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498 证券简称:汉缆股份 公告编号:2013-002
青岛汉缆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对外出售北京英纳超导技术有限公司股权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前述事项:
1、2012年11月25日,青岛汉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
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拟对外出售北京英纳超导技
术有限公司股权的议案》,包括独立董事在内的全体董事一致同意公司拟将其持
有的北京英纳超导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英纳”)3,122.449万元的出
资、占北京英纳总股本的51%的股权(以下简称“交易标的”)出售给天津液压
机械(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液压”)。
2、2012年11月27日,公司披露了《青岛汉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拟对外出售
北京英纳超导技术有限公司股权的公告》,根据该公告“一、交易概述”,公司
将交易标的以经审计、评估,且经天津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复的评估价
值为依据确定转让价格出售给天津液压。本次交易待确定价格、签署正式合同以
及天津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复后公司将及时履行信息披露。
一、交易协议签署情况
股权转让方青岛汉缆股份有限公司(甲方)与股权受让方天津液压机械(集
团)有限公司(乙方)及目标公司北京英纳超导技术有限公司(丙方)于2012
年12月27日正式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书》,协议书主要内容为:
1.成交金额与定价依据
人民币:13,833,200.00元(大写:壹仟叁佰捌拾叁万叁仟贰佰元整)
本次股权转让的价格根据具有证券期货从业资格的中瑞岳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
合伙)审计、北京中同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评估,经天津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并
批准的评估价值(2712.40万元*51%=1383.32万元)得出。
2. 支付方式及支付期限
乙方应于本协议书生效后三日内,支付给甲方股权转让款的90%,即人民币
12,449,880.00元(大写:壹仟贰佰肆拾肆万玖仟捌佰捌拾元整)。
股权转让款的10%即人民币1,383,320.00元(大写:壹佰叁拾捌万叁仟叁佰贰拾元整)作
为尾款,待甲方按照本协议约定办理完成本协议项下股权过户与交接手续(以目标公司取得
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为准)后三日内,由乙方一次性支付。
3.股权过户
甲方收到乙方支付的90%股权转让款且收到天津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就乙方受让
本次股权转让事宜的批复文件之日起3日内,甲方应向或甲方促使目标公司向工商登记部门
提交办理股权转让变更登记手续所需的全部材料,并应于收到天津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
会批复文件的复印件之日起30日内由甲方或者甲方促使目标公司办理完毕股权转让的全部
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以目标公司取得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为准)。
4.过渡期安排
本协议签订前,目标公司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以及股权受让方聘请的法律顾问就本
股权转让项目出具的目标公司尽职调查报告中所披露的债务由目标公司承担。
未列入目标公司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中的,以及股权受让方聘请的法律顾问就本股权转
让项目出具的尽职调查报告中的,即于本协议签订前发生的未披露的债务(包括但不限于:
目标公司所签署的合同中应履行的义务和责任、与目标公司相关的全部责任等,目标公司出
具或提供的任何担保,目标公司涉及的诉讼、仲裁、纠纷解决程序或者其他法律程序,目标
公司被司法部门查封、扣押、冻结的资产等情况),以及本协议签订之日至股权过户完成之
日(以目标公司取得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为准)新发生的债务,均应由甲方按照51%持股
比例承担,但目标公司正常经营过程中发生的费用支出及购置材料的款项等由目标公司承
担。如乙方尚未完全支付股权转让款的,有权从股权转让款中直接扣除前述甲方应承担的款
项,如乙方已完全支付股权转让款的,则有权向甲方追偿全部损失。股权过户转让完成后目
标公司新发生的债务与甲方无任何关系。
5.生效条件
根据上述协议约定,协议自甲方、乙方、目标公司签字、盖章并获天津市国有资产监督
管理委员会批复之日起生效。
二、主管国资委批复情况
天津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13年1月9日下发津国资企改
【2013】11号文件,批复同意天津液压机械(集团)有限公司收购北京英纳超导
技术有限公司部分股权。
三、股权转让款收取情况
股权受让方已按照协议约定于2013年1月10日向汉缆股份支付上述股权转让
款的90%, 即人民币 12,449,880.00元(大写:壹仟贰佰肆拾肆万玖仟捌佰捌拾元
整)。
特此公告!
青岛汉缆股份有限公司
2013 年 1 月 16 日
备查文件:
1.《股权转让协议书》;
2. 北京中同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于 2012 年 9 月 28 日出具的《天津液压机
械(集团)有限公司拟收购青岛汉缆股份有限公司所持有的北京英纳超导技术有
限公司 51%股权项目资产评估报告书》中同华评报字(2012)第 425 号;
3. 中瑞岳华会计师事务所于 2012 年 8 月 24 日出具的中瑞岳华专审字
【2012】第 2409 号的审计报告
4. 天津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同意的评估备案表;
5. 天津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同意股权转让协议的批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