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金固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 浙江金固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金固股份
股票代码:002488
信息披露义务人:孙金国
通 讯 地 址: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公望街 1181 号
股权变动性质:股份数量减少,持股比例减少(协议转让)
信息披露义务人:孙利群
通 讯 地 址: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公望街 1181 号
股权变动性质:股份数量减少,持股比例减少(协议转让)
信息披露义务人之一致行动人:孙锋峰、孙曙虹
通 讯 地 址: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公望街 1181 号
股权变动性质:持股比例不变
签 署 日 期:2021 年 12 月 3 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5 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及相关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编写本权益变动报告书。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司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5 号———权益变动报告书》的规定,本权益变动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浙江金固股份有限公司拥有权益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上述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浙江金固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在浙江金固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尚需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合规性审核完成后,方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股份转让过户相关手续。
五、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委托或者授权其他任何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六、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目 录
第一节 释 义 ...... 4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介绍 ...... 5
第三节 权益变动目的...... .... .... ......7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 8
第五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 17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18
第七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19
第八节 备查文件 ......20
第一节 释 义
本报告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简称具有如下特定含义:
信息披露义务人 指 孙金国、孙利群
信息披露义务人之一 指 孙锋峰、孙曙虹
致行动人
公司、上市公司、金 指 浙江金固股份有限公司
固股份
本报告书 指 浙江金固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股份转让协议》 指 实际控制人孙金国、孙利群与合肥东鑫产投创业
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于2021年12月3日签署
了《股份转让协议》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交易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元 指 人民币元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一致行动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一)孙金国
姓名:孙金国
性别:男
国籍:中国
身份证号码:3301231953********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富春街道
通讯地址: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富春街道公望街 1181 号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居留权:澳大利亚永久居留权
(二)孙利群
姓名:孙利群
性别:女
国籍:中国
身份证号码:3301231952********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富春街道
通讯地址: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富春街道公望街 1181 号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居留权:澳大利亚永久居留权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之一致行动人基本情况:
(一)孙锋峰
姓名:孙锋峰
性别:男
国籍:中国
身份证号码:3301831981********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富春街道
通讯地址: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富春街道公望街 1181 号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居留权:无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居留权
(二)孙曙虹
姓名:孙曙虹
性别:女
国籍:澳大利亚
通讯地址: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富春街道公望街 1181 号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之间的关系
孙金国和孙利群是夫妻关系,孙锋峰和孙曙虹是孙金国夫妇的子女。孙金国和孙利群夫妇、孙锋峰为公司实际控制人。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上述四人为一致行动人。
2021 年 11 月 16 日,公司披露《关于公司实际控制人协议转让部分股份暨
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1-046),公司实际控制人孙锋峰先生及一致行动人孙曙虹女士,通过协议转让的方式向南宁产投新兴一号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南宁一号基金”)合计转让 50,095,742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 5%)。
本次权益变动前,公司实际控制人孙金国先生、孙利群女士、孙锋峰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孙曙虹女士合计持有公司 281,460,922 股(已剔除协议转让给南宁一号基金的 50,095,742 股,下同),合计约占公司总股本的 28.09%。本次权益变动后,公司实际控制人孙金国先生、孙利群女士、孙锋峰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孙曙虹女士合计持有公司 231,365,180 股,约占公司总股本的 23.09%。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 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不存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 5%。
第三节 权益变动目的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信息披露义务人孙金国、孙利群通过协议转让方式转让其所持有的金固股份的 50,095,742 股股份给合肥东鑫产投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为上市公司引入战略伙伴,促进双方共同发展,实现资源共享、优势互补。
二、未来 12 个月内增减持上市公司股份的计划
截止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在未来 12 个月内继续增加或减少其在金固股份拥有权益的股份的可能性尚不确定,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上市公司权益的情况
2021 年 11 月 16 日,公司披露《关于公司实际控制人协议转让部分股份暨
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1-046),公司实际控制人孙锋峰先生及一致行动人孙曙虹女士,通过协议转让的方式向南宁产投新兴一号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南宁一号基金”)合计转让 50,095,742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 5%)。
本次权益变动前,公司实际控制人孙金国先生、孙利群女士、孙锋峰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孙曙虹女士合计持有公司 281,460,922 股(已剔除协议转让给南宁一号基金的 50,095,742 股,下同),合计约占公司总股本的 28.09%。本次权益变动后,公司实际控制人孙金国先生、孙利群女士、孙锋峰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孙曙虹女士合计持有公司 231,365,180 股,约占公司总股本的 23.09%。
二、本次权益变动方式
本次权益变动方式为协议转让公司股份。
2021 年 12 月 3 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孙金国、孙利群与合肥东鑫产投创业投
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孙金国将其持有的公司20,038,297 股无限售流通股份(约占公司总股本的 2%)、孙利群将其持有的公司 30,057,445 股无限售流通股份(约占公司总股本的 3%)通过协议转让的方式转让给合肥东鑫产投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本次《股份转让协议》协议尚需合肥东鑫产投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获得相关国资主管部门审批通过。
本次股份转让尚需深圳证券交易所进行合规性确认后方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
三、股份转让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转让方)
甲方 1:孙金国
住所:浙江省富阳市龙门镇剡溪路 7 号
甲方 2:孙利群
身份证号:3301231952********
住所:浙江省富阳市富春街道江滨西大道 98-10 号
乙方(受让方):合肥东鑫产投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MA8NFXLU37
住所地:安徽巢湖经济开发区半汤路与华阳路交叉口 1 号
执行事务合伙人:安徽巢湖经济开发区东鑫产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徐晏军
鉴于:
1、浙江金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固股份/上市公司”)系一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002488),总股本为 1,001,914,821股。截至本协议签署日转让方持有 177,187,500 股,占金固股份总股本的 17.68%。
2、转让方拟按照本协议约定将其合计持有的金固股份 50,095,742 股股份(占金固股份总股本的 5%)转让给受让方,受让方同意受让。
3、双方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流通股协议转让业务办理暂行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份协议转让业务办理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定,经友好协商,就上市公司股份转让事宜达成本协议,共同遵守。
第一条 定义
除非本协议上下文另有规定,下列各词在本协议中使用时,应具有以下含义:(1)金固股份/上市公司:指浙江金固股份有限公司。
(2)转让方:指甲方 1、甲方 2。
(3)受让方:合肥东鑫产投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4)双方:指转让方和受让方合称。
(5)各方/一方:各方指转让方和受让方;一方指转让方和受让方任意一方。(6)标的股份:指转让方依据本协议约定,拟转让给受让方的 50,095,742 股无限售条件人民币普通股。
(7)每股受让价格:指转让方按本协议约定将标的股份转让给受让方的每股价格。
(8)股份转让款:指转让方按本协议约定将标的股份转让给受让方的价款总额。(9)交割:指在本协议约定的交割条件全部成就的情况下,标的股份由转让方过户给受让方。
(10)交割日:指本协议项下标的股份由转让方过户给受让方的登记完成日,即标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办妥过户登记手续之日。
(11)深交所:指深圳证券交易所。
(12)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3)元: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货币,人民币元。
第二条 本次转让的标的股份
2.1 转让方将其持有的 50,095,742 股上市公司无限售条件股份(以下简称
“标的股份”)(占金固股份总股本的 5%),按本协议的约定转让给受让方,其
中甲方 1 转让 20,038,297 股股份,甲方 2 转让 30,057,445 股股份。
2.2 转让方承诺其自身不存在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