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金固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一)
上市公司名称: 浙江金固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金固股份
股票代码:002488
信息披露义务人:南宁产投新兴一号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通 讯 地 址: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南宁片区金海路 20
号南宁综合保税区商务中心 1 号楼
股权变动性质:增加
签 署 日 期:2021 年 11 月 12 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本报告书系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5 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及相关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编写本权益变动报告书。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司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5 号———权益变动报告书》的规定,本权益变动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浙江金固股份有限公司拥有权益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上述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浙江金固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在浙江金固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尚需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合规性审核完成后,方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股份转让过户相关手续。
五、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委托或者授权其他任何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六、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目 录
第一节 释 义 ...... 4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介绍 ...... 5
第三节 权益变动目的...... .... .... ......6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 7
第五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14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15
第七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16
第八节 备查文件 ......17
第一节 释 义
本报告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简称具有如下特定含义:
信息披露义务人 指 南宁产投新兴一号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公司、上市公司、金 指 浙江金固股份有限公司
固股份
本报告书 指 浙江金固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一)
《股份转让协议》 指 南宁产投新兴一号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与公司实际控制人孙锋峰、孙曙虹于2021年11月
12日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交易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元 指 人民币元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南宁产投新兴一号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MA5QD91K5N
住所: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南宁片区金海路 20 号南宁综合保税区
商务中心 1 号楼
类型:有限合伙企业
执行事务合伙人:广西铭旺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成立日期:2021-04-02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创业投资基金;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创业投资基金管理服务(须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登记备案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股东:南宁产投科技创新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持股 99%(南宁市人民政府国有
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100%持股南宁产业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南宁产业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100%持有南宁产投科技创新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广西铭旺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持股 1%。
南宁产投新兴一号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股东与公司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不存在关联关系,同时互不属于《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中规定的一致行动人。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主要负责人基本情况
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谢斌先生,男,1978 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
居留权。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 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 5%。
第三节 权益变动目的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是信息披露义务人看好上市公司未来的发展前景,促进上市公司与南宁当地的共同发展,实现资源共享,优势互补。
二、未来 12 个月内增减持上市公司股份的计划
截止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 12 个月内继续增加或减少
其在金固股份拥有权益的股份的可能性尚不确定,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本次权益变动方式
本次权益变动方式为协议转让公司股份。
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拥有上市公司 0 股股份,约占上市公司总
股本的 0%。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公司股份 50,095,742 股,约占公司总股本的 5%。
本次股份转让尚需交易所进行合规性确认后方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
二、股份转让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转让方)
甲方 1:孙锋峰
身份证号:3301831981********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公望街 1181 号
甲方 2:孙曙虹
身份证号:3301831985********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公望街 1181 号
乙方(受让方):南宁产投新兴一号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MA5QD91K5N
住所地: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南宁片区金海路 20 号南宁综合保税区商
务中心 1 号楼 3A 层 03A09-2
执行事务合伙人:广西铭旺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鉴于:
1、浙江金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固股份/上市公司”)系一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002488),总股本为 1,001,914,821股。截至本协议签署日转让方持有 154,369,164 股,占金固股份总股本的 15.41%。
2、转让方拟按照本协议约定将其合计持有的金固股份 50,095,742 股股份(占
金固股份总股本的 5%)转让给受让方,受让方同意受让。
3、双方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流通股协议转让业务办理暂行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份协议转让业务办理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定,经友好协商,就上市公司股份转让事宜达成本协议,共同遵守。
第一条 定义
除非本协议上下文另有规定,下列各词在本协议中使用时,应具有以下含义:
(1)金固股份/上市公司:指浙江金固股份有限公司。
(2)转让方:指甲方 1、甲方 2,系金固股份控股股东及一致行动人。
(3)受让方:指南宁产投新兴一号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4)双方:指转让方和受让方合称。
(5)各方/一方:各方指转让方和受让方;一方指转让方和受让方任意一方。
(6)标的股份:指转让方依据本协议约定,拟转让给受让方的 50,095,742
股无限售条件人民币普通股。
(7)每股受让价格:指转让方按本协议约定将标的股份转让给受让方的每股价格。
(8)股份转让款:指转让方按本协议约定将标的股份转让给受让方的价款总额。
(9)交割:指在本协议约定的交割条件全部成就的情况下,标的股份由转让方过户给受让方。
(10)交割日:指本协议项下标的股份由转让方过户给受让方的登记完成日,即标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办妥过户登记手续之日。
(11)深交所:指深圳证券交易所。
(12)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3)元: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货币,人民币元。
第二条 本次转让的标的股份
2.1 转让方将其持有的 50,095,742 股上市公司无限售条件股份(以下简称
“标的股份”)(占金固股份总股本的 5%),按本协议的约定转让给受让方,其
中甲方 1 转让 13,339,142 股股份,甲方 2 转让 36,756,600 股股份。
2.2 转让方承诺其自身不存在诉讼、仲裁、司法或行政程序或政府调查等可
能导致标的股份被查封、冻结的情形或风险。
2.3 转让方承诺在股份交割时,不存在针对标的股份的未决争议、诉讼、仲
裁、司法或可能导致标的股份权利被限制的行政程序或任何政府调查。
第三条 标的股份的转让价格及股份转让
3.1 转让方拟向受让方转让标的股份 50,095,742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
5%),各方约定交易基准日为 2021 年 11 月 11 日,股份转让价格以交易基准日
收盘价为参考,确定价格约为人民币 6.99 元/股(四舍五入保留两位),股份转让款为人民币 350,000,000 元(大写:叁亿伍仟万元)。
3.2 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至标的股份全部交割过户完成之日期间,如上市公
司发生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事项或定增、回购等变更股本事项,则转让的标的股份数量、比例和每股价格等作相应调整。
3.3 适用前述 3.2 条约定调整后的标的股份为:转让方持有的 50,095,742 股
股份与转让方就其持有的该等股份所分得或增加持有的股份之和。
第四条 股份转让款支付及股份交割
4.1 双方同意标的股份转让款由受让方按如下约定支付:
本协议签署完成后 10 个工作日内,受让方向转让方指定银行账户支付第一
笔股份转让款 175,000,000 元,即全部股权转让款的 50%。在标的股份过户登记至受让方名下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受让方向转让方指定银行账户支付剩余全部股份转让款。转让方指定的收款账户由甲方 1 书面通知受让方。
第五条 转让方的承诺与保证
5.1 转让方保证其签署并履行本协议不违反对转让方有约束力的法律、法规
及规范性文件或合同的限制,不违反转让方已签署的任何协议约定或其作出的任何声明、承诺、保证。转让方保证其签署并履行本协议已取得所需要的任何许可(包括但不限于监管许可、股东大会决策程序等),不侵犯任何第三方的合法权利。
5.2 标的股份目前处于质押状态,转让方保证在收到受让方按 4.1 条约定支
付的第一笔股份转让款后的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标的股份的解质押工作,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