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456 证券简称:欧菲光 公告编号:2021-092
欧菲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欧菲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1 年 9 月 27 日召开第四
届董事会第五十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募集资金 管理制度>的议案》,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公司章程》修订内容
修改前条款 修改后条款
第 六 条 公 司 注 册 资 本 为 人 民 币 第 六 条 公 司 注 册 资 本 为 人 民 币
2,694,739,325元。 3,262,263,437元。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2,694,739,325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3,262,263,437
股,全部为普通股。 股,全部为普通股。
二、《募集资金管理制度》修订内容
修改前条款 修改后条款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欧菲光科技股份有限公 第一条 为规范欧菲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 (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使使用和管理,保证募集资金的安全,最大限 用和管理,保证募集资金的安全,最大限度度地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 地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九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 第九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
内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 内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以 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 下简称“协议”)。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
内容: 内容:
修改前条款 修改后条款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
专户; 专户;
(二)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 (二)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
的募集资金项目、存放金额; 的募集资金项目、存放金额;
(三)公司一次或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 (三)公司一次或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
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1000 万人民币元或发 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人民币元或发
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 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5%的,公司 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公司
及商业银行应当及时通知保荐机构; 及商业银行应当及时通知保荐机构或者独立
(四)商业银行每月向公司出具银行对 财务顾问;
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 (四)商业银行每月向公司出具银行对
(五)保荐机构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 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询专户资料; (五)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可以
(六)保荐机构的督导职责、商业银行 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专户资料;
的告知及配合职责、保荐机构和商业银行对 (六)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督
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管方式; 导职责、商业银行的告知及配合职责、保荐
(七)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的权 机构和商业银行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管
利、义务和违约责任; 方式;
(八)商业银行三次未及时向保荐机构 (七)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或者
出具对账单或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 独立财务顾问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
存在未配合保荐机构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 (八)商业银行三次未及时向保荐机构
形的,公司可以终止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 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对账单或通知专户大
专户。 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机构或者
公司应当在上述协议签订后及时公告协 独立财务顾问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
议主要内容。 公司可以终止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
公司通过控股子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 公司应当在上述协议签订后及时公告协
应由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控股子公司、商 议主要内容。
业银行和保荐机构共同签署三方监管协议, 公司通过控股子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应当视为共同一方。 应由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控股子公司、商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的, 业银行和保荐机构共同签署三方监管协议,
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一个月内与相关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应当视为共同一方。
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及时公告。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的,
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一个月内与相关
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及时公告。
第十六条 公司以募集资金转换已投入募集 第十六条 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已投入募集
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的,应当经公司董 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鉴证报告 事会审议通过、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鉴证报告及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 及独立董事、监事会以及保荐机构或者独立意意见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方可实施。 财务顾问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履行信息披露
公司已在发行申请文件中披露拟以募集 义务后方可实施。
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且预先投入金 公司已在发行申请文件中披露拟以募集
额确定的,应当在置换实施前对外公告。 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且预先投入金
修改前条款 修改后条款
额确定的,应当在置换实施前对外公告。
第十七条 公司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 第十七条 公司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
流动资金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独立 流动资金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 董事、监事会以及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
并披露,且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问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披露。公司闲置募集
(一)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或者 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仅限于与主
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 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且应当符合下
(二)已归还前次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 列条件:
金的募集资金(如适用); (一)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或者
(三)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 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
十二个月; (二)已归还前次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
(四)过去十二个月内未进行风险投资, 金的募集资金(如适用);
并承诺在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 (三)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
金期间不进行风险投资、不对控股子公司以 十二个月;
外的对象提供财务资助。 (四)不使用闲置募集资金直接或者间
本制度所称风险投资是指《深圳证券交 接进行证券投资、衍生品交易等高风险投资。
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
七章第一节所界定的风险投资。
闲置募集资金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时,仅
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不得
通过直接或间接安排用于新股配售、申购,
或用于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
等的交易。
第十八条 公司用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 第十八条 公司用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
金的,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后 2 个交易日内公 金的,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后 2 个交易日内公
告下列内容: 告下列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
募集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金净额及 募集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金净额及
投资计划等; 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三)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金 (三)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金
额及期限; 额及期限;
(四)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预计 (四)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预计
节约财务费用的金额、导致流动资金不足的 节约财务费用的金额、导致流动资金不足的原因、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 原因、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正常进行的措 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正常进行的措
施; 施;
(五)本次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 (五)独立董事、监事会以及保荐机构
流动资金前十二个月内公司从事风险投资的 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意见;
情况以及对补充流动资金期间不进行风险投 (六)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资、不对控股子公司以外的对象提供财务资 补充流动资金到期日之前,公司应将该
助的相关承诺; 部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并在资金全
修改前条款 修改后条款
(六)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出 部归还后二个交易日内公告。
具的意见;
(七)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补充流动资金到期日之前,公司应将该
部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并在资金全
部归还后二个交易日内公告。
第十九条 公司使用暂时闲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