十一)项的规定,公司股票将继续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
2. 信息披露责任人
鉴于公司重整期间采取管理人管理财产和营业模式,公司重整期间,公司管理人将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3. 继续营业的申请
公司将向管理人提交在重整期间继续营业的申请,重整期间公司将积极配合有关方面,做好员工稳定工作,继续在现有基础上保持日常经营,全力配合重整相关的工作。
4. 其他事项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 13.2.8 条的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
应当至少每五个交易日披露一次公司重整程序的进展情况,并提示终止上市风险。
四、风险提示
1.法院正式受理对公司的重整申请后,若公司顺利实施重整并执行完毕重整计划,将有利于改善公司资产负债结构,推动公司回归健康、可持续发展轨道。若重整失败,公司将存在被宣告破产的风险。如果公司被宣告破产,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 14.4.1 条第(二十三)项的规定,公司股票将面临被终止上市的风险;进入重整程序后,公司将在现有基础上积极做好日常经营管理工作,并将积极配合做好重整工作。敬请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2.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 14.1.1 条的有关规定,若公司 2020
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或净资产继续为负值,深圳证券交易所将自公司 2020 年年度报告披露之日,对公司股票实施停牌,并在停牌后十五个交易日内作出是否暂停公司股票上市的决定。敬请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3.公司选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选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五、备查文件
1.辽源中院《民事裁定书》
2.辽源中院《决定书》
特此公告。
吉林利源精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 年 11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