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452 证券简称:长高电新 公告编号:2024-15
长高电新科技股份公司
股份回购报告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基于对长高电新科技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未来发展前景的信心以及对公司价值的认可,为维护广大投资者的利益,增强投资者信心,同时进一步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助力公司的长远发展。经综合考虑公司发展战略、经营情况、财务状况以及未来的盈利能力等因素,公司拟使用自有资金以集中竞价方式回购公司股份。
1、回购方案的基本情况
(1)回购股份的种类:公司已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2)回购股份的用途: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3)回购价格:不超过 9.19 元/股(含),该回购价格上限未超过董事会通过回购股份决议前三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150%。
(4)拟用于回购的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 8,000 万元(含)且不超过16,000 万元(含)。
(5)回购股份的数量、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
按照回购资金总额的上下限和回购价格上限测算,预计可回购股份数量约为
870.51 万股至 1,741.02 万股,约占公司总股本的 1.4%至 2.81%。具体回购股份
的数量以回购期满时实际回购的股份数量为准。
(6)回购实施期限: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 6 个月。
(7)回购资金来源:公司自有资金。
(8)回购方式: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2、相关股东减持计划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控股股东、持股 5%以上股东及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在回购期间及未来 6 个月暂无明确的增减持计划,若未来有拟实施股份增减持的计划,公司将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3、风险提示
(1)本次回购存在回购期限内股票价格持续超出回购价格上限,进而导致本次回购方案无法顺利实施或者只能部分实施等不确定性风险;
(2)本次回购股份将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可能面临因未能经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等决策机构审议通过、股权激励对象放弃认购股份等原因,导致已回购股票无法全部授出的风险;
(3)本次回购存在因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或公司董事会决定终止本次回购方案等而无法实施的风险;
(4)公司将在回购期限内根据市场情况择机作出回购决策并予以实施,并根据回购股份事项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5)本次回购事项存在监管部门对于上市公司回购股份的规定与要求发生变化,导致本次回购方案不符合新的监管规定与要求,从而无法实施或需要调整的风险。
公司将根据回购事项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9 号—回购股份》《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本公司编制了回购股份报告书,具体内容如下:
一、回购方案的主要内容
(一)回购股份的目的
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前景的信心以及对公司价值的认可,为维护广大投资者的利益,增强投资者信心,同时进一步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助力公司的长远发展。经综合考虑公司发展战略、经营情况、财务状况以及未来的盈利能力等因素,公司拟使用自有资金以集中竞价方式回购公司股份,回购的公司股份拟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若公司未能在本次回购实施完成之日起 36 个月内将已回购的股份用于前述用途的,未使用部分的回购股份应予以注销。
(二)回购股份符合相关条件
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符合以下条件:
1、公司股票上市已满六个月;
2、公司最近一年无重大违法行为;
3、回购股份后,公司具备债务履行能力和持续经营能力;
4、回购股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原则上应当符合上市条件;
5、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拟回购股份的方式、价格区间
1、回购股份方式
本次公司回购股份的方式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
2、回购股份价格区间
结合公司目前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情况,拟定本次回购股份价格不超过人民币9.19 元/股,未超过董事会通过本次回购决议前三十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的150%,具体回购价格由董事会授权公司管理层在回购实施期间,综合公司二级市场股票价格、公司财务状况及经营状况确定。董事会决议日至回购完成前,如公司实施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股票拆细、缩股、配股及其他除权除息事项,自股价除权除息之日起,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相应调整回购价格上限。
(四)拟回购股份的种类、用途、数量、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及拟用于回购的资金总额
1、拟回购股份的种类
本次回购股份的种类为公司已在境内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2、拟回购股份的用途
本次回购的股份将用于实施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具体经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等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决定实施方式。若公司未能在本次回购实施完成之日起 36 个月内将已回购的股份用于上述用途的,未使用部分的回购股份应予以注销。
3、拟回购股份的数量、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及拟用于回购的资金总额
按照回购价格不超过人民币 9.19 元/股,回购金额不低于人民币 8,000 万元
(含) 且不超过人民币 16,000 万元(含),本次回购股份数量区间预计为 870.51万股(含)至1,741.02万股(含),占截止 2024年2月7日公司总股本620,332,085股的比例为 1.4%至 2.81%;具体回购数量以回购期限届满时实际回购的股份数量为准。
(五)回购股份的资金来源
本次回购股份的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
(六)回购股份的实施期限
1、本次回购实施期限为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不超过 6 个月。如果在回购期限内触及以下条件,则回购期限提前届满,回购方案即实施完毕:
(1)如果在回购期限内回购资金使用金额达到最高限额,则回购方案即实施完毕,亦即回购期限自该日起提前届满。
(2)如公司董事会决定终止本回购方案,则回购期限自董事会决议终止本回购方案之日起提前届满。
(3)在回购期限内,公司回购资金使用金额达到最低限额,则本次回购方
案可由公司管理层决定终止本次回购方案之日起提前届满。
2、公司不得在下列期间内回购公司股票:
(1)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
发生之日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2)中国证监会和本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七)预计回购后公司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1、按本次回购股份资金总额上限人民币 16,000 万元(含)、回购价格上限
为人民币 9.19 元/股进行测算,预计回购股份数量为 1,741.02 万股,占公司目
前总股本比例为 2.81%,假设本次回购股份全部实施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计
划并全部锁定,预计回购后公司股本结构变化情况如下:
回购前 回购后
项目
股份数量(股) 占总股本的比例 股份数量(股) 占总股本的比例
限售条件流通股 104,427,295 16.83% 121,837,495 19.64%
无限售条件流通股 515,904,790 83.17% 498,494,590 80.36%
总股本 620,332,085 100% 620,332,085 100.00%
注:上述变动情况暂未考虑其他因素影响,具体回购股份的数量以回购期满
时实际回购的股份数量为准。
2、按本次回购股份资金总额下限人民币 8,000 万元(含)、回购价格上限
为人民币 9.19 元/股进行测算,预计回购股份数量为 870.51 万股,占公司目前
总股本比例为 1.4%,假设本次回购股份全部实施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计划
并全部锁定,预计回购后公司股本结构变化情况如下:
回购前 回购后
项目
股份数量(股) 占总股本的比例 股份数量(股) 占总股本的比例
限售条件流通股 104,427,295 16.83% 113,132,395 18.24%
无限售条件流通股 515,904,790 83.17% 507,199,690 81.76%
总股本 620,332,085 100% 620,332,085 100.00%
注:上述变动情况暂未考虑其他因素影响,具体回购股份的数量以回购期满
时实际回购的股份数量为准。
本次回购方案实施完成后,不会导致公司的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本次
回购不会影响公司的上市地位,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
(八)管理层关于本次回购股份对公司经营、盈利能力、财务、研发、债
务履行能力、未来发展影响和维持上市公司地位等情况的分析,全体董事关于本
次回购股份不会损害上市公司的债务履行能力和持续经营能力的承诺
截至 2023 年 9 月 30 日,公司总资产约为 32.58 亿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
东的净资产约为 22.51 亿元,流动资产为 23.31 亿元。公司资产负债率 30.82%,
归属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 1.64 亿元(上述财务数据未经审计)。假设此次
回购资金总额的上限 1.6 亿元全部使用完毕,根据 2023 年 9 月 30 日的财务数据
测算,回购资金约占公司总资产、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资产的比重为 4.91%、
7.11%。根据公司经营、财务状况、债务履行能力及未来发展情况,公司认为本
次回购不会对公司的经营、财务、研发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全体董事承诺,全体董事在本次回购股份事项中将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维
护公司利益和股东的合法权益,本次回购不会损害公司的债务履行能力和持续经
营能力。
(九)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一致行动人在董事会作出回购股份决议前六个月内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情况,是
否存在单独或者与他人联合进行内幕交易及操纵市场行为的说明,回购期间的
增减持计划;持股 5%以上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未来六个月的减持计划
经公司自查,
1、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在董
事会作出回购股份决议前六个月内买卖公司股份的情形。未发现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独或者与他人联合进行内幕交易及操纵市场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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