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446 证券简称:盛路通信 公告编号:2018-077
债券代码:128041 债券简称:盛路转债
广东盛路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部分董事减持计划的预披露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虚特假别记提载示、: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持广东盛路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份83,149,530股(占本公司总股本的10.91%)的公司董事何永星先生计划在本公告披露之日起十五个交易日后的六个月内以集中竞价或大宗交易方式减持本公司股份不超过13,000,000股,即不超过公司总股本比例的1.71%。持本公司股份21,788,900股(占本公司总股本的2.86%)的公司董事孙小航先生计划在本公告披露之日起十五个交易日后的六个月内以集中竞价或大宗交易方式减持本公司股份不超过5,447,225股,即不超过公司总股本比例的0.72%。其中,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的,在任意连续90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的,在任意连续90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
公司于2018年12月28日收到公司董事何永星先生、孙小航先生的《关于股份减持计划的告知函》。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股东的基本情况
1、股东的名称:何永星。
截至本公告日,何永星先生持有公司股份83,149,53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0.91%。
3、股东的名称:孙小航。
截至本公告日,孙小航先生持有公司股份21,788,9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86%。
二、本次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1、本次拟减持股份的原因:个人资金需求;
2、股份来源:
(1)何永星先生减持股份来源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发行的股份及公司实施权益分派所获得的股份;
(2)孙小航先生减持股份来源于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时非公开发行取得的股份及公司实施权益分派所获得的股份;
3、减持数量:
(1)何永星先生拟减持本公司股份不超过13,000,000股,即不超过公司总股本比例的1.71%。
(2)孙小航先生拟减持本公司股份不超过5,447,225股,即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0.72%;
4、减持期间:自公告之日起十五个交易日后的六个月内(窗口期不减持);
5、减持方式:集中竞价或大宗交易
6、减持价格区间:根据减持时的市场价格及交易方式确定。
三、股东所作承诺及履行情况
(一)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所作承诺
何永星先生承诺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即自2010年07月13日至2013年07月13日止),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盛路通信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持有的股份。
何永星先生承诺在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公司股份不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二)资产重组时所作的承诺
锁定期承诺
根据《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南京恒电电子有限公司孙小航以其持有的南京恒电股权认购本次发行的股票限售期如下:
序号 交易对方 以持有的南京恒电股权认购本次发行的股票限售期
1、若南京恒电2015年实际净利润不低于承诺净利润,或者南京恒电
2015年实际净利润低于承诺净利润,但已履行完毕业绩补偿义务,
以持有南京恒电股权认购而取得的盛路通信30%的股份扣除已补偿
股份(若有)的数量,自股份发行结束之日起十二个月后可以解禁;
2、若南京恒电2015年、2016年累计实际净利润不低于累计承诺净利
润,或者南京恒电2015年、2016年累计实际净利润低于累计承诺净
1 孙小航、吕继、李利润,但已履行完毕业绩补偿义务,以持有南京恒电股权认购而取
益兵、钟玮 得的盛路通信累计60%的股份扣除已补偿股份(若有)的数量,自股
份发行结束之日起二十四个月后可以解禁;
3、若南京恒电2015年、2016年、2017年累计实际净利润不低于累计
承诺净利润,或者南京恒电2015年、2016年、2017年累计实际净利
润低于累计承诺净利润,但已履行完毕业绩补偿义务,以持有南京
恒电股权认购而取得的盛路通信剩余股份,自股份发行结束之日起
三十六个月后可以解禁
孙小航先生作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董事,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公司股份不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截至本公告发布之日,何永星先生、孙小航先生严格遵守了上述承诺,未出现违反上述承诺的行为。
四、风险提示
1、本次减持计划实施存在不确定性,何永星先生、孙小航先生将根据市场情况、公司股价情况等决定是否实施本次股份减持计划。
2、本次减持计划期间,公司将督促何永星先生、孙小航先生严格遵守《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17]9号)、深圳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相应承诺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3、何永星先生、孙小航先生不属于公司控股股东,本次减持计划实施不会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股权结构及持续性经营产生影响。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关于股份减持计划的告知函》。
特此公告。
广东盛路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