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永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五届二十次董事会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浙江永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五届二十次董事会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和《浙江永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经认真审阅了有关资料,听取有关人员的汇报,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一、 关于增加 2021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额度的独立意见
公司预计新增的 2021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额度事项是公司经营活动所需,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不构成重大影响,公司主要业务不会因此关联交易而对关联人形成依赖;关联交易依据公平、合理的定价政策,参照市场价格确定关联交易价格,体现了公平、公允、合理的原则,不会损害公司和广大中小投资者的利益;本次关联交易经公司五届二十次董事会审议时,关联董事谢建勇、谢建平、谢建强、施服斌回避表决,非关联董事经表决一致通过上述关联交易,会议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基于独立判断,我们同意公司本次增加 2021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额度相关事项。
二、 关于与关联方共同对外投资事项的独立意见
该项关联交易的实施对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不会造成影响,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关联交易经公司五届二十次董事会审议时,关联董事谢建勇、谢建平、谢建强、施服斌回避表决,非关联董事经表决一致通过上述关联交易,会议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同意公司本次对外投资的关联交易相关事项。
三、 关于进行慈善捐赠的独立意见
公司进行慈善捐赠是公司积极践行社会责任的体现,有利于提升公司社会形象,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实现“共同富裕”做出积极贡献,决策程序符合相关规定,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我们同意公司本次慈善捐赠相关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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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董事签署:
毛 美 英
周 岳 江
胡 凌
二○二一年十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