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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菲光: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公告日期:2024-01-09

欧菲光: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002456          证券简称:欧菲光          公告编号:2024-002
      欧菲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欧菲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临时)
会议通知于 2024 年 1 月 5 日以通讯方式向全体董事发出,会议于 2024 年 1 月 8 日
以通讯方式召开并表决。本次会议应出席董事 9 名,实际出席董事 9 名。会议由公司董事长蔡荣军先生主持,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审议通过如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补选公司独立董事的议案》

  经全体董事讨论,同意选举于洪宇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任期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公司第五届董事会届满为止。

  表决结果:9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于洪宇先生简历及相关情况详见附件。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已审议本议案,一致同意将本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本议案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和《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披露的《关于补选独立董事及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委员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03。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补选公司专门委员会委员的议案》

  经全体董事讨论,同意在股东大会选举通过于洪宇先生为公司独立董事之日起,选举其担任公司第五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主任委员、审计委员会委员职务。任期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其为独立董事之日起至公司第五届董事会届满为止。


  表决结果:9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于洪宇先生简历及相关情况详见附件。

  本议案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和《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披露的《关于补选独立董事及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委员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03。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经全体董事讨论,公司定于2024年1月24日14:30召开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上述第一项议案。

  表决结果:9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和《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披露的《关于召开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4-004。

  特此公告。

                                            欧菲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1 月 9 日
附件:

  于洪宇先生,中国国籍,1976 年生,博士研究生学历,本科毕业于清华大学材料专业,硕士研究生毕业于加拿大多伦多大学材料专业,博士研究生毕业于新加坡国立大学电机与计算机工程专业,无境外永久居留权。于洪宇先生 2011 年 10 月至今担任南方科技大学教授,2016 年 3 月至今担任北京和欣康得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董
事,2019 年 6 月至今担任南方科技大学深港微电子学院院长,2021 年 4 月至今担
任深南电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22 年 8 月至今担任贝特瑞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22 年 11 月至今担任江苏鲁汶仪器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2023 年 3 月至今担任深圳南湾通信有限公司董事,2023 年 9 月至今担任湖南九山
半导体科技有限公司董事。于洪宇先生荣获“国家特聘专家青年”“广东省科技创新领军人才”“中国发明创业奖创新奖二等奖”“英国工程技术学会会士(FellowofIET)”“鹏城学者”“南方科技大学杰出科研奖”“深圳市海外高层次孔雀计划 B类人才”等荣誉,享深圳市政府特殊津贴。

  于洪宇先生未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票,与公司控股股东及一致行动人、持股5%以上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公司法》规定禁止任职独立董事的情形,最近三十六个月内未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的情形;亦不存在《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 3.2.2 条第一款规定的不得提名为独立董事的情形;于洪宇先生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等要求的独立董事任职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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