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中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作为江苏中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江苏中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全资子公司出售部分资产的议案》进行审阅,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对上述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本次出售全资子公司部分闲置资产事项既满足了当地政府进一步做好城市更新工作的需要,又有利于全资子公司长峰电缆提高资金流动及使用效率,增强企业健康度。本次交易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本次公司全资子公司出售部分闲置资产事项。
独立董事:蒋锋 朱勇刚 范志军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