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收购广东怡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广州有华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股权之正式协议
之
补充协议
本补充协议由以下各方于2015年7月15日在中国广州签订:
转让方:
广东怡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怡创科技”)之如下股东,转让方代表为古苑钦:
序号 简称 姓名/名称 身份证号/工商执照注册号
1 甲方 颜雨青 520203197506050237
2 乙方 庄景东 442529197007161030
3 丙方 汪锋 422128197107203830
4 丁方 王兵 320926197710293776
5 戊方 古苑钦 440104196009110039
广州有华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有华信息”)的原股东,即戊方古苑钦。
受让方:
广州海格通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己方”或“海格通信”)
住所:广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学城海云路88号
法定代表人:杨海洲
鉴于:
1、各方于2014年2月10日签订了《关于收购广东怡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广州有华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股权之正式协议》(下称“原协议”),约定受让方向相关转让方收购怡创科技44%股权,并向相关转让方收购有华信息100%股权;并约定了怡创科技2014-2016年度经营目标及其他条款,且为此约定并办理了相应的股份质押担保;
2、截至本补充协议签署之日,各方均充分履行原协议的约定,且怡创科技已经圆满完成原协议约定的2014年度经营目标。
经各方友好协商,同意对原协议相关约定和条款进行修订及补充,达成本补充协议,以资共同信守:
一、 各方同意,根据原协议第6.1条及相关条款的约定由相关转让方质押给己方
的怡创科技25%股份(即己方收购的怡创科技44%股份以外的向己方质押的股份,下称“质押股份”)在怡创科技任一年度达到原协议第10.2.1条约定的经营目标后,在该年度审计报告出具后的5个工作日内(或各方认可的其他期限内)对该等质押股份按如下安排解除质押:达到2014年度经营目标后解除其中的8%,达到2015年度经营目标后解除其中的8%,达到2016年度经营目标后解除剩余的9%,且怡创科技任一年度未达到约定的经营目标的,则该年度对应的质押股份暂不予解除质押。
二、 各方同意,除与上述第一条的约定冲突外,原协议第10.2.3条的约定继续
适用,即,如果怡创科技三年业绩承诺期间的累计净利润低于人民币4.71亿元,且相关转让方根据原协议第6.6条购买的己方股票的剩余部分按原协议的约定置换成现金后仍不足以弥补经营目标的差额的,仍按以下公式将相应比例的质押股份无偿转让给己方:
怡创科技25%股份 X(4.71亿元—怡创科技三年累计经营业绩-2016年剩
余的己方股票解锁后置换成的现金额)/4.71亿元
三、 各方同意,如果怡创科技在【2016】年【12】月【31】日之前在全国中小企
业股份转让系统(“新三板”)成功挂牌,自成功挂牌之日起,原协议第10.3
条“定向增发”条款不再适用,视为从原协议中删除;如挂牌不成功,则原协议第10.3条“定向增发”条款继续适用。
四、 本补充协议作为原协议的补充,与原协议具有同等效力;本补充协议与原协
议约定不符的,以本补充协议为准。
五、 除本补充协议另有约定外,原协议其他条款继续有效。
六、 各方确认,其均已获得了签署本补充协议所需的一切批准、许可和授权,其
在本协议上签字的代表均已获得签订本协议的充分授权。
七、 本补充协议于各方中的自然人全部签字、法人全部盖章且经己方董事会以及
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八、 本协议壹式捌份,各方各执壹份,其余用于办理相关手续。
(以下无正文)
转让方:
序号 简称 姓名/名称 盖章/签字
1 甲方 颜雨青
2 乙方 庄景东
3 丙方 汪锋
4 丁方 王兵
5 戊方 古苑钦
受让方:
广州海格通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