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雏鹰农牧:与侯建芳之股份认购合同

公告日期:2013-06-27

 
 
 
 
 
雏鹰农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与 
 
侯建芳 
 
 
之 
 
 
 
股份认购合同 
 
 
 
 
 
本合同由以下双方在河南省新郑市签署: 
 
甲方:雏鹰农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河南省郑州市新郑市薛店镇世纪大道东侧 
法定代表人:侯建芳 
 
乙方:侯建芳 
住所: 河南省新郑市 
身份证号: 410123196610303812 
 
鉴于: 
1、甲方是一家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中国境内上市公司,2010年9月15
日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以下称“A 股”)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
牌交易,股票代码为“002477”)。截至本合同签署之日,甲方共发行股份总数
53,400.00万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元。 
2、乙方系甲方的股东,截至本合同签署之日,乙方持有甲方的股份数额为
24,800.15万股,持股比例为46.44%。 
3、因业务发展需要,甲方拟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不超过52,910,000
股(含52,910,000股),每股面值1元。 
4、为支持甲方的发展,乙方同意以现金认购甲方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全部股
份。 
5、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合同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
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基于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
 
用的原则,本合同双方就乙方认购甲方本次发行的全部股份的事宜经充分协商订
立本合同,并共同遵照履行。 
第一条 认购股份数量 
乙方认购甲方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全部股份,甲方本次发行数量不超过
52,910,000股(含52,910,000股)。 
第二条 认购方式、认购价格、限售期及支付方式 
1、认购方式:乙方以人民币现金方式认购甲方发行的股份。 
2、认购价格:乙方的认购价格为15.46元/股,不低于甲方本次非公开发行
股份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前二十个交易日乙方股票交易均价16.80元/股的92%。 
如果甲方股票在董事会决议公告日至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发行日期间发
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等事项,则乙方本次认购价格和
认购数量将作相应调整。 
如果甲方根据《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第十三条、第十六条对
发行方案、发行价格、发行数量等作出调整的,上述认购数量、认购价格相应进
行调整。 
3、限售期:乙方本次认购的甲方股份自甲方本次非公开发行结束之日起36
个月内不得转让。 
4、支付方式:在甲方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取得中国证监会核准批文后,乙
方按照甲方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确定的具体缴款日期将认购非公开发行股票
的认股款足额汇入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指定的账户。验资完毕后,保荐机构(主
承销商)扣除保荐承销费用后再划入甲方募集资金专项存储账户。 
5、其他约定:甲方在收到乙方缴纳的本次发行的认股款后,应当聘请具有
证券相关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并及时办理相应的工商变更登记手
续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变更登记手续。 
第三条 合同生效条件 
1、本合同由甲乙双方签署,并且在下述条件全部满足时生效: 
 
(1)甲方董事会批准本次发行及本合同; 
(2)甲方股东大会批准本次发行及本合同; 
(3)律师出具关于本次发行免予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交豁免要约
收购申请的专项核查意见; 
(4)甲方本次非公开发行获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 
2、上述任何一个条件未得到满足,《股份认购合同》将自行终止;上述条件
均满足后,以最后一个条件的满足日为合同生效日。 
第四条 合同附带的保留条款、前置条件 
除本合同第三条所述的合同生效条件外,本合同未附带其他任何保留条款、
前置条件。 
第五条 声明、承诺与保证 
1、甲方声明、承诺及保证如下: 
(1)甲方是合法设立且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具有签署及履行本合同项下
义务的合法主体资格,并已取得现阶段所必须的授权或批准,本合同系甲方真实
的意思表示; 
(2)甲方签署及履行本合同不会导致甲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以及甲方的《公司章程》,也不存在与甲方既往已签订的合同或已经向其他第
三方所作出的任何陈述、声明、承诺或保证等相冲突之情形; 
(3)甲方最近36个月无重大违法行为,亦无足以妨碍或影响本次非公开
发行的重大诉讼、仲裁、行政处罚及或有负债事项; 
(4)甲方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与乙方共同妥善处
理本合同签署及履行过程中的任何未尽事宜。 
2、乙方声明、承诺与保证如下: 
(1)乙方具备完全的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2)乙方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及时、足额地缴纳本次认购股份的款项; 
 
(3)乙方不在本合同所约定的限售期内转让本次认购的股份; 
(4)乙方不存在也不会利用作为甲方控股股东的地位而损害甲方的利益; 
(5)乙方不存在最近36个月内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或最近12
个月内受到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的情形; 
(6)乙方不存在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
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形; 
(7)因违反本合同的约定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乙方将承担相应的法
律责任。 
第六条 保密 
1、鉴于本合同项下交易可能引起甲方股票价格波动,为避免过早透露、泄
露有关信息而对本次交易产生不利影响,双方同意并承诺对本合同有关事宜采取
严格的保密措施。有关本次交易的信息披露事宜将严格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中
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进行。 
2、双方均应对因本次交易相互了解之有关各方的商业秘密及其他文档资料
采取严格的保密措施,除履行法定的信息披露义务及本次发行聘请的已做出保密
承诺的中介机构调查外,未经对方许可,本合同任何一方不得向任何其他方透露。 
第七条 违约责任 
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或违反本合同所作承诺或保证的,或所作承诺或保证
存在虚假、重大遗漏的,视为违约,违约方应依法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除本合
同另有约定或法律另有规定外,本合同任何一方未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义务或者履
行义务不符合本合同的相关约定,守约方均有权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或采取补救
措施,并要求违约方赔偿因此给守约方造成的实际损失。 
第八条 适用法律和争议解决 
1、本合同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的管辖并据其进行解释。 
2、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的一切争议,均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
不成,任何一方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九条 本合同的解除或终止 
1、因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不可履行,经双方书面确认后本合同终止。 
2、本合同的一方严重违反本合同,致使对方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对方有权
解除本合同。 
3、本合同的解除,不影响一方向违约方追究违约责任。 
4、双方协商一致终止本合同。 
第十条 其它 
1、本合同双方应当严格按照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就本合同
履行相关的信息披露义务。 
2、自甲方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发行的议案之日起一年,本合同仍未履行
完毕,除非双方另有约定,则本合同终止。 
3、对于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应及时协商并对本合同进行必要的修改和补
充,对本合同的修改和补充应以书面的形式做出,补充合同构成本合同完整的一
部分。 
4、本合同是双方就相关事宜所达成的最终合同,并取代在此之前就相关事
宜所达成的任何口头或者书面的陈述、保证、意向书等文件的效力。 
5、本合同一式八份,具备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一份,其余用于办理相
关审批、登记或备案手续。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雏鹰农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侯建芳之股份认购合同》
之签章页) 
 
 
 
甲方:雏鹰农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授权)代表人:侯建芳 
 
签署日期: 2013年 6 月 26 日 
 
 
 
 
乙方:侯建芳 
 
身份证号:__ 410123196610303812 ______ 
 
签署日期:2013年 6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