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青龙管业股份有限公司
(宁夏回族自治区青铜峡市河西)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
保荐人(主承销商)
(广州市天河北路183 号大都会广场43 楼)宁夏青龙管业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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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概况
发行股票类型 人民币普通股(A 股)
发行股数 3,500 万股
每股面值 人民币1.00 元
每股发行价格 人民币25.00 元
预计发行时间 2010 年7 月21 日
拟上市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发行后总股本 13,958 万股
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
股份的流通限制和自
愿锁定股份的承诺
实际控制人陈家兴:1、自公司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年内,不转让
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已经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2、上述禁售期
满后,在公司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数量不超过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且在
职期间,累计转让的股份数量不超过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50%;3、从公司离职后六个月
内,不转让所持有的公司股份;离职六个月后的十二月个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
出售的公司股份数量不超过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50%。
陈家兴的配偶李进华:1、自公司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年内,不转
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已经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2、在上述禁
售期满后的12 个月内,累计转让的股份数量不超过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70%。
控股股东和润发展:1、自公司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年内,不转让
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已经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2、在和润发展
存续期间,累计转让的股份数量不超过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50%。
持有公司股份的全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1、自公司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交易起一年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已经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
分股份;2、在公司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数量不超过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
且在职期间,累计转让的股份数量不超过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50%;3、离职后六个月内,
不转让所持有的公司股份;离职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股
份数量不超过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50%。
对于2008 年和2009 年增持公司股份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俞学文、方吉良、
杜学智、栾新祥、王力)同时承诺:如果自本人增持青龙管业股份之日起(以完成工商
变更登记手续为基准日)至青龙管业刊登招股说明书之日未满十二个月,则本人增持青
龙管业的股份自增持之日起(以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为基准日)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
如果自本人增持青龙管业股份之日起(以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为基准日)至青龙管业
刊登招股说明书之日达到或超过十二个月,则本人自青龙管业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交易起一年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已持有的青龙管业股份,也不由青龙管宁夏青龙管业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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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回购本人持有的股份。
中水汇金、信晔泰坤、广发信德:如果自本公司增持青龙管业股份之日起(以完成工商
变更登记手续为基准日)至青龙管业刊登招股说明书之日未满十二个月,则本公司增持
青龙管业的股份自增持之日起(以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为基准日)三十六个月内不转
让;如果自本公司增持青龙管业股份之日起(以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为基准日)至青
龙管业刊登招股说明书之日达到或超过十二个月,则本公司自青龙管业股票在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交易起一年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持有的青龙管业股份,也不
由青龙管业回购本公司持有的股份。
其他161 位自然人股东:1、自公司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起一年内,不转让
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已经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2、在上述禁售
期满后的36 个月内,累计转让的股份数量不超过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70%。
自然人股东石旭昭:1、如果自本人增持青龙管业股份之日起(以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手
续为基准日)至青龙管业刊登招股说明书之日未满十二个月,则本人增持青龙管业的股
份自增持之日起(以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为基准日)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如果自本
人增持青龙管业股份之日起(以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为基准日)至青龙管业刊登招股
说明书之日达到或超过十二个月,则本人自青龙管业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起
一年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已持有的青龙管业股份,也不由青龙管业回购本
人持有的股份。2、上述禁售期满之后的三十六个月内,累计所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
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70%。
保荐人(主承销商)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签署日期 2010 年7 月19 日宁夏青龙管业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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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人声明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不存在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
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说明书及
其摘要中财务会计报告真实、完整。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做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
其对本发行人股票的价值或投资者收益的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
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等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
由发行人自行负责,由此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投资者若对本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
人、律师、专业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宁夏青龙管业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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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事项提示
一、股份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承诺
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为10,458 万股,本次发行 3,500 万股,发行后公司
总股本为13,958 万股,全部股份均为流通股。
(一)公司实际控制人陈家兴
1、自公司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年内,不转让或者委托
他人管理已经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上述禁售期满后,在公司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数量不超过所持有
公司股份总数的25%,且在职期间,累计转让的股份数量不超过所持公司股份总
数的50%;
3、从公司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所持有的公司股份;离职六个月后的十
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的公司股份数量不超过所持公司股份
总数的50%。
(二)陈家兴的配偶李进华
1、自公司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年内,不转让或者委托
他人管理已经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在上述禁售期满后的十二个月内,累计转让的股份数量不超过所持公司
股份总数的70%。
(三)陈家兴控制的本公司控股股东和润发展
1、自公司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年内,不转让或者委托
他人管理已经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在和润发展存续期间,累计转让的股份数量不超过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
50%。
(四)持有公司股份的所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1、自公司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起一年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
管理已经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在公司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数量不超过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且在职期间,累计转让的股份数量不超过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50%;宁夏青龙管业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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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所持有的公司股份;离职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
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股份数量不超过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50%。
除上述承诺外,2008 年和2009 年增持公司股份的董事杜学智、方吉良、栾
新祥、监事俞学文、高级管理人员王力同时承诺:
如果自本人增持青龙管业股份之日起(以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为基准日)
至青龙管业刊登招股说明书之日未满十二个月,则本人增持青龙管业的股份自
增持之日起(以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为基准日)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
如果自本人增持青龙管业股份之日起(以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为基准日)
至青龙管业刊登招股说明书之日达到或超过十二个月,则本人自青龙管业股票
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起一年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已持有的
青龙管业股份,也不由青龙管业回购本人持有的股份。
(五)中水汇金、信晔泰坤、广发信德
如果自本公司增持青龙管业股份之日起(以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为基准
日)至青龙管业刊登招股说明书之日未满十二个月,则本公司增持青龙管业的
股份自增持之日起(以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为基准日)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
如果自本公司增持青龙管业股份之日起(以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为基准日)
至青龙管业刊登招股说明书之日达到或超过十二个月,则本公司自青龙管业股
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起一年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持有
的青龙管业股份,也不由青龙管业回购本公司持有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深圳
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起一年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已持有的公司股份,
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六)其他161 位自然人股东
1、自公司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起一年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
管理已经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在上述禁售期满后的三十六个月内,累计转让的股份数量不超过所持公
司股份总数的70%。
(七)自然人股东石旭昭
如果自本人增持青龙管业股份之日起(以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为基准日)
至青龙管业刊登招股说明书之日未满十二个月,则本人增持青龙管业的股份自宁夏青龙管业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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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持之日起(以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为基准日)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如果
自本人增持青龙管业股份之日起(以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为基准日)至青龙
管业刊登招股说明书之日达到或超过十二个月,则本人自青龙管业股票在深圳
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起一年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已持有的青龙管
业股份,也不由青龙管业回购本人持有的股份。
二、本次发行前滚存利润的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