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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超控股:2021年第十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公告日期:2021-11-11

中超控股:2021年第十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002471          证券简称:中超控股        公告编号:2021-114
                      江苏中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十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修改、增加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江苏中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1 年 10 月 26 日、
2021 年 10 月 30 日在《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刊登了《关于召开 2021 年第十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关于 2021 年第十次临时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暨 2021 年第十次临时股东大会补充通知的公告》。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1 年 11 月 10 日(星期三)下午 13:30;

  (2)网络投票时间:2021 年 11 月 10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
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 年 11 月 10 日上午 9:15 至 9:25,9:30 至
11:30,下午 13:00 至 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
间为:2021 年 11 月 10 日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 期间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江苏省宜兴市西郊工业园振丰东路 999 号江苏中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

  3、现场会议召开方式: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股东大会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现场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俞雷先生。


  6、会议出席情况: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计 13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232,810,188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18.3604%,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 7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232,466,488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18.3333%;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6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343,7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0271%。

  公司董事、监事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任的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江苏中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了以下议案,审议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关于全资子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32,631,98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235%;
反对 172,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739%;弃权 6,100 股,占
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26%。本项议案为特殊议案,需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才能通过。根据投票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1,665,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0.3347%;反对 172,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3345%;弃权 6,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3309%。

  2、审议通过了《关于全资子公司出售部分闲置资产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32,631,98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235%;
反对 172,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739%;弃权 6,100 股,占
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26%。本项议案为普通议案,需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 以上才能通过。根据投票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1,665,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 90.3347%;反对 172,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3345%;弃权 6,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3309%。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江苏路修律师事务所指派吴燕律师、张姣律师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会议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江苏中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十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江苏路修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江苏中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十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江苏中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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