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士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调整2021年度部分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金额的独立意见
作为沪士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独立董事,我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等有关规定,承诺独立履行职责,在认真审阅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有关资料,基于独立、客观判断原则,在认真询问、充分调查和沟通的基础上,就公司关于调整 2021 年度部分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金额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我们作为公司独立董事一致认为:公司本次调整 2021 年度部分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金额,是基于更好地服务于客户进一步的需求,作出的合理调整,符合上市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未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和非关联股东的利益。在议案表决时,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关联交易决策程序符合《公司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沪士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调整 2021 年度部分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金额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
高启全 李树松 张 鑫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