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471 证券简称:中超控股 公告编号:2023-107
江苏中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三次修订稿)
及相关文件的修订说明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江苏中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3 年 5 月 4 日召开第
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及第五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江苏中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江苏中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
管理办法>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并于 2023 年 5 月 5 日在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披露了上述事项。
公司于2023年7月21日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四十一次会议及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江苏中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江苏中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稿)>的议案》等相关议案。
公司于2023年7月25日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四十三次会议及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取消 2023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部分议案的议案》、《关于<江苏中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二次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
2023 年 8 月 7 日,公司 2023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江
苏中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二次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江苏中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稿)>的议案》《关于<江苏中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名单(修订稿)>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
事会办理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
2023 年 8 月 28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四十七次会议及第五届监事会
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结合多方意见,经过综合评估与审慎考虑后,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公司拟对激励计划中公司层面业绩考核
要求进行调整,2023 年 9 月 21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四十九次会议及第
五届监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江苏中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三次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江苏中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二次修订稿)>的议案》。
一、“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修订情况说明如下:
修订前:
公司满足以下业绩条件时,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及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方可解除限售:
解除限售期 业绩考核目标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以 2022 年净利润为基准,(2023 年净利润-2022 年净利润)/(-2022
年净利润)不低于 140%。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以 2022 年净利润为基准,(2024 年净利润+2023 年超额完成净利
润部分-2022 年净利润)/(-2022 年净利润)不低于 170%。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以 2022 年净利润为基准,(2025 年净利润+2023 与 2024 年合计超
额完成净利润部分-2022 年净利润)(/ -2022 年净利润)不低于 260%。
注 1:上述“净利润”指标以经审计的合并报表所载数据为准,为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
股东的净利润,并以剔除本激励计划考核期内因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员工持股计划等激励事项产生的激励成本的影响之后的数值作为计算依据。
注 2:上述业绩考核目标不构成公司对投资者的业绩预测和实质承诺。
修订后:
公司满足以下业绩条件时,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及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方可解除限售:
解除限售期 业绩考核目标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以 2022 年净利润为基准,(2023 年净利润-2022 年净利润)/(-2022
年净利润)不低于 40%。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以 2022 年净利润为基准,(2024 年净利润+2023 年超额完成净利润
部分-2022 年净利润)/(-2022 年净利润)不低于 145%。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以 2022 年净利润为基准,(2025 年净利润+2023 与 2024 年合计超
额完成净利润部分-2022 年净利润)(/ -2022 年净利润)不低于 190%。
注 1:上述“净利润”指标以经审计的合并报表所载数据为准,为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
东的净利润,并以剔除本激励计划考核期内因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员工持股计划等激励事项产生的激励成本(股份支付费用)的影响之后的数值作为计算依据。
注 2:上述业绩考核目标不构成公司对投资者的业绩预测和实质承诺。
注 3:2023 年度净利润剔除众邦保理案件冲回的预计负债金额;同时,若因众邦保理重新提
起诉讼致公司于未来期间需重新计提预计负债,则 2023-2025 年度上述“净利润”均剔除该部分预计负债金额。
二、其他修订
此外,根据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四十七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关于调整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 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由于 14 名激励对象因资金不足等个人原因放弃认购公司拟向其授予的全部限制性股票,公司对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数量及金额、预留授予的金额进行了调整;自公司确定授予日后新增 1 人因个人原因放弃缴款,因此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调整为 218 人。上述调整信息本次同步修订至《江苏中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三次修订稿)》及其摘要。
修订更新后的《江苏中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三次修订稿)》及其摘要、《江苏中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二次修订稿)》详见同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相关公告。
江苏中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九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