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盛路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修正案
广东盛路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2 年 8 月 25
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拟对《广东盛路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具体如下:
序 修订前 修订后
号
新增 第十二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
1 党章程的规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
展党的活动。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
供必要条件。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
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 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
式,或者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 式,或者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
2 的其他方式进行。 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
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 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
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
二十三条第(一)项、第(二)项规 二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规
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 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
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 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
三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四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经 3 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 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
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 议决议通过后实施。
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规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规 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
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 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
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 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
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 情形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
情形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 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
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 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
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 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
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 行股份总额的10%,并应当在3年内转
行股份总额的10%,并应当在3年内 让或者注销。
转让或者注销。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
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5% 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
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 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
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 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
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 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
4 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 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
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 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
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 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
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卖 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以
出该股票不受6个月时间限制。 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除外,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个月时间限
制。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
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十二)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一 (十二)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二
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
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
途事项; 途事项;
5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
(十六)根据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 持股计划;
(一)、(二)项规定的情形,审议 (十六)根据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
批准收购本公司股份方案; (一)、(二)项规定的情形,审议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 批准收购本公司股份方案;
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
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 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
个人代为行使。 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
个人代为行使。
第四十一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 第四十二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
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
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 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 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
的任何担保; 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 (二)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
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 何担保;
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三)被担保对象最近一期财务报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 表数据显示资产负债率超过70%;
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 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联方提供的担保。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
(六)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 联方提供的担保。
6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六)最近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
30%; 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七)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 总资产的30%;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六)项担
50%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 保事项时,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
币。由股东大会审议的对外担保事 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项,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
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五)项担 该股东或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
保事项时,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 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
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 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
该股东或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
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
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
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第四十九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 第五十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
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 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7 董事会,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 事会,同时向证券交易所备案。
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 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
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 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 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
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 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深圳证
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五十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 第五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
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 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
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 并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
公司提出提案。 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
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 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
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 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
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 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8 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 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
案的内容。 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
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 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
加新的提案。 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
合本章程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提案,股 合本章程第五十三条规定的提案,股
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五十五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 第五十六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
包括以下内容: 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方式和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方式和
会议期限; 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
案; 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