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青龙管业股份有限公司
(宁夏回族自治区青铜峡市河西)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
保荐人(主承销商)
广州市天河北路183 号大都会广场43 楼2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
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A股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
均不表明对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已承诺在股票上市后三个月内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块上
市公司特别规定》的要求修改公司章程,并在章程中载明:公司股票被终止上市
后,公司股票进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继续交易;公司不得修改公司章程中的前项
规定。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
查阅刊载于巨潮资讯网站(www.cninfo.com.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本公司实际控制人陈家兴承诺:1、自公司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之日起三年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已经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
该部分股份;2、上述禁售期满后,在公司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数量不超
过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且在职期间,累计转让的股份数量不超过所持公
司股份总数的50%;3、从公司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所持有的公司股份;离
职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的公司股份数量不超过
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50%。
本公司股东李进华(陈家兴的配偶)承诺:1、自公司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年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已经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
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2、在上述禁售期满后的十二个月内,累计转让的股份
数量不超过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70%。
本公司控股股东宁夏和润贸易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和润发展”)
承诺:1、自公司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年内,不转让或者委
托他人管理已经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2、在和润发展3
存续期间,累计转让的股份数量不超过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50%。
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所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1、自公司股票在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起一年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已经持有的公司股
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2、在公司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数量不
超过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且在职期间,累计转让的股份数量不超过所持
公司股份总数的50%;3、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所持有的公司股份;离职六
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股份数量不超过所持有本公
司股份总数的50%。除上述承诺外,2008年和2009年增持公司股份的董事杜学智、
方吉良、栾新祥、监事俞学文、高级管理人员王力同时承诺:如果自本人增持青
龙管业股份之日起(以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为基准日)至青龙管业刊登招股说
明书之日未满十二个月,则本人增持青龙管业的股份自增持之日起(以完成工商
变更登记手续为基准日)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如果自本人增持青龙管业股份之
日起(以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为基准日)至青龙管业刊登招股说明书之日达到
或超过十二个月,则本人自青龙管业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起一年内,
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已持有的青龙管业股份,也不由青龙管业回购本人
持有的股份。
本公司股东中水汇金资产管理(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水汇金”)、
深圳市信晔泰坤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晔泰坤”)、广发信德投资管理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发信德”)承诺:如果自本公司增持青龙管业股份之日起
(以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为基准日)至青龙管业刊登招股说明书之日未满十二
个月,则本公司增持青龙管业的股份自增持之日起(以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为
基准日)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如果自本公司增持青龙管业股份之日起(以完成
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为基准日)至青龙管业刊登招股说明书之日达到或超过十二个
月,则本公司自青龙管业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起一年内,不转让或者
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持有的青龙管业股份,也不由青龙管业回购本公司持有的股
份。
本公司其他161位自然人股东承诺:1、自公司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
易起一年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已经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
部分股份;2、在上述禁售期满后的三十六个月内,累计转让的股份数量不超过4
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70%。
本公司自然人股东石旭昭同时承诺:如果自本人增持青龙管业股份之日起
(以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为基准日)至青龙管业刊登招股说明书之日未满十二
个月,则本人增持青龙管业的股份自增持之日起(以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为基
准日)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如果自本人增持青龙管业股份之日起(以完成工商
变更登记手续为基准日)至青龙管业刊登招股说明书之日达到或超过十二个月,
则本人自青龙管业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起一年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
人管理本人已持有的青龙管业股份,也不由青龙管业回购本人持有的股份。
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
规关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及锁定的有关规定。
本上市公告书已披露本公司未经审计的2010年中期相关财务数据,除2009
年末财务数据外,相关财务数据均未经审计,公司上市后不再另行披露2010年半
年报,敬请投资者注意。5
第二节 股票上市情况
一、公司股票发行上市审批情况
本上市公告书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按照《深
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公告书内容与格式指引(2009年9月修订)》而编制,旨在
向投资者提供有关青龙管业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上市的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0]904号文核准,本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3500万股。本次发行采用网下向股票配售对象询价配售
(以下简称“网下配售”)与网上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以下简称“网上
发行”)相结合的方式,其中,网下配售700万股,网上发行2800万股,发行价
格为25.00元/股。
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宁夏青龙管业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上市
的通知》(深证上[2010]246号)同意,本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在深圳
证券交易所上市,股票简称“青龙管业”,股票代码“002457”,其中网上定价
发行的2800万股股票将于2010年8月3日起上市交易。
本公司本次发行的招股意向书、招股说明书全文及相关备查文件可以在巨潮
资讯网站(www.cninfo.com.cn)查询。本公司招股意向书及招股说明书的披露
距今不足1个月,故与其重复的内容不再重述,敬请投资者查阅上述内容。
二、公司股票上市概况
1、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2、上市时间:2010年8月3日
3、股票简称:青龙管业
4、股票代码:002457
5、首次公开发行后总股本:13958万元
6、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增加的股份:3500万股
7、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6
根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
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8、发行前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
参阅本上市公告书“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的相关内容。
9、本次上市股份的其他锁定安排:本次公开发行中网下向配售对象配售的
700 万股股份自本次网上发行的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锁定3 个
月。
10、本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的股份:本次公开发行中网上发行的
2800万股股份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
11、公司股份可上市交易时间
序
号
股东 股数(股)
占总股本的
比例
所持股份可上市交易
时间(非交易日顺延)
一、首次
公开发
行前的
股份
1 陈家兴 14,072,794 10.08% 2013 年8 月3 日
2 和润发展 27,935,229 20.01% 2013 年8 月3 日
3 李进华 103,802 0.07% 2013 年8 月3 日
4 中水汇金 10,000,000 7.16% 2011 年8 月3 日
5 信晔泰坤 1,000,000 0.72% 2011 年8 月3 日
6 广发信德 1,000,000 0.72% 2011 年8 月3 日
7
其他172 名自然人股
东(注)
50,468,175 36.16%
2011 年8 月3 日
小计 104,580,000 74.92% ---
二、首次
公开发
行的股
份
网下询价发行的股份 7,000,000 5.02% 2010 年11 月3 日
网上定价发行的股份 28,000,000
20.06% 2010 年8 月3 日
合计 139,580,000 100% ---
注:其他172名自然人股东名单详见招股说明书108-114页。
12、股票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7
13、上市保荐机构: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8
第三节 发行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情况
一、发行人的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宁夏青龙管业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Ningxia Qinglong Pipes Industry Co.,LTD.
注册资本: 13958 万元(发行后)
法定代表人:陈家兴
董事会秘书:马跃
成立日期:1999 年3 月1 日
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日期:2007 年8 月8 日
公司住所:宁夏回族自治区青铜峡市河西
邮政编码:751601
公司电话:0951-5070380、0951-5673796
公司传真:09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