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499 证券简称:*ST 科林 公告编号:2022-053
科林环保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
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科林环保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科林环保”)于 2022
年 5 月 17 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董事会认为《科林环保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规定的股票期权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根据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确定本
次激励计划股票期权的授权日为 2022 年 5 月 17 日,向符合授予条件的 17 名激
励对象授予 756.00 万份股票期权,行权价格为 4.91 元/份。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激励计划简述及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一)本次激励计划简述
1、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股票来源及种类
本激励计划采取的激励形式为股票期权。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本公司人民币 A 股普通股股票。
2、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标的股票数量
本激励计划拟授予激励对象的股票期权数量为 756.00 万份,约占本激励计
划草案公布日公司股本总额 18,900.00 万股的 4.00%。本次授予为一次性授予,无预留权益。
本激励计划下授予的每份股票期权拥有在满足生效条件和生效安排的情况下,在可行权期内以行权价格购买 1 股本公司人民币 A 股普通股股票的权利。
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在等待期内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股票
期权在行权前不享受投票权和表决权,同时也不参与股票红利、股息的分配。
3、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权日、等待期、可行权日、禁售期
(1)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有效期
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为自股票期权授权之日起至所有股票期权行权或注销完毕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36 个月。
(2)授权日
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将在 60 日内按相关规定召开
董事会向激励对象授予权益,并完成登记、公告等相关程序。公司未能在 60 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应当及时披露不能完成的原因,并宣告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根据《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规定不得授出权益的期间不计算在 60 日内。
股票期权授权日必须为交易日。若根据以上原则确定的日期为非交易日,则授权日顺延至其后的第一个交易日为准。
(3)等待期
激励对象获授的全部股票期权适用不同的等待期,均自授权登记完成日起计。授权日与首次可行权日之间的间隔不得少于 12 个月。
(4)可行权日
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自等待期满后方可开始行权,可行权日必须为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的交易日,但下列期间内不得行权: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三十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三十日起算;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十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四)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的行权安排如下表所示:
行权安排 行权期间 行权比例
第一个行权期 自股票期权授权日起 12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股 50%
票期权授权日起 24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第二个行权期 自股票期权授权日起 24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股 50%
票期权授权日起 36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在上述约定期间因行权条件未成就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或递延至下期行权,并由公司按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注销激励对象相应的股票期权。在股票期权各行权期结束后,激励对象未行权的当期股票期权应当终止行权,公司将予以注销。
在满足股票期权行权条件后,公司将为激励对象办理满足行权条件的股票期权行权事宜。
(5)禁售期
激励对象通过本激励计划所获授公司股票的禁售规定,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执行,具体内容如下:
(一)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二)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的,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三)在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符合修改后的《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4、股票期权的行权条件
(1)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在 2022 年-2023 年会计年度中,分年度对公司的业绩指标进行
考核,以达到业绩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当年度的行权条件之一。授予的股票期权的行权安排及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行权期 业绩考核目标
第一个行权期 以公司 2021 年经审计的合并营业收入为基数,2022 年经审计的合并
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20%
第二个行权期 以公司 2021 年经审计的合并营业收入为基数,2023 年经审计的合并
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40%
注:上述“营业收入”指经审计的上市公司营业收入。
行权期内,公司为满足行权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行权事宜。若各行权期内,公司当期业绩水平未达到业绩考核目标条件的,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可行权的股票期权均不得行权,公司注销激励对象股票期权当期可行权份额。
(2)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考核根据公司内部绩效考核相关制度实施。激励对象个人考核评价结果分为“合格”、“不合格”两个等级。
在公司业绩目标达成的前提下,若激励对象上一年度个人绩效考核结果达到“合格”,则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的股票期权可全部行权;若激励对象上一年度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不合格”,则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可行权的股票期权全部不得行权。激励对象未能行权的股票期权由公司注销。本激励计划具体考核内容依据《科林环保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执行。
(二)本次激励计划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1、2022 年 3 月 14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科林环保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科林环保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和《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2、2022 年 3 月 14 日,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科
林环保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科林环保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查<科林环保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3、2022 年 3 月 15 日,公司通过内部张贴的方式对激励对象姓名及职务予
以公示,公示时间为 2022 年 3 月 15 日至 2022 年 3 月 24 日,共计 10 天。在公
示期间,公司未收到员工对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2022 年 3 月 26 日,
公司披露了《监事会关于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4、2022 年 4 月 1 日,公司召开了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了《关于<科林环保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科林环保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同日,公司披露了《关于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5、2022 年 5 月 17 日,公司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第五届监
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确定
本次股票期权的授权日为 2022 年 5 月 17 日,向符合授予条件的 17 名激励对象
授予 756.00 万份股票期权, 行权价格为 4.91 元/份。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
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及激励对象是否符合授予条件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上海信公轶禾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出具了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北京德恒(重庆)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公司将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完成期权授予登记、后续信息披露等相关工作。
二、董事会关于本次授予符合授予条件的说明
(一)本次激励计划中股票期权授予条件的规定如下:
激励对象只有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才能获授股票期权:
(1)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②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③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④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⑤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①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
不适当人选;②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③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④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⑤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⑥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董事会对授予条件已成就的说明
董事会认为公司不存在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不能授予股票期权的情形,获授权益的激励对象均符合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规定的
获授条件,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已经满足。同意以 2022 年 5 月 17 日为股票
期权的授权日,向符合授予条件的 17 名激励对象授予 756.00 万份股票期权,行权价格为 4.91 元/份。
三、本次实施的激励计划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