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488 证券简称:金固股份 编号:2021-049
浙江金固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实际控制人协议转让部分股份给东鑫产投
暨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特别提示
1、浙江金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金固股份”)实际控制人孙金国先生、孙利群女士与合肥东鑫产投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
下简称“东鑫产投”)于 2021 年 12 月 3 日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孙金国先
生将其持有的公司 20,038,297 股无限售流通股份(约占公司总股本的 2%)、孙利群女士将其持有的公司 30,057,445 股无限售流通股份(约占公司总股本的3%),通过协议转让的方式转让给东鑫产投。
2、本次协议转让股份不涉及要约收购。
3、2021 年 11 月 16 日,公司披露《关于公司实际控制人协议转让部分股份
暨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1-046),公司实际控制人孙锋峰先生及一致行动人孙曙虹女士,通过协议转让的方式向南宁产投新兴一号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南宁一号基金”)合计转让 50,095,742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 5%)。
本次权益变动前,公司实际控制人孙金国先生、孙利群女士、孙锋峰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孙曙虹女士合计持有公司 281,460,922 股(已剔除协议转让给南宁一号基金的 50,095,742 股,下同),合计约占公司总股本的 28.09%。本次权益变动后,公司实际控制人孙金国先生、孙利群女士、孙锋峰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孙曙虹女士合计持有公司 231,365,180 股,约占公司总股本的 23.09%。
4、本次权益变动前,东鑫产投未持有公司股份;本次权益变动后,东鑫产投持有公司股份 50,095,742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5%。
5、本次《股份转让协议》协议尚需东鑫产投获得相关国资主管部门审批通过。
6、本次协议转让股份事项尚需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合规性审核完成后,方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股份转让过户相关手续。
7、本次协议转让事项能否最终完成尚存在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本次股份协议转让概述
浙江金固股份有限公司接到实际控制人孙金国先生及孙利群女士的通知,其
与东鑫产投于 2021 年 12 月 3 日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孙金国先生将其持有
的公司 20,038,297 股无限售流通股份(约占公司总股本的 2%)、孙利群女士将其持有的公司 30,057,445 股无限售流通股份(约占公司总股本的 3%),通过协议转让的方式转让给东鑫产投。合计转让股数为 50,095,742 股,股份转让款为人民币 412,287,956.66 元,每股转让价格约为人民币 8.23 元/股(四舍五入保留两位),转让价格不低于协议签署日前一交易日公司股票收盘价的 90%。
剔除协议转让给南宁一号基金的 50,095,742 股,本次权益变动前,公司实际控制人孙金国先生、孙利群女士、孙锋峰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孙曙虹女士合计持有公司 281,460,922 股,合计约占公司总股本的 28.09%。本次权益变动后,公司实际控制人孙金国先生、孙利群女士、孙锋峰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孙曙虹女士合计持有公司 231,365,180 股,约占公司总股本的 23.09%。
本次权益变动前,东鑫产投未持有公司股份;本次权益变动后,东鑫产投持有公司股份 50,095,742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5%。
转让方与受让方股份变动情况表:
本次股份转让前 本次股份转让后
股东名称 股份性质 持股数量(股) 占总股本比 持股数量(股) 占总股本比
例 例
孙金国 无限售条件 126,562,500 12.63% 106,524,203 10.63%
流通股
孙利群 无限售条件 50,625,000 5.05% 20,567,555 2.05%
流通股
东鑫产投 无限售条件 0 0 50,095,742 5%
流通股
若上述表格合计数的尾数与各分项数字之和的尾数不一致的情况,系由四舍五入的原因所引起。
二、交易各方的基本情况
1、转让方的基本情况
孙金国,1953 年生,男,中国国籍,澳大利亚永久居留权。孙金国先生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一。
孙利群,1952 年生,女,中国国籍,澳大利亚永久居留权。孙利群女士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一。
2、受让方的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合肥东鑫产投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MA8NFXLU37
住所:安徽巢湖经济开发区半汤路与华阳路交叉口 1 号
类型:非公司私营企业
执行事务合伙人:安徽巢湖经济开发区东鑫产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成立日期:2021-12-02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以自有
资金从事投资活动(除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
目)
股东:安徽巢湖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100%控股安徽巢湖经济开发区东鑫
产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东鑫产投的股东与公司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不存在关联关系,同
时互不属于《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中规定的一致行动人。
三、股份转让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转让方)
甲方 1:孙金国
身份证号:3301231953********
住所:浙江省富阳市龙门镇剡溪路 7 号
甲方 2:孙利群
身份证号:3301231952********
住所:浙江省富阳市富春街道江滨西大道 98-10 号
乙方(受让方):合肥东鑫产投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MA8NFXLU37
住所地:安徽巢湖经济开发区半汤路与华阳路交叉口 1 号
执行事务合伙人:安徽巢湖经济开发区东鑫产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徐晏军
鉴于:
1、浙江金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固股份/上市公司”)系一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002488),总股本为 1,001,914,821股。截至本协议签署日转让方持有 177,187,500 股,占金固股份总股本的 17.68%。
2、转让方拟按照本协议约定将其合计持有的金固股份 50,095,742 股股份(占金固股份总股本的 5%)转让给受让方,受让方同意受让。
3、双方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流通股协议转让业务办理暂行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份协议转让业务办理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定,经友好协商,就上市公司股份转让事宜达成本协议,共同遵守。
第一条 定义
除非本协议上下文另有规定,下列各词在本协议中使用时,应具有以下含义:(1)金固股份/上市公司:指浙江金固股份有限公司。
(2)转让方:指甲方 1、甲方 2。
(3)受让方:合肥东鑫产投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4)双方:指转让方和受让方合称。
(5)各方/一方:各方指转让方和受让方;一方指转让方和受让方任意一方。(6)标的股份:指转让方依据本协议约定,拟转让给受让方的 50,095,742 股无
(7)每股受让价格:指转让方按本协议约定将标的股份转让给受让方的每股价格。
(8)股份转让款:指转让方按本协议约定将标的股份转让给受让方的价款总额。(9)交割:指在本协议约定的交割条件全部成就的情况下,标的股份由转让方过户给受让方。
(10)交割日:指本协议项下标的股份由转让方过户给受让方的登记完成日,即标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办妥过户登记手续之日。
(11)深交所:指深圳证券交易所。
(12)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3)元: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货币,人民币元。
第二条 本次转让的标的股份
2.1 转让方将其持有的 50,095,742 股上市公司无限售条件股份(以下简称
“标的股份”)(占金固股份总股本的 5%),按本协议的约定转让给受让方,其
中甲方 1 转让 20,038,297 股股份,甲方 2 转让 30,057,445 股股份。
2.2 转让方承诺其自身不存在诉讼、仲裁、司法或行政程序或政府调查等可能导致标的股份被查封、冻结的情形或风险。
2.3 转让方承诺在股份交割时,不存在针对标的股份的未决争议、诉讼、仲裁、司法或可能导致标的股份权利被限制的行政程序或任何政府调查。
第三条 标的股份的转让价格及股份转让
3.1 转让方拟向受让方转让标的股份 50,095,742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
5%),各方约定交易基准日为 2021 年 12 月 2 日,股份转让价格以交易基准日收
盘价为参考,确定价格为人民币 8.23 元/股(四舍五入保留两位),股份转让款为人民币 412,287,956.66 元。
3.2 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至标的股份全部交割过户完成之日期间,如上市公司发生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事项或定增、回购等变更股本事项,则转让的标的股份数量、比例和每股价格等作相应调整。
股份与转让方就其持有的该等股份所分得或增加持有的股份之和。
第四条 股份转让款支付及股份交割
4.1 双方同意标的股份转让款由受让方按如下约定支付:
本协议生效后 30 日内,受让方向共管账户支付第一笔股份转让款 175,000,000元。在标的股份过户登记至受让方名下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受让方向共管账户支付第二笔股份转让款 175,000,000 元。在标的股份过户登记至受让方名下之日起 90 日内,受让方向共管账户支付剩余股份转让款 62,287,956.66 元。
4.2 若经双方协商一致,调整上述支付期限的,乙方不承担本协议第十一条约定的违约责任及其它涉及支付期限的违约责任。
第五条 转让方的承诺与保证
5.1 转让方保证其签署并履行本协议不违反对转让方有约束力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或合同的限制,不违反转让方已签署的任何协议约定或其作出的任何声明、承诺、保证。转让方保证其签署并履行本协议已取得所需要的任何许可(包括但不限于监管许可、股东大会决策程序等),不侵犯任何第三方的合法权利。
5.2 标的股份目前处于质押状态,转让方保证在收到受让方按 4.1 条约定支
付的第一笔股份转让款后的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标的股份的解质押工作,确保转让方对标的股份拥有完整的股东权利,标的股份没有负载任何影响受让方股东权利的质押等担保权益或任何诉讼、争议等瑕疵。
5.3 转让方保证,标的股份交割日前,标的股份不会被司法机关、权力机关查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