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468 证券简称:申通快递 公告编号:2018-018
申通快递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购北京及武汉转运中心中转业务资产组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本次交易概述
申通快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提高中转时效,发挥重点城市中转环节辐射带动作用,全资子公司申通快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通有限”)拟以人民币28,944.54万元收购北京申通快递服务有限公司、北京多元申通快递服务有限公司、北京申通联晟物流有限公司分别所有的机器设备、车辆、电子设备等实物资产及中转业务资产组(以下简称“标的资产一”),拟以人民币12,430.20万元收购湖北申通物流有限公司、武汉申通快递有限责任公司分别所有的机器设备、车辆、电子设备等实物资产及所有的中转业务资产组(以下简称“标的资产二”)。
2018年4月17日,公司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收购北
京及武汉转运中心中转业务资产组的议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本次收购资产事项在董事会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亦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二、交易各方基本情况
(一)出让方一:
1、北京申通快递服务有限公司
(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35585420363
(2)法定代表人:柯永潮
(3)注册资本:2500万元
(4)住所:北京市顺义区高丽营镇达盛路4号院1幢
(5)经营范围:普通货运;货物专用运输(集装箱);国内快递(邮政企业专营业务除外)。
(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2、北京多元申通快递服务有限公司
(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280242944XN
(2)法定代表人:柯永潮
(3)注册资本:120万元
(4)住所:北京市通州区永乐店工业区
(5)经营范围:国内快递(邮政企业专营业务除外);普通货运。(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普通货运以及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区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3、北京申通联晟物流有限公司
(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36637372146
(2)法定代表人:柴丽娟
(3)注册资本:6600万元
(4)住所:北京市顺义区高丽营镇达盛路4号院1幢
(5)经营范围:普通货运;物流服务;仓储服务(危险化学品除外);国内货运代理。(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二)出让方二:
1、湖北申通物流有限公司
(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206683346X2
(2)法定代表人:商振奎
(3)注册资本:1000万元
(4)住所:武汉市东西湖区东山工业园国东一路西、陈家冲南一路北(16)
(5)经营范围:湖北省境内经营国内快递;普通货运;货运代办,仓储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武汉申通快递有限责任公司
(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2751818647A
(2)法定代表人:商振奎
(3)注册资本:1000万元
(4)住所:武汉市东西湖区东山工业园国东一路西、陈家冲南一路北(16)
(5)经营范围:湖北省境内经营国内快递(邮政企业专营业务除外);普通货运;仓储服务,包装服务,包装纸制品加工(仅限分支机构持证使用);电子设备仪器仪表生产兼零售。(依法须经审批的项目,经相关部门审批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三)受让方:
1、申通快递有限公司
(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86694375629
(2)法定代表人:陈德军
(3)注册资本:175000万元
(4)住所:青浦区重固镇北青公路6186号2-12幢
(5)经营范围:国内快递(邮政企业专营业务除外),国际快递(邮政企业专营业务除外),普通货运(除危险化学品),国际、国内货物运输代理(除危险化学品),报关服务,从事货物和技术的进出口业务,仓储服务(除危险化学品),装卸服务,商务信息咨询,室内装潢,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各类广告,销售纸制品、电子产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三、交易标的资产基本情况
(一)标的资产概况
公司本次拟收购的标的资产包含两项,标的资产一为北京申通快递服务有限公司、北京多元申通快递服务有限公司、北京申通联晟物流有限公司分别所有的机器设备、车辆、电子设备等实物资产及中转业务资产组;标的资产二为湖北申通物流有限公司、武汉申通快递有限责任公司分别所有的机器设备、车辆、电子设备等实物资产及所有的中转业务资产组。
(二)权属情况
本次拟收购的标的资产的质量状况、使用年限、性能状况等情况真实,标的资产权属无争议、无抵押、无查封,并且出让方对上述资产组拥有完全的所有产权。
(三)标的资产的评估情况
以2017年12月31日为评估基准日,根据万隆(上海)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申通快
递有限公司拟了解资产价值事宜涉及北京申通快递服务有限公司等三家公司拥有的与快递中转(北京)相关资产组估值报告》(万隆评咨字(2018)第6019号),标的资产一收益法的评估值为人民币28,944.54万元。根据万隆(上海)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申通快递有限公司拟了解
资产价值事宜涉及武汉申通快递有限责任公司等两家公司拥有的与快递中转(武汉)相关资产组估值报告》(万隆评咨字(2018)第6020号)标的资产二收益法的评估值为人民币12,430.20万元。
四、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出让方北京申通快递服务有限公司、北京多元申通快递服务有限公司、北京申通联晟物流有限公司与受让方申通快递有限公司之资产收购协议》
甲方1:北京申通快递服务有限公司
甲方2:北京多元申通快递服务有限公司
甲方3:北京申通联晟物流有限公司
(甲方1、甲方2和甲方3合称甲方)
乙方:申通快递有限公司
1、收购资产的范围
甲方同意出让、乙方同意受让的标的资产为甲方1、甲方2、甲方3分别所有的机器设备、
车辆、电子设备等实物资产及甲方1所有的中转业务资产组。
甲方特此声明,在甲方前述标的资产内,并无第三人所有的固定资产、存货和其他资产存在,并且乙方收购该等标的资产不会招致第三方之索赔或其他任何权利主张要求。
2、标的资产价格
根据万隆(上海)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申通快递有限公司拟了解资产价值事宜涉及北京申通快递服务有限公司等三家公司拥有的与快递中转(北京)相关资产组估值报告》(万隆评咨字(2018)第6019号),以2017年12月31日为评估基准日,标的资产收益法的评估值为人民币28,944.54万元。
甲乙双方协商确认:评估基准日至资产交割日增加/减少的资产,按照甲方的账面净值,由乙方另行支付给甲方;评估基准日至资产交割日资产折旧导致的损益,按资产原每月折旧额*4,由甲方另行支付给乙方。本次标的资产收购的交易价款(以下简称“交易价款”)人民币 28,944.54万元,不含评估基准日至资产交割日增加/减少的资产乙方应支付的对价以及资产折旧导致的损益甲方应支付的对价。
本次交易所涉税费由双方依据现行法律法规各自承担。
3、结算及支付方式
甲乙双方同意,甲方 1(即北京申通快递服务有限公司)为甲方的结算方及收款方,交易价
款由乙方统一与甲方1进行结算,乙方将交易价款支付至甲方1指定的银行账户后即视为已经全
部履行完成支付义务。
乙方按如下方式向甲方1支付交易价款:
(1)自相关合同签订之日起5日内,乙方向甲方1支付交易价款的50%,即人民币14,472.27
万元,甲方向乙方开具实物资产交易对价对应的发票;
(2)交割完毕后5日内,乙方向甲方1支付剩余部分交易价款人民币14,472.27万元。
4、标的资产的交割
(1)交割时间及方法
交割时间为2018年4月30日。甲、乙双方应分别委派相关人员于交割日根据本协议及附件
对标的资产逐一查验、清点,并签署《资产移交清单》,以资证明标的资产已实际交接的情况。
(2)所有权转移与风险承担
双方签署《资产移交清单》当日起,交割清单所列资产之所有权、使用权、管理权、收益权及其他权益全部转归乙方所有。资产所有权转移前之风险由甲方承担,转移后之风险由乙方承担。
(3)双方协商确认,因评估基准日与交割时间相差 4 个月,标的资产过渡期间(评估基准
日次日至交割日期间)的经营损益由出让方即甲方承担。
(二)《出让方湖北申通物流有限公司、武汉申通快递有限责任公司与受让方申通快递有限公司之资产收购协议》
甲方一:湖北申通物流有限公司
甲方二:武汉申通快递有限责任公司
(甲方一、甲方二合称甲方)
乙方:申通快递有限公司
1、收购资产范围
甲方同意出让、乙方同意受让的标的资产为甲方一、甲方二分别所有的机器设备、车辆、电子设备等实物资产及甲方一所有的中转业务资产组。
甲方特此声明,在甲方前述标的资产内,并无第三人所有的固定资产、存货和其他资产存在,并且乙方收购该等标的资产不会招致第三方之索赔或其他任何权利主张要求。
2、标的资产价格
根据万隆(上海)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申通快递有限公司拟了解资产价值事宜涉及武汉申通快递有限责任公司等两家公司拥有的与快递中转(武汉)相关资产组估值报告》(万隆评咨字(2018)第6020号),以2017年12月31日为评估基准日,标的资产收益法的评估值为人民币12,430.20万元。
甲乙双方协商确认:评估基准日至资产交割日增加/减少的资产,按照甲方的账面净值,由乙方另行支付给甲方;评估基准日至资产交割日资产折旧导致的损益,按照资产原每月折旧额*4,由甲方另行支付给乙方。本次标的资产收购的交易价款(以下简称“交易价款”)人民币12,430.20万元,不含评估基准日至资产交割日增加/减少的资产乙方应支付的对价以及资产折旧导致的损益甲方应支付的对价。
本次交易所涉税费由双方依据现行法律法规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