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南红文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中南红文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中南文化
股票代码:002445
信息披露义务人:江阴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住所及通讯地址:江苏省无锡市江阴市长江路201号
股份变动性质:股份减少
签署日期:二〇二一年十二月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办法”)、《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5 号—权益变动报告书》(以下简称“准则 15 号”)及相关的法律、法规编写本报告书。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证券法、收购办法、准则 15 号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中南文化中间接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
四、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上述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中南文化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五、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委托或者授权其它任何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六、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目录
释义...... 4
第一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5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权益变动目的...... 6
第三节 权益变动方式 ...... 7
第四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对上市公司控制权的变化......17
第五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18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19
第七节 信息披 露义务 人及其 一致行 动人声 明 ......20
第八节 备查文件......21
附表......22
释义
本报告书中,除非另有说明,下列简称具有如下特定含义:
信息披露义务人、江阴 江阴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高新区管委会、高新区 指
管委会
控股股东/澄邦企管 指 江阴澄邦企业管理发展中心(有限合伙)
高新区投资服务中心 指 江阴高新区技术产业开发区投资服务中心
本报告书 指 《中南红文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滨江澄源 指 江阴滨江澄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滨江创投 指 江阴滨江科技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新国联 指 江阴市新国联集团有限公司
新国联创投 指 江阴市新国联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新扬船 指 江苏新扬船投资有限公司
高新投资 指 江阴高新区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江阴市国资办 指 江阴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公室
上市公司、中南文化、 指 中南红文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交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收购办法 指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15 号准则 指 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5 号——权
益变动报告书
高新区管委会实际控制的滨江澄源等通过协议方式出让其持
本次权益变动 指 有的澄邦企管部分合伙份额,高新区管委会间接持有的拥有
上市公司表决权的股份从29.25%变为0。
本报告书 指 《中南红文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元、万元、亿元 指 人民币元、万元、亿元
第一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单位名称:江阴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注册地址:江苏省无锡市江阴市长江路201号
负责人:陈兴华
登记机关:中共江阴市委办公室
统一信用代码:11320281014040900R
通讯地址:江苏省无锡市江阴市长江路201号
通讯方式:0510-86869918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负责人基本情况如下:
姓名 职务 身份证号 国籍 长期居住地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
或地区居留权
江阴市委副书
记、江阴高新
陈兴华 区党工委副书 320219********7278 中国 江阴市 否
记、管委会副
主任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境内外其他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所控制的公司江阴滨江科技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持有江阴星辉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34.97%股份,江阴星辉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持有 CICFH
Innovation Investment Ltd. 100%股权,CICFH Innovation Investment Ltd.持有 H 股上市公
司星光文化娱乐集团有限公司(股份代号:HK01159)26.71%的股权。
除上述情况外,江阴高新区管委会不存在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 5%的情况。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权益变动目的
一、本次权益变动目的
本次权益变动是为了贯彻落实《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及其配套文件精神,是深入推进江阴市国资国企市场化改革专项行动的重要举措。本次交易一方面可以提升上市公司授信水平及融资能力,明晰上市公司下一步的发展战略;另一方面,通过江阴市新国联集团有限公司的产业赋能,更好地支持上市公司业务发展,在进一步巩固上市公司在工业金属管件业务领域产品优势的基础上,逐步开拓高端装备制造等新的市场领域,推动公司的长期健康稳定发展。
二、未来 12 个月内增加或继续减少在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来 12 个月内无增加或减少其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股份的计划。若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来增加或减少其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股份,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相应的法定程序以及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本次权益变动方式
本次权益变动通过协议转让的方式进行。信息披露义务人控制的滨江澄源将其持有的澄邦企管10.00%合伙份额转让给新国联,同时滨江澄源与新国联解除一致行动协议,高新企管将其持有的澄邦企管全部普通合伙人份额转让给新国联创投,澄邦企管执行事务合伙人变更为新国联创投。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澄邦企管直接持有上市公司29.25%股份,澄邦企管普通合伙人为高新企管,有限合伙人滨江澄源与新国联系一致行动人,根据澄邦企管的合伙协议及议事规则,澄邦企管设立投资决策委员会,由4名委员组成。其中高新企管、滨江澄源、新国联、新扬船分别委派1名委员,投资决策委员会按照一人一票的方式对决议事项作出决议,相关事项应取得3名委员以上一致同意方可实施。同时,新国联与滨江澄源签订了一致行动协议,协议约定当新国联和滨江澄源出现意见不一致时,以滨江澄源意见为准,并促成澄邦企管做出相同的意见。
根据澄邦企管执行事务合伙人高新企管的合伙事务执行规则,高新企管设立投资决策委员会,作为相关合伙事务的集体决策机构,委员会由 3 人组成,其中执行事务合伙人江苏天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委派 1 人,有限合伙人滨江创投委派2 人,投资决策委员会按照一人一票的方式对决议事项作出决议,投资决策委员会作出的决议应取得全体委员过半数同意方可生效。
滨江创投及滨江澄源均为高新区管委会举办的下属事业单位高新区投资服务中心所控制的公司,因此,高新区管委会可以控制澄邦企管 3 票的表决权,能够决定澄邦企管重大事项的实施,澄邦企管的实际控制人为高新区管委会,故高新区管委会持有上市公司表决权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 29.25%。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股权结构如下:
本次权益变动后,高新区管委会不再间接持有拥有中南文化表决权的股份。
三、本次权益变动的基本情况
新国联通过协议受让信息披露义务人控制的滨江澄源持有的澄邦企管10.00%合伙份额,受让新扬船投资持有的澄邦企管11.00%合伙份额,新国联控制的新国联创投受让高新企管持有的澄邦企管全部普通合伙人份额,该等份额占澄邦企管合伙份额的比例为0.12%,新国联及新国联创投合计持有澄邦企管51.08%的份额,信息披露义务人控制的滨江澄源与新国联解除一致行动协议,澄邦企管不再设立投资决策委员会,澄邦企管执行事务合伙人变更为新国联创投。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的股权结构如下:
四、本次权益变动所涉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合伙份额转让协议》
1、2021年12月2日,滨江澄源( “甲方”)与新国联( “乙方”)、高新企管
(“丙方”)就澄邦企管合伙人份额转让签署了《江阴澄邦企业管理发展中心(有限合伙)合伙份额转让协议》,主要条款如下:
(1)转让标的
1.1 甲方向乙方转让的标的为:甲方向澄邦企管实缴出资所持有的8340万元人民币
的合伙份额。本次转让后,甲方仍然持有澄邦企管16650万元人民币合伙份额。
1.2 甲乙双方同意,自乙方按照本协议第二条向甲方支付完全部标的份额转让款之
日起,标的份额所对应的澄邦企管的权利和义务均归乙方享有与承担,包括但不限于从澄邦企管获得收益分配的权利以及对澄邦企管实缴出资的义务。
1.3 本协议签订后3个月内,各方应协作配合、完成办理该等标的份额转让之报批、
备案手续及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1.4 标的份额及相关权益自完成工商变更登记之日起视为完成交割。
(2)转让价款的支付
2.1 各方确认,乙方应向甲方支付标的份额转让款147,671,401.05元人民币,甲方需
向丙方支付的超额收益33,918,531.59元,由甲方、丙方另行结算。
2.2 乙方应于本协议生效后10内日向甲方指定账户支付上述转让款项。
2.3 因本协议项下交易所产生的任何税费(如有)应按规定各自承担。
(3)转让手续的办理
3.1 各方同意,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各方应积极促进并完成转让价款及超额收益
的支付、标的份额的过户登记手续。
3.2 为依法有效的完成上述相关事宜,各方应根据各自的内部管理规则取得内部权
力机构批准、国有出资企业审议决策、